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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农村地权冲突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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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2: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埃及农民遭受地主夺地之变,起因是50年前一场不彻底的非暴力土改被1970年代的政权更迭视为非法,当年侥幸得到土地的农民尽管实际拥有并耕种了几十年,却仍然在1990年代以来土地资源资本化大潮涌起的时候,被“在外地主”和腐败官僚结合而依法夺地时求告无门.对于分散的弱势农民而言,“覆巢之下岂有完卵”乃是必然结局!

 2007年1月10日,我抵埃及调查,了解到近年来埃及农村发生的大量地权纠纷和由此引发的暴力冲突;官员和法院收受地主贿赂剥夺农民地权的情况逐渐蔓延全国。与中国大规模征占土地用于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主导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不同的是,这里的土地纠纷竟然缘起于如今在中国已经近乎荒唐的“地主阶级反攻倒算”。
  
  一、地权冲突所在地简况
  
  我来到属于位于开罗东北150公里尼罗河三角洲平原上达卡利亚省的迪克纳斯镇,探访农民的地权斗争。这里延续了几千年的、古埃及开始的尼罗河沿岸的灌溉农业文明,当年没有被罗马占领军改变,现在也没有随资本主义统治全球而改变。其中,维持农业生产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几乎不分朝代、不问意识形态地延续了下来。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土改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60年代得到前苏联援助兴建的埃斯旺大水坝改变了尼罗河间隔性泛滥的规律,大约80%的耕地得到防洪灌溉便利后,农民们在此得天独厚的地方繁衍生息、已使人口达到过度密集-尼罗河三角洲人口占全国的94%。随着埃及农业的产量明显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得到发展机会。但由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达到50年代的3倍。傍水而居的村镇普遍把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入河里,加上到处可见的建筑垃圾,使污染情况惨不忍睹。
  
  二、土改背景及其进程
  
  埃及在阿拉伯世界之中属于工业化程度较高和民族资产阶级形成较早的国家。早在19世纪初叶就开始了军事集权制度下的工业化进程,并据此在19世纪上半期利用土耳其奥斯曼帝国衰变之机打进中东,成为横跨亚非大陆的阿拉伯强国。但是,随后却在英国、法国等欧洲主要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下迅速演变为殖民地。
  第一次中东战争失败后,纳赛尔上校利用败军内部民族主义情绪化倾向,领导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使埃及于1954年正式独立,随即开始土改。这个国家虽然独立时只有约2500万人口,但农业资源极度稀缺-耕地仅占国土面积4%,其中2/3集中在尼罗河三角洲平原。这种失衡的经济地理条件,造成区域差别和贫富差距。土改之前的埃及大地主良田千顷,而无地农民比比皆是。据说,200多户大地主占地竟然是埃及农地的一半,其中皇室贵族最多一户占地多达15000公顷。
  埃及独立后建立了农业部下属的推行土改的“农业改革署”,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令,主要是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200费丹(合1260亩)。同时允许将不超过100费丹的土地分给子女,地主将超额的土地分成从小块(每块约25费丹)售予占地不足10费丹、直接务农的农民。但不得售予四等之内的亲属,超出的部分由政府全部征收。1961年的第二次《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200费丹;1969年的第三次《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5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同时规定:法定最高租金不得超过原来土地税的7倍,租种期不得少于3年。
  政府征购土地的方式是,按照土地买卖和租赁的惯例,地租以地税的7倍价格计算,地价以地税的10倍价格计算,即地价相当于地税的70倍。被征地上的建筑物、农机和树木折价赔偿。由于政府规定以1949年的地税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因而每费丹土地的价格约200埃镑。政府用年利率3%,为期30年的国债券偿付。政府将征购的土地分成小块,以征购价和15%的附加费出售,每块地限定在2-5费丹之间。购置者在30年内分期偿还所有费用,外加3%的利息,但不得出售和转租,同时还必须加入土改合作社。
  1958年政府把购置者应付的利息定为1.5%,附加费降为10%,偿付期延长至40年。1961年把购置者应付的地价减免一半,1964年又减去1/4,同时赦免全部利息和附加税。但同期要低价向政府交售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以此配合政府从农业提取积累的工业化战略。
  上世纪50年代政府开始征购棉花和小麦,60年代扩大到大米、洋葱、花生、土豆、芝麻、黄麻等农作物。征购的比例按照收成和土质好坏而定。过去棉花交易长期为私人所控制1961政府取消棉花交易市场,实行国家专营,推广合作销售制,到1965年全部原棉由合作社代销,从而控制了主要的出口商品。收购价由官方定价,官价一般低于市价和出口价。征购和代购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障出口和城市供应,打击投机倒把,减少中间盘剥,增加资金积累(50年代5%-9%的农业收入用于积累),对于加速工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次土改,政府总计分配土地约82万费丹,占全国耕地面积656万费丹的12.5%;收益者34万户,约170万人,占1970年1880万农村人口的9%,人均获地2.4费丹。地主户数则明显减少,200费丹以上的地主基本绝迹,小土地占有者的数目明显增加。土地改革后,占地不足5费丹的农户增加,土地从原来占耕地总面积的35.4%上升到54.8%,从每人占地0.8费丹增加到1.3费丹。
  在埃及虽然土改搞了15年,全国大约300多万农户之中仅有20%得到土地,但毕竟极大程度地缓解了土地占用关系的严重不平等。自耕农数量和比例的增加构成社会相对稳定的必要条件,贫困农民得到小块土地的同时也对国家工业化承担了低价交纳农产品的责任,也是埃及得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来推进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基础条件。
  村里的农户当年都得到了1-2公顷地主交出的多余土地,每公顷支付了250埃镑。农民所在的迪克纳斯镇当年总共有500多贫困农户得到了土地,但现在又有大约200多农户失去土地。
  
