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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不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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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7: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讲座,他提出的问题:
1.有买卖不破租赁存在,对承租人保护是否足够?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务中不好操作,出租人没履行通知义务把房子卖了,.承租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决呢?是判决买卖无效?还是判决.承租人以该同等条件直接买下该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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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8: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话题有点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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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9: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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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20: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
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的保护应该算很充分,但并不能说就足够!举个例子来说吧,某甲个体工商户租了一个铺面做生意,装修等等花费很大,现在房东要把房子卖了,你说买买不破租赁能充分保护他的权利吗?租赁再不破还是有期限的,有优先购买权就不一样了。
2..
主要是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实现!法律的漏洞,还能怎么办?
修改,司法解释都行,但废除我还不是很赞成!
说到承租人的保护,还有个题外话,房子被征收征用,承租人能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我国法律都没涉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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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o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5-9 2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xusheng于2007-05-07 20:11发表的 :
1..
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的保护应该算很充分,但并不能说就足够!举个例子来说吧,某甲个体工商户租了一个铺面做生意,装修等等花费很大,现在房东要把房子卖了,你说买买不破租赁能充分保护他的权利吗?租赁再不破还是有期限的,有优先购买权就不一样了。
2..
主要是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实现!法律的漏洞,还能怎么办?
修改,司法解释都行,但废除我还不是很赞成!
.......

赞成对“优先购买权”作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明确怎样实现。
但据现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时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承租人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机会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按我国的通说,由于优先购买权属于附条件的形成权,故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人民法院依承租人的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要考虑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判断善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据此,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而买卖,第三人可判断为恶意;房屋租赁合同虽签订但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形下,从交易安全的维护原则看,应判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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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10: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
1、应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相对人出租人来说,承租人是弱势群体,是受法律优先保护的对象,要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与加盟、代理相类似,加盟商和代理商属弱势群体。欧洲的法律特别注重保护加盟商和代理商的利益,比利时的法律可以说是做到了极致)。我国法律现有“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二项制度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租期到了后,承租人是否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呢?出租人是否有与“优先购买权”情况下的类似通知义务呢?其实,该庭长提出的问题应该就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此项规定,然而,根据保护弱势方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从“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凭”衍生出“优先承租权”。实际上,司法实践已有相应案例了。参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受司法保护》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4840/3151901.html
楼上各位的讨论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主是要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2、关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不多说了,4楼的解释已经非常清楚了。

3、承租人的征用补偿问题。实际操作中是有补的。我们这里对一般小店的补偿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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