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303|回复: 6

[【刑事法学】] 高院也觉得棘手的案子:一监护人未尽责任致被监护人伤亡,其他监护人可否主张人身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5-7 17: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实案子(重庆):
  某男甲于某女乙离婚,其子某丙为无行为能力人,经法院判决由甲抚养。现甲与另一有钱女子丁结婚,甲和丁一起抚养丙,丁很喜欢丙,但由于甲丙两人工作繁忙,没时间照看丙,于是于结婚一个月后的一天,丁出去劳务市场请保姆,甲在家照看丙。父子俩玩了一会儿,甲让丙一个人玩,自己上网玩游戏了,后来丙爬上顶楼摔下了房子,被人发现时候已经死亡。
  乙知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甲和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注意:该案是重庆地方法院上报高院的疑难案件,高院也觉得棘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17: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争议焦点:1.一监护人未尽责任致被监护人伤亡,其他监护人可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继母刚和继子生活一个月,是否作为继子监护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7 17: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1. 甲侵权责任成立:(1)未尽监管义务,有过错。(2)致有损害发生:小孩死亡。(3)未尽监管义务与损害发生之间村因果关系。
2.甲乙共为监护人,乙不得请求全部侵权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7 19: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意见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7 19: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乙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8条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首先,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才承担责任,甲是不履行监护职责吗?不是
其次,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承担责任,向谁承担?向被监护人承担吗?可丙已经死亡,向监护人承担吗?甲自己就是监护人,向自己承担责任吗?向其他的监护人承担?那该监护人有受益的嫌疑。
2.承担的风险和承担的职责是否应该统一考虑,丙由法院判给甲抚养,作为抚养方,甲承担的风险更大,而乙承担的风险小。所以,监护人甲的职责是否过重。本案中,甲这种一般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重庆高院认为,作为抚养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样的案子一判决甲承担责任,那以后孩子的监护人谁还愿意争着做呢?
3.这样的案子由法院判决往往效果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8 19: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
1. 丁不是不是法定监护人,虽然是继母,但是仅1个月,不能说形成了抚养关系,不承担监护义务。况且,事发时,丁在甲在家的情况下外出,丁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甲能照顾好丙,所以丁完全没有过错。丁也不是侵权人。因此丁是无论如何不承担责任的。

2. 乙作为法定监护人之一(虽然没有抚养权),应当说起有权充当原告,维护其被监护人丙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只是本案的被告比较特殊,被告也是监护人之一,那么被告作为监护人能不能充当赔偿义务人呢?可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所以,关键问题就是作为承担主要监护职责的甲,有没有尽监护职责,有没有过错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甲似乎谈不上过错。“父子俩玩了一会儿,甲让丙一个人玩,自己上网玩游戏了,后来丙爬上顶楼摔下了房子,被人发现时候已经死亡。”

至于丙为什么爬上楼?是什么楼?通往楼上的门平时是不是关着的?那们平时假如关着的话,是不是就是为了防止丙爬上去?楼顶上是不是有护栏?这些问题都是判断甲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总的来看,同意重庆高院的意见,甲谈不上过错。如果甲明知丙对某种食物过敏,还是不小心做给丙吃了,导致丙死亡,那倒可以说甲有过错。本案中的事实,甲谈不上有过错。总不能丙每次上楼甲都跟着。这样很多出交通意外死亡的孩子,家长都有责任了。很多家长外出,让孩子单独待在家里都很多,只要没有忘关了煤气,一般来说家里是安全的。

所以,甲不用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10 08: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家庭背景下的意外事故。
从一般侵权的角度看,甲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重大过失和主观错误,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
但针对小保姆而言,本案是否存在“特殊侵权”的可能?
丁去劳务市场请了小保姆,主要目的是为了照顾丙。本案中小保姆明显存在重大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由此,小保姆的身份问题也就成了索赔的关键。
1.如果小保姆是正规劳务公司派雇的,很明显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追究劳务公司的责任,如果甲没行使这样的权利,乙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2.如果小保姆是个人身份的雇佣,甲作为雇主和受害人亲属,在身份重叠的情况下,面对另一个受害人亲属的赔偿之诉,是否绝对应该受监护关系的保护?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丁作为继母因各种原因,对丙本怀有不轨之心,因此疏于关爱照顾,乙对这些情况比较了解,曾多次向甲提出意见,要求更换监护,甲不同意。结果当天是丁在家,虽没有诚心谋害和重大过失,但偏巧赶上雇了这么一个稀里糊涂的小保姆,出了意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以受害人家属的身份要求侵权赔偿,甲和丁是否应该受监护关系的保护?!
盼各位大侠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5-1-3 04:02 , Processed in 0.404690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