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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特快专递丢失邮局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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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0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07年2月5日,匡文斌通过邮政局向远在兰州的女朋友寄去了一条白金项链作为情人节礼物,投递方式为不保价,邮资23元。按正常的投递速度,特快专递应于4天内到达兰州,但是匡文斌的女朋友一直未能收到这条白金项链。经查询,特快专递已于2月8日到达兰州,但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匡文斌于是要求邮政局照价赔偿,邮政局声称,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对于非保价邮件只赔偿邮资的150%。双方协调未果,匡文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邮政局赔偿损失1200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面额为1200元的白金项链发票及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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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6 07: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愚见]
     特快专递业务为社会成员之间的文件及物品交换提供了快速的服务。但是,与特快专递业务的迅猛发展同步,因邮件丢失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是:1.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2.侵权人行为违法.3.他人财产、人身受到了损害。4.侵权人行为同他人财产、人身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本案邮政局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本案中,邮政局在投递过程中丢失白金项链,说明邮政局未能履行提供准确、安全邮政服务的法定义务,违法了《邮政法》第6条的规定。按照法院的裁判规则,违反义务即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本案邮政局既然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邮政局存在过错。白金项链的丢失使匡文斌凭空损失1200元,显然是受到了损害。而匡文斌之所以会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正是因为邮政局未能安全投递,因此邮政局行为同匡文斌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本案符合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邮政局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邮政局应当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呢?是照价赔偿,即1200元?还是只赔偿邮资的150%,即34.5元?《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据此,本案邮政局应当承担折价赔偿的责任,即向匡文斌支付1200元现金。但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135条第4项规定,“未保价的信函、文件类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根据这一规定,邮政局只要承担邮资1.5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4.5元。在这里,两个法律条文出现了冲突,应当怎么处理呢?《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则是原邮电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本案《民法通则》应当优先适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他字第24号复函》规定,“……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据此,本案邮政局应当赔偿匡文斌1200元的损失,但可以适当减轻邮政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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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09: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则是原邮电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本案《民法通则》应当优先适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他字第24号复函》规定,“……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据此,本案邮政局应当赔偿匡文斌1200元的损失,但可以适当减轻邮政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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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改改了,这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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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21: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就回北京了,继续戒网和减肥,再见了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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