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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试论述国际法上国家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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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 23: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梁西先生的《国际法》第二版64--65页,论述了国家的要素,其中的排序是: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 政权组织4 主权。书中没有明确指出这四要素的重要性的排序,不知何故?但在作为局外人的我看了来,梁西先生也不会无缘无故在这四要素前排定其顺序,其中有一定的逻辑在里面。不同人的法律思维中,有不同的逻辑,所以我也试着给这四要素作出排序:

1、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而梁西先生书中的领土概念中,只包括领陆、领海、领空,范围不免显得有些狭小。领水包括领海、领湖等,底土。领陆是个什么概念?在我看来仅是包括陆地表面,而陆地以下则是我所说的底土,当然底土也存在于领水之下。

2、定居的居民 这个内容没有多大争议,故不作简述。

3、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梁西先生书中有句话:“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人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 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者其他政治实体”。 不难看出,主权的重要性优于政权。政权和主权的产生顺序是孰先孰后呢?暂时没有理清。但是,如果一个政权组织没有对内对外的独立地最高的处理事务的权力的话,那就无法把一个国家成立起来,充其量也只是一个附属的“国”。

4、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对内对外处理事务。 政权组织相对主权来说,是具体、形象的、实际存在的。只有在主权的赋予最高的独立处理权力之下,政权组织才实质性地拥有处理对内对外的能力。

以上是我在学习中的一些思考及总结,望能得到各位朋友的指正和教导,谢谢。
以后我会在对在学习上碰到的一些问题,拿出来和大家一起交流,望能得到指正,再次谢谢。


附梁西先生的《国际法》的信息:


【作 者】梁西主编
【丛书名】
【形态项】 376
【读秀号】000004062753
【出版项】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4
【ISBN号】 7-307-03392-5 / D99/21
【原书定价】 26.00 网上购买
【主题词】国际法 高等学校 教材
【参考文献格式】梁西主编.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国际法 (修订第二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http://book.lrbook.com/book/000/ ... 12A28601F6315E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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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 2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想探讨这四大要素的排序的逻辑性问题么?

也就是说,在你看来,这个顺序是很重要的。那么,这个顺序的重要性在哪里呢?如果不按照这个顺序排,那么四个要素组合起来还是不是完整的国家呢?

呵呵,总算看到有人发国际法的帖了,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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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0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国家法不是一个有实践性的法律学科,深究得更多的是其理论学习。hw8210 兄其实是把理论探讨引向了实践性的思考,谢谢指引。hw8210 兄能否进一步开启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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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 14: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人搭理的?汗,原创的毕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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