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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原创+讨论] 中国法学研究的荒漠地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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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2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我这篇杂文的下半部分,写作初衷和风格在上半部分中已有交待,有兴趣的请看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 ... 8&page=e&#a

好了,继续:

4.石油天然气法  重要性不言而喻。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的探测开采合同、bot、石油天然气跨国运输(主要靠管道)等问题。
  外国对石油天然气法律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著名的West出版社60年代就开始出版Oil and Gas law一书,至今已三十年,1000多页,内容叹为观止。由于涉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合同往往非常复杂,且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国家或国有公司。因此,这种合同的争端解决如果靠东道国的法院往往是行不通的。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ICSID进行投资争端仲裁,一种是双方实现委托专门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此,现在国际上还有一批专门吃石油天然气仲裁这碗饭的律师和仲裁员,相关的仲裁制度也比较发达,也有相关网站。
  在我国,郑州大学一位叫肖乾刚的教授97年出过一本《自然资源法》,但内容多时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相关规定,现在明显过时,也没见更新。倒是最近有年轻的博士写了石油资源开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具体的记不大清了。
5.饭店旅游业法律(娱乐业法律)  最近旅游法似乎开始兴起了。其实,旅游法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只是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的总称。主要问题有:旅游合同、旅游中人身财产损害及其保险、旅游业规制以及跨境旅游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北京有个大学(是不是工商大学?记不清了),成立了一个旅游法研究中心,但据我所知,其实力量还是比较薄弱的,只有一个教授、一个副教授。有一为叫韩玉灵的学者,出了很多旅游法的教材。美国有一本著名的《饭店旅游业法律》,出到第4版了,国内已有中译本。
  值得注意的是一名叫刘敢生的学者,他是法学博士,原武汉旅游局的副局长。此君学问颇佳,著有《WTO与旅游业法律》,还翻译了国外著名的饭店法教材。
  其实,个人觉得学好饭店旅游法还是很有发展前途的。你想啊,现在中国对外开放那么快,旅游市场又大,酒店也多。那个酒店没点麻烦事,什么客人无理退房啊,客人财物损毁啊,人身伤害啊,饭店业的准入啊。真的搞好了,那些星级酒店的老总赶趟找你,多美啊,^_^(一厢情愿!)
6.电子游戏法
  目前电子游戏业已然成为一个产业!其利润和运营成本相比是可观的。那么电子游戏的法律规制和保护就要提上日程了。最近,不是要开始实现什么“防沉溺”系统。
  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游戏的分级和法律、电子游戏原代码和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游戏玩家所具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包括玩家本身,也包括玩家对其游戏角色的)等等。
  现在,国内已有相关案例。有人诉电子游戏公司,要求恢复游戏中角色的装备,胜诉了。那么,其他法律问题呢?如果有人在游戏环境中侮辱诽谤游戏角色,导致游戏者及其角色在游戏环境中痛苦不堪,乃至游戏无法进行,那么有法律后果么?还有诸如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玩家对之享有权利么?拿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受保护么?
  我已经在网上见过老外专门探讨video game law了,呵呵,看看中国这个游戏产业大蛋糕中的“游戏法”什么时候出炉。反正没见着国内有人搞这个研究的,大而广之的什么电子商务法倒是不少人弄。
7.体育法
  体育法,主要是随着现代体育产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体育争端的解决。
  最近,随着奥运会的临近,研究体育仲裁的,渐渐多了起来。
  首推当属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郭树理。郭老师在博士阶段就独具慧眼,研究体育仲裁,博士论文就是体育仲裁。一出版,国家体育总局满世界的找他,成名成家了…最近他还出了什么美洲杯帆船赛的仲裁机制,晕啊。
  其次,是黄世席。也是体育仲裁专家,出了《奥林匹克与仲裁》等书。
  现在,有许多人借着奥运会的东风,纷纷写体育法的东西,但是多半是抄袭和乱写。大家可以去cnki,体育仲裁的文章已经泛滥成灾。还有很多硕士论文也是写这个。为什么我们的研究就摆脱不掉跟风的毛病,犹如当年非典时都在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一样!
  真正好好研究体育法的国内却没有。什么假球、黑哨、不服裁判处罚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些事项的诉权问题就值得思考,在老外看来,当一切手段用尽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时,就去法院,也就是他们视法院为最终裁判者,任何问题都能上法院。但在中国,法院很多时候就不予受理!我见过一本老外的International sport law,浏览过,相当成熟。主要是体育业管理和体育争端的解决。
8.跨国文物追讨法律  首先,中国是个文物大国。其次,中国的文物海外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有八国联军抢去的,有非法倒卖的!这就决定,有人研究这个,还是有意义的。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解放前,我国文物被非法掠夺出境,时过境迁,上百年了。当年的国宝,安安静静的躺在人家大英博物馆的地下室!还有许多为私人收藏家收藏,根本无从探知。各国的诉讼时效一般长则30年。现在…咳,无奈…
  第二是善意取得。对非法出境的文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通常文物都会几转手,到了最后买家手里,我们还能行使物上追及权么?
  第三是法律依据。依据何种法律对境外文物主张我国的所有权。有国际条约么?
  第四是具体程序。由谁代表我国去向谁主张权利?国家豁免么等等。
  我写这个,是听说武汉大学有位国际私法博士,他的博士论文就是《跨境文物追讨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真是有想法啊!听说国家文物局又找他了!真是个得道升天的好办法。
  其他还有什么卫生法学、教育法学,不熟悉。
  
