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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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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13: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全国牙防组曾经收取宝洁1000万元人民币捐赠款的消息,宝洁公司5月11日表示,该款项是捐赠给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用于推广口腔保健,与佳洁士牙膏的认证没有任何关系。

  宝洁公司强调10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对象是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而不是卫生部4月30日公告撤销的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言下之意宝洁公司的巨额捐赠行为与全国牙防组无关。但是牙防基金会和牙防组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非同一般”。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就曾经表示:“牙防基金会是通过社会筹集资金来支持牙防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牙病防治工作。”而且全国牙防基金会与全国牙防组的人员交叉率达50%以上,张博学本人就既是牙防组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同时又兼任着牙防基金会的秘书长,而牙防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卞金有,也同时是牙防组的副组长。所以获得企业赞助的牙防基金会和全国牙防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宝洁公司的辩解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些行贿者的如许言论,即他们送钱给有关官员不是为了行贿,而是为了给这些官员“改善生活状况”,是为了让这些官员及其家属能够“生活得更好”。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明眼人其实一看就明白。

  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会有商业贿赂的“大手笔”,很大程度上也与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尚未受到应有的严厉打击有关。据介绍,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约束。该法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对待商业贿赂行为如此毫不姑息的做法,无疑值得我国借鉴。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513010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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