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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被异化的消费者集团诉讼——从微软、美国爱普生集团诉讼看泛滥成灾的优惠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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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09: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著名导演弗朗西斯·科波拉(Francis Ford Coppola)执导的《造雨人》(The Rainmaker)成为震撼美国法律界的法庭黑幕片。田纳西州一心憧憬正义理想的法学院毕业生鲁迪毕业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在涉世之初就亲眼目睹了法律职业中的种种阴暗。交通事故刚过,律师们苍蝇一样追逐着救护车,向血肉模糊的伤员分发名片,医院的外科病区,他们也瞅准每一个间隙窥探病房,向正在接受接骨校正、奄奄一息的病人推销自己。

  “造雨人”(rainmaker)在英文里是一个意带双关的词。鲁迪想做一个旱地造水、降甘霖普渡世人的“造雨人”,然而现实当中,那些没有职业操守、唯利是图的律师更像是为晴天带来阴霾的“造雨人”。

  1999年,华盛顿特区联邦主义者协会(Federalist Society)发布了关于集团诉讼的调查报告:从1988年到1998年,针对财富500强公司提起的集团诉讼在联邦法院增加了338%,在州法院则增加了1000%。人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你没有遭遇过集团诉讼,你简直就不是全球五百强。

  2006年4月,又有两家全球五百强了结了各自遭遇的集团诉讼。4月12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布通知,微软已经同意同起诉其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达成优惠券和解,向控方成员提供面值5-12美金的优惠券。自2000年以来,微软已经是第二次遭遇这样的诉讼了,每次都是以同样的方式了结。几乎与此同时,美国爱普生公司也同意以优惠券和解的方式了结历时三年的马拉松式诉讼。

  对被控企业来说,优惠券和解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除了支付一笔律师费外,企业并不需要支付控方成员现金,优惠券的真实价值也必然低于面值,而且还会有一部分控方成员疏于行使兑现优惠券的权利。据反托拉斯专家弗雷德·格兰里奇(Fred Gramlich)的测算,优惠券的平均兑现率只有26.3%。 

  微软和爱普生的和解协议正在分别等待纽约州和加州最高法院的批准,法院将确定控方律师所能得到的数目。当律师们向控方成员津津乐道此次和解优惠数额之大和优惠兑现手段之便捷时,美国人却没有表现出多少热情,他们对于这样的诉讼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对他们来说,也许这根本不意味着正义的实现,而只意味着又一个幸运的律师大捞了一票。

  集团诉讼是美国法中最独特的诉讼程序之一,通过受损害群体的一部分人自愿为整个群体提起诉讼,它本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利。然而1990年代以来,随着优惠券和解的流行,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已经日益演化为一种纯粹的生意,一个与控方成员关系甚少的博弈游戏。

  集团诉讼的泛滥成灾令法院人满为患,导致法院不得不仅仅为了避免审判而批准和解协议。1995年,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在起诉罗恩-波伦·若尔医药品公司污染血液的re Rhone-Poulenc Rorer, Inc.一案中毫不客气地将一些法律根据不足的和解协议指斥为“敲诈”,这一意见迅即在联邦和州的很多法院得到了回响。

  2002年3月,《华尔街杂志》的一篇题为《集团诉讼的战争》的社论写道,“典型的优惠券和解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发起的,他在出版物上搜索一些企业的过错,这些过错是如此之小以至于没有单个消费者愿意劳神去起诉它们”,接着就让朋友熟人在不同的州起诉,选择和自己有良好关系、能够使集团诉讼得到批准的法院提出集团诉讼申请,然后就来和企业谈判和解。在美国律师界,这早已不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了,1993年,著名的集团诉讼律师比尔·里瑞奇(Bill Lerach)就已直言不讳地承认:“我在从事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律职业,但我没有当事人”。

  象微软和爱普生这样的全球五百强公司自然会成为寻求优惠券和解的律师们的首选猎物。一旦集团诉讼提起,企业即便在法律上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也要花费巨额费用参加旷日持久的诉讼,因此到达审判阶段获取胜诉判决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以优惠券和解方式支出的成本。对胜诉更少把握的律师们更是乐于以优惠券和解的方式了结,根据胜诉取酬制,如果到达审判阶段最终败诉或者没有获得足够多的赔偿,律师们往往就会血本无归。而在集团诉讼中,控方律师要付出比普通诉讼多得多的成本,仅控方必须支付的通知所有成员应诉一项支出,如果控方成员达到百万人,控方律师就要先行投入几十万美元。

  关于优惠券和解有一些经典的笑话。1999年,鄂仁(Erran)高尔夫球公司被控在促销期间有欺诈行为,该公司在一次促销期间分送高尔夫手套,后来手套送完了,改为分送高尔夫球套。律师提起了集团诉讼,后来达成了优惠券和解,控方律师得到了10万美元,控方成员则得到了一些免费的高尔夫球。2004年,切尔瑞欧(Cheerio)食品集团被控在其生产食品的燕麦中使用了违禁杀虫剂,尽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优惠券和解仍然达成了,控方律师得到了175万美元律师费,控方成员则得到了一盒切尔瑞欧燕麦片的免费优惠券,并且必须出示上次购买的小票才可以得到这一优惠。