   呵呵,好了,十分不好意思,见笑大方了。我写得乱七八糟,有些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问题。反正是在闲暇随手写来,也不讲究什么,大家随便看看。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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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9: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像前些年 环境法也算是冷门的 现在倒是大热了

真是只怕想不到

律师实务中也有很多鲜有人问津的领域 但一样很出彩

据说北京有位律师之前专门代理上访 哈哈  你想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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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9: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方面确实是荒漠地带,要出成就就研究这些领域。
华侨大学对体育法蛮有研究的,还出了体育法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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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23: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很多,但中国90%是睡着的,根本就没有用.现在中国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而是树立法律的权威,从树立法院的权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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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里对部门法的探讨还是比较多的,话题多集中在实务问题方面,单纯从理论上研究不是很多。理论界不懂实务界,实务不深研理论由来或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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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2 2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myyesky于2007-04-12 13:12发表的 :
政府部门里对部门法的探讨还是比较多的,话题多集中在实务问题方面,单纯从理论上研究不是很多。理论界不懂实务界,实务不深研理论由来或久。

中国理论与实务两张皮的现象始终存在。现在虽说有好多教授当律师的,但是还是两张皮。
老外这方面做的好,名律师写很多文章,法官肯定是从律师做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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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25 20: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增列一项:司法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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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4-11 09:58发表的 :
哈哈

像前些年 环境法也算是冷门的 现在倒是大热了

真是只怕想不到
.......


楼主的文章要好好学习下~!

含笑的话到是给我一个新信息啊。在工作接触到很多上访人,经常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有段时间我就考虑,为什么要这么多人来反映问题,人多政府才能重视嘛?可否考虑建立一个信访代理人制度,既保证群众的上访权利,又减少影响社会安定秩序的因素。

律师在这里是大有可为的,只不过现在的政策和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个空白。

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包括上访内容,律师一般也不敢代理上访事项,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很有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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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0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hw8210于2007-04-12 22:35发表的 :


中国理论与实务两张皮的现象始终存在。现在虽说有好多教授当律师的,但是还是两张皮。
老外这方面做的好,名律师写很多文章,法官肯定是从律师做起的。


严重同意兄弟的观点,上海有个朱秒春律师,40余岁才开始干律师,到现在已经成为行业公认的著名律师,尤为可贵的是,他坚持在所有的业务时间写作,至今已经有了270万字的著作问世,实在令人敬佩。对我这种懒人来说,真应好好学习学习人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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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3: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4-11 09:58发表的 :
哈哈

像前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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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3: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经事忘了,楼主文章极好,似乎楼主是研究国际私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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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怎么被从坟墓里挖出来了,呵呵。

我是国际私法方向。研究谈不上。现在也和研究没关系了。偶尔还是翻一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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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6: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讲的半数以上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领域啊,这些不仅与政治密切相关还与中国在国际上地位有关,当然也涉及到研究者的自身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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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讨论] 中国“活的法律”是什么?

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已经不少了,可是能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能正常发挥应有作用的实在太少,甚至可以说没有。中国的立法运动不可谓不轰轰烈烈,移植过来的先进法律制度也不可谓不多,可是为什么在别人那运行的好好的制度,到了我们这就走样呢?有的不仅不能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而且,还发生的异化,要么被架空,要么起了相反的作用。这不能与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有关系。常常听到这样的话“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确,这些“聪明人”总是能找到那些规避法律的办法来。
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法的信仰没有树立起来,中国还是个人情社会,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活的法律”根本不是明文规定的规则,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有了熟人就好办事,心里就有底。这个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法律领域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于中国社会各个角落的“幽灵”。而改变人们的观念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任重而道远。
不过,话说回来。在中国“自生自发”的一些制度,反倒是运行的很好,因为有社会基础,有需要。就比如我们都熟知的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领域也有这样的制度,比如现在悄然兴起的“附条件不起诉”等。
观念的改变是可以通过好的适合国情的被大众认同的制度来逐渐改变的。
希望大家也都针对中国的问题出出自己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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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操作错了!那就将错就错吧!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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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功利主义色彩过于浓厚的研究,必然出现冷热不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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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4: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这种制度本身存在就是有问题的。
如果是法律问题,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才是最后的救济。
如果不是法律问题,上什么访?
中国的上访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上访制度之所以存在,乃是出于实际的需要。而上访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却在于导致人们上访的问题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或者说其他解决途径根本无效,或者是人们根本不相信或不再相信其他解决途径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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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1: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haoxiansheng于2007-05-13 08:59发表的 :



严重同意兄弟的观点,上海有个朱秒春律师,40余岁才开始干律师,到现在已经成为行业公认的著名律师,尤为可贵的是,他坚持在所有的业务时间写作,至今已经有了270万字的著作问世,实在令人敬佩。对我这种懒人来说,真应好好学习学习人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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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写错,是朱妙春律师,写的是办案纪实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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