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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监会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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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04月17日 06: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差别电价政策:限期落实

  优惠电价措施:停止执行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并坚决叫停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种优惠电价措施。

  两部门在下发的《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中指出,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省份并未按照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按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应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两部门将于今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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