  三、政权更迭之后的地权冲突
  
  1969年第三次土改改革法虽然进一步降低了地主全家占地的面积,但当年纳塞尔去世,他制定的土改政策随政权更迭而根本改变。萨达特准将取得政权后,修改了与土改相关的法律。1974年国家最高法院宣布纳赛尔抵押土地的行为非法。政府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1.国家成立专门的金融委员会对被抵押土地的地主进行补偿;2.承认地主对自己的土地拥有完整的产权。
  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地权纠纷时有发生。9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因为,一是尼罗河三角洲发现石油资源;二是埃及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三是农村经济出现产业化带动的规模种植业和规模养殖业,也形成对土地集中的客观需求。因此,导致像迪克纳斯镇这一带土地平均地租上涨到4000埃镑/公顷,约合700美元;接受我调查的一个维权农户说:油井公司每公顷每年向他支付1万埃镑的地租。
  随土地价值升高,被迫出让土地的地主后代开始通过法院“依法”收回地权。他们大都能够提供前辈给自己留存下来的土改前的地权证明文件;而多数农民所有的土地继承自参加了土改的父辈,完全没有准备应对诉讼的法律文件,何况农民很多是文盲,即使有文件也看不懂。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大趋势--当代第三世界国家政府80年代以来普遍按照西方的理念,推进以私有化为核心的转轨政策。过去负责土改的农业改革署现在竟然成了帮助地主夺地的官僚机构,加上官员腐败,不给贿赂就拒绝向农民提供当年他们获得地权的文件。这便导致法院得以“依法”判决农民必须交出土地,甚至连同地面上农民的“非法”建筑-农宅也得无偿交出。这使大批农民成为无地无宅无业的绝对贫困人口。
  近年来埃及农村已经出现过多次农民和地主的冲突,甚至出现上千武警协助地主镇压拒绝让出土地的农民的事件。个别官员接受贿赂、政府腐败低效和人身伤害事件,不胜枚举。这反映出农村地权纠纷可能扩展,与城市日渐兴起的反抗集权统治的市民斗争结合为更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四、访问发生纠纷的村子和农户
  
