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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计息:被垄断篡改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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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09: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日不计息:被垄断篡改的习惯
发布时间: 2007-04-30 08:46 字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31日不计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是“交易习惯”,原告败诉(4月27日《北京娱乐信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31日不计息究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交易习惯”,还是“霸王条款”。我们承认“四舍五入”是“交易习惯”,是因为这是在平等的交易主体之间经过千百次博弈,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达成的,虽然个体会“得失不均”,但从长远和整体看,这不仅公平而且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

  这样看来,“交易习惯”之所以能够获得“合法性”,关键就在于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博弈以及交易习惯的达成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来审视31日不计息的“交易习惯”,很容易就会发现这不过是一个被篡改的“交易习惯”。一来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在长期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规则,而仅仅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交易规则;再者,“交易习惯”所必须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对于“31日不计息”来说也是不成立的——既然银行的计算系统可以将贷款的计息精确到天,从技术上讲存款精确到天不存在任何障碍。

  之所以银行方面能够篡改“交易习惯”,把中国人民银行1965年的老皇历通知作为“令箭”,问题不在于“交易习惯”本身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而在于确定“交易习惯”的一方,是和消费者处于不对等关系的垄断者。双方不对等交易地位也决定了所谓的“交易习惯”,非但不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而事实上不过是“霸王条款”的代名词。 (贺 方/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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