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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开闸排"洪":QDII投资港股终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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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1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等待一年,中国银监会终于宣布放宽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即俗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第二阶段计划。QDII可以投资于股票、结构性产品及公募基金,但不可以投资于对冲基金。

  不过,现阶段投资者通过QDII投资海外股票,仅能投资港股。因为按照银监会颁布的规定,“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而目前银监会公布的合规的境外监管机构只有香港证监会。

  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对于股票投资,《通知》作出详细规定: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银行人士认为,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显示客户门槛较高。这将对商业银行QDII的投资管理能力将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如果投资回报偏低,大客户肯定不愿意投资此类产品。

  对于客户资格,银监会特别要求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要求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对客户投资经验作出专门的评估。

  此外,《通知》还规定,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公布表示欢迎。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表示,有关政策出台是促进两地金融体系建立互补、互助与互动合作关系的一项措施,透过两地监管部门合作,香港为有关资金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平台,协助确保有关投资活动能稳妥地进行,随着QDII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金管局将继续通过工作小组及其它与中国银监会的合作安排,全力给予配合及支持。

  在QDII推出前,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争取QDII可以投资股票,但相关部委担心风险太高,故在第一期计划中并未包括。在过去一年的实践中,由于人民币升值抵消了部分投资回报,故内地投资者对于QDII产品的兴趣不大,香港也未能发挥为内地资金“排洪”的作用,故银监会决定放宽投资规定。

  恒生银行(0011.HK)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柯清辉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新规定的细则,特别是对于投资股票的六项限制,才能决定如何重新设计既有高回报,又较稳建的QDII产品。

  目前,共有10中资银行和7家外资银行获批QDII资格。外管局已批出合共131亿美元的额度,折合1048亿元。有11家商业银行发行了境外代客理财的产品,实际募集资金不到十亿美元。银行人士预期,此次银监会开闸将直接推动这一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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