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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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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1: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的房价已经是公认的“显著上涨”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
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
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但是,北京市政府仍然没有控制住商品房这种重要商品价格的继续上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
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应该责令北京市限期改正,并通
报批评,对直接分管北京市房地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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