  在迪克纳斯镇45户维权农民中唯一打赢地权官司的贫农哈马迪,家有从父辈土改传下来的2公顷土地,兄弟没有分家,大家庭现有25口人。为了养活全家,这点土地主要种植水稻,冬季种植苜蓿卖给养殖户;自家还有10只鸭,5只鸡,用于改善生活;此外,家里有大约10个男女劳动力,时常外出打工。
  据哈马迪说,本村老地主早已去世,现在夺地的是老地主的儿子,他在开罗城里开有公司,其亲属是本地法官。他依据土改前的地权证明文件向法院起诉,而本来应该证明农民地权的农业改革署官员却拒绝出庭。于是,早在1990年哈马迪就接到了法院通知,地主儿子有权收回土地;他全家都必须搬迁,无偿让出耕种了40多年的土地。这意味着没有活路。于是,他去政府的农业改革署讨个说法,却得不到帮助,最后只好请律师反诉地主。
  这场官司打了16年,积累的文件堆起来有1米厚,哈马迪总共支付3万埃镑,法院才把本来就属于他的土地重新判回给他。但这并非最终结局,因为全村45个农户都输了官司,下个月警察就会来执法,那些输掉官司的农户之中至少有10户必须马上依法搬迁!如果因为他一个人赢了案子不搬家,使村里其他农民增加反抗信心,所以地主威胁他说要“暴力夺地”,但哈马迪已有思想准备。
  哈马迪最终打赢官司有三个条件:其一,地本来就是他的,不仅是土改中政府分配的,而且已经支付了当年规定的地价,并通过政府补偿给了地主。其二,他识文断字,见多识广,还曾到伊拉克打工2年。其三,尽其所能地花了钱,对索贿的政府官员付了钱,他说曾向7个不同层级的官员行贿,从2千到2万不等,才给了他合法拥有土地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村里还调查了阿卜杜。他家也只有2公顷地,旧房子还是父亲留下的,属于“纯农户”。他两口子带4个孩子,生活很清苦;家里除了有头毛驴和几只鸡鸭之外,没有什么副业。他和其他来座谈的农民相似-几乎都是半自给自足的“种植/养殖兼业小农”,都是文盲半文盲,在地主提起诉讼时拿不出什么像样的文件,都表示如果法院和警察来强行驱赶,只能以死相争。
  由于有志愿者律师与我同行,农民纷纷把他们手头能够找到的“法律文件”带来,律师告诉我,其中4类文件可以作为农民的证据:一是地主要收回的土地远大于土改法规定的200公顷;二是农业部当年颁发的农户自建住房属于农民所有的文件;三是农民以户主身份长期向政府上交水电费得到的收据;四是1969年纳赛尔当政时期法院曾经判决地主已经得到货币补偿,不能收回土地的文件。
  律师认为,如果所有农户都能够提供这些文件,他们输掉的官司还是有希望赢回来的。但问题在于农民支付不起法律诉讼成本,也无力对付政府的官僚主义和法院警察系统的贪污腐败。我问这些农民怎么办?纳斯尔简述道:农民们过去一盘散沙,现在不同了,在共同的威胁面前已经组织起来,并由于根本没有退路,所以一致决定抗争到底。阿卜杜的妻子在上次警察来驱赶农民强制夺地时,她很勇敢地躺在警车前面阻挡,被警察拉伤了胳膊。农民们说,下次警察再来,他们所有人都要这样!
  
  五、简单分析
  
  对于埃及这个人均收入400美元左右的正在追求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必须完成的资本原始积累与最大弱势群体农民赖以生存的仅占国土面积4%的土地资源资本化严重冲突!无论宣称何种主义,在资本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与国家稳定关系密切的农村土地制度如何安排,应该是后起国家工业化面对的永远两难的困境。我认为有三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其一,埃及50年前的“和平土改”的15年延宕和不彻底,以及70年代以后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领域有利于民族国家追随全球资本化进程的重大变化,是地主后代们合法地取得反土改胜利的宏观条件。
  其二,那些离开农村却保留了地契的地主后代与父辈不同--完全没有旧式村内地主必须维持乡土文化的那种内在约束,使得其“反攻倒算”毫不留情;并且,“在外地主”只有在规模占有土地之后才能够低成本地与产业资本交易、分享土地资源资本化收益-形成合法“契约关系”的交易,客观上应该属于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推进的必然结果。
  其三,小农经济高度分散、农村几乎制度空白和组织空白,以及政府对农民的公共服务形态虚设等等,则是在外地主与在外产业资本之间重新构建合法“契约关系”的有利条件。但也必然造成分散农民承受不起相关制度成本的问题。
  这次调查中最值得借鉴的是,在农村微观产权制度方面的变迁,虽然可以使产业资本与地主所有权结合导致少数人在土地资源资本化之中更多地获益,却把造成社会冲突,甚至引发无地农民铤而走险的巨大负外部性,甩给了连起码的民主革命都没完成就被前苏联当作阿拉伯世界社会主义明灯的古老国家。
  看来,任何发展中国家如果不分阶段地、简单化地按照“后现代”的西方法律和社会制度,来规范尚在“前现代”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其教条主义的照搬和混乱无序的结果,都只不过上演了一出现代化是如何荒唐地被邯郸学步者们生硬操作的闹剧。
  中国是大型发展中国家之中唯一没有被西方殖民主义完成全面占领的国家,也是唯一以三次土地革命战争形式完成了民主革命核心任务-平均地权的国家;而到了当代,中国农村发生的大量对抗性冲突中,与农民土地维权有关的案件连续几年占绝对比重。但愿中国人都知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听任农民土地维权失败。

(国际借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温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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