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564|回复: 5

[【民商法学】] 读书摘要 -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基尔希曼)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5-14 05: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 基尔希曼




这是《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的内容摘要,充作读书笔记吧。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1847年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这篇文章有名,大半是因为其中的一句著名引语“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这是法律学术从业者比较贴切的自嘲,故此风行不衰,本坛最近也有引用(但是功劳借给了耶林)。

这篇文章因为是用于讲演,所以条理非常清晰,可读性很强。中文翻译本是我从网上找到的赵阳先生译本,读下来觉得是精心雕琢的成果,值得鼓掌。

一、观点:

由标题可知,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没有价值。

“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

二、阐述:

1、
基尔希曼把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作为一门科学(Wissenschaft)(自然,此处科学是在广义上使用),其研究对象是“自然法”(基尔希曼对此处“自然法”的定义:在一个民族中生存着并且由每个人在各自的范围内实现着的法律(Recht))。基尔希曼对此处“法律”一词的界定:“就是千姿百态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继承关系以及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关系、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等等”。

基尔希曼认为,法律独立于法学而存在的,法学的任务也是理解它的研究对象(法律),找出其中的法则,创造出概念,厘清不同现象之间的渊源关系和相互关联,最终将这些认识归结为一个简单的体系。

基尔希曼发现,从培根时代以来,其他科学突飞猛进,而法学却停滞不前了;它的原则、概念并没有得到更为清晰的表述;分歧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

2、
法学数世纪来的落后,原因并不在于其法学研究人员,而在于法学特殊的研究对象。法学和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区别:

(1) 自然法的可变性:法学永远追不上现实。其后果之一是法学自身成了法律向前发展的绊脚石,新酒总用旧瓶装。结果,我们无法实现科学的理想研究方法,即——对任何一个新事物不带一丝先入之见地深入探究,从而由事物本身归纳出新的概念和法则。法学沉醉于对过去的研究,而没有面对现实。

(2)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它同时还是一种(个人)感受。个人的情绪和先入之见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3)最重要的是因素是:实在法的制定。实在法作为认识和存在的混合体,强行挤到了法律和法学之间,并且对两者都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法律中的实在法不论对错,都成为了法学的研究对象,自然法也不得不放弃真理而屈从于实在法。

- 实在法和自然法:实在法注定无法从形式到内容正确地反映自然法(见第8页有关实在法和“自然法”关系的精彩阐述)

- 实在法给法学带来更大的损害:既然实在法无法从形式到内容正确地反映自然法,而就自然法被正确反映的部分,法学无事可做,因此法学只有去关注谬误。法学文献90%以上都是围绕着实在法的漏洞、歧义、矛盾兜圈子,所关注的仅仅是实在法中那些谬误的、过时的或随意性的东西,是立法者的无知、粗俗和狂热。既然法学只关注偶然,它自己也就变成了一种“偶然”,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

此外,实在法中的公式化倾向和僵硬的形式侵入了法学,使得法学即使已经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个性的丰富多彩,也必须对之采取蔑视的态度。

3、
法学正在摧毁法律。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认知和忠诚,法律被某一个特定阶层所霸占。法学因此而少了自然的根基,也就很容易走上邪路,沉溺于诡辩和不切实际的空想;法学著述中充斥的是无穷无尽的晦涩和各式各样的弊病。

基尔希曼开出的药方或其预见:

把司法权归还给民众,不仅在事实问题上,而且在法律问题上;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而且在民事案件中。这将减少实在法至指导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在各种有着细微差异的具体场合中的运用将由民众的健康意识去决定,而不再需要痛苦的审慎权衡。

三、思考

基尔希曼对法学的批评和反思,现在读来仍然令人警醒。他所指斥的病灶,中国法学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的法学和实在法不仅脱离基尔希曼意义上的中国的“自然法”,而且法学多年来干脆连实在法的臭脚都不捧,大量自娱自乐(好处是,当然也就不存在基尔希曼所指出的“三个更正词让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的危险)。我们只要看看有关实在法和自然法比较(大致第8页)和基尔希曼有关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认知和忠诚(第16页)的警告,这些岂不也是对当下中国立法者的虚妄自大所发出的嘘声。

对于本文,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演讲提出批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当另行开贴。我的总体感觉:基尔希曼对法学期许过高而责之过切,失望之余,竟倒向空无所依的“自然法”,固是一大失策,但抛开此因素,基尔希曼的要求岂非与十九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兴起相呼应(这属于我瞎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4 21: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可是读书摘要的典范,我这里好好学习、学习其中的读书法。

我的感言,未核查引文,本已虚妄,myyesky 兄更将之按到耶林头上,也系因我而起,良可羞也!

此番幸得楼主校正。

此篇摘要细致梳理作者思路,继而反观中国的当下, 远胜我那空洞、乏据的感言。当可成为法律版今

后兴细致、扎实的读书之风的开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5 12: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清晰简约,楼主是看明白了这篇文章的,才能有此总结。值得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9 01: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25 00: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鼓励。gjqdzzh兄的谬赞,我愧不敢当。这篇东西离读书笔记的真正要求,还相当距离,因为(正如Littlekid所言)自己的理解和评论的东西还太少,所以只能算作摘要,即第一遍读通文章之后的成果。

若论读书笔记,则应当就基尔希曼该文的某些侧面,归纳其陈述,申述自己的理解。对我来说,这个写起来就更觉得吃力了。

在此之前,先把拉伦茨的批评摆上来,供大家鉴赏。该文同样为赵阳先生所翻译。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26 17: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及细看,只大致浏览了拉伦茨文章,

初步印象是:拉翁似儒家,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明明已经洞察“知其不可奈何而不愿安之

若命”。竭力的为法学的科学性和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摇旗呐喊。

而基尔希曼则如道家,目光似炬 洞幽烛微,应天顺生。

我想人间秩序里那点不慎牢靠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如若尚还可期待的话,更多有赖于拉翁那样的呐

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31 06:01 , Processed in 0.279208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