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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发生的伤害,学校应该负不负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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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2: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发生的伤害,学校应该负不负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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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7: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幼儿园)因侵权受到伤害或侵权致人伤害,由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或幼儿园)在其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楼主所述情形,在下认为学校不承担责任(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发生的伤害)。

个人浅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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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09: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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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08: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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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6 2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承担责任,但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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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1: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学校因先前行为应付之责任外,不承担其后果。这问题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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