  2005年,长期在戴姆勒-克莱斯勒(DaimlerChrysler)汽车集团指导集团诉讼业务的斯蒂文·汉特勒(Steven B. Hantler)和罗伯特·诺顿(Robert E. Norton)在经历对优惠券和解的长期跟踪调查后撰写了题为《集团诉讼的皇帝新装》的论文,其中指出:“如果被滥用的话,集团诉讼将会扭曲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损害只需要被感知到,而不是真实存在;律师雇佣原告,而不是原告雇佣律师;和解是被成本所驱动,而不是被正义;原告的律师得到钱,原告则得不到”。

  一位研究优惠券和解的专家指出,优惠券和解对于企业并不是件坏事,实质上这是一次新的促销机会。在微软2003年遭遇的集团诉讼中,大批没有兑现的优惠券都被捐给了公立学校,微软借机将其转变为自己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对律师们来说,优惠券和解是一笔飞来的横财,是在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法律业务市场上唯一可以保持持续增长的热门业务。唯一没有获利的是消费者,他们可能并没有真正受到法律意义的损害,就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卷入诉讼,做了律师们牟利的工具,然后又可能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得到一张优惠券,他们的“权利”在律师们如簧的巧舌中像空气一样毫无依托地流动了一圈。更重要的,被滥用的集团诉讼通过人为地产生巨额诉讼费用,还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这些因为诉讼爆炸人为产生的浪费,不啻于一场晴天造出的阴雨。

附:近年来美国重要优惠券和解(包括其他非现金方式的和解)案件一览表

时间     被控的企业      控诉理由      控方律师费    优惠方案

2001年 嘉年华巡游轮船公司
    Carnival Cruise Lines  夸大出港手续费     500万美元 面值25-55美元的优惠券


2002年  英特尔集团      芯片存在裂缝      430万美元 免费更换有裂缝的芯片


2003年   微软集团       垄断         3000万美元 面值5-12美元的优惠券


2004年  波兰泉公司
    Poland Springs     出售不“纯净”的瓶装水   135万美元  一些免费瓶装水


2004年 切尔瑞欧食品集团
      Cheerio         在其制造食品的燕麦中
              使用了违禁杀虫剂      175万美元 一盒切尔瑞欧燕麦片
                                  的免费优惠券


(原刊于《财经时报》200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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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0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sonia老师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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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0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慷慨解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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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2: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集团诉讼在美国已经被异化,在我国却还未上路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确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被很多人认为是有我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
这个诉讼制度据说至少有以下两点优点:
1、诉讼被告和诉讼请求依据在审前有法院固定,便于法院审理和节约司法成本;
2、大多数诉讼原告可不预交诉讼费用,节约原告的维权成本。

但这样的制度规定,似乎在实务中也未能实现适用。 甚至被直接放弃适用

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由于其原告众多且分散各地、诉讼标的同类且总额巨大,而备受关注,其中东方电子案又以其7000多人的原告队伍和4亿多的标的总额成为这类案件中的翘楚。但是就是 这些个看似能体现“集团诉讼”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的案件,却最终走向了原告被迫单独起诉的尴尬。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提起诉讼。”由此直接否定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带来的后果,至少有以下两点:
1  不同案件的被告和请求五花八门。
  从2003年第一批上海的股民起诉东方电子开始,共同诉讼成为了各地股民及其委托律师选择的方式。但在本案的被告选择、原告损失计算的事实依据(主要是一些时点的确定问题)和损失计算方法等方面,各地股民包括律师都有不同的选择,所以导致案件五花八门。不同律师代理的案件,几乎不能合并审理。

2、即使是共同诉讼,也被异化并最终被放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始对律师代理提出了十人为一组的共同诉讼的材料制作要求,但在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却并不按照十人合计的标的额计算,还是对每人分别计算,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于是2004年下半年开始,该院完全放弃了对共同诉讼的受理,严格要求每个原告单独提供诉讼材料,当然在诉讼费收取上也就没有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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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和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和法律的正义价值、权利本位价值越偏越远。仅仅是为利益而紧握法律之神剑。敲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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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30 15: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最近看到一本不错的畅销书,格里森姆的小说《诉讼之王》,揭露了很多集团诉讼的黑幕。

约翰格里森姆:《诉讼之王》,黄宝华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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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 0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國還沒有集團訴訟的規定,樓主的個性簽名圖讓我想蘋果論壇的風鈴MM,是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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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 1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没有个性签名呀,展示个性签名一天要花不少钱的,偶是穷人,没有那么多钱
苹果论坛是虾米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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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15: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头像,同是教师,SORRY,认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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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 16: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关系,以后就不会认错了 很高兴认识你:)
这里的洋葱头表情真好玩,偶要把它们推广到别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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