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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起草意见:国有控股股东减持解禁股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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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09: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限售股解禁明显增多,在目前相关法规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已开始减持的问题,备受市场关注。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中央企业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的规范意见》,其中将对股权转让进行相应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在即将到来的4月份,大、小非解禁将迎来又一个高峰,沪深两市大、小非解禁合计数量达91.64亿股。以3月27日收盘数据计算,市值高达843.19亿元。分析人士指出,4月份许多重量级上市公司开始加入解禁行列,如华能国际将于4月19日解禁222798.25万股,解禁市值高达201亿元。此外,五粮液、伊利股份、烟台万华、原水股份等均将有逾20亿元市值股份面临解禁。现在的情况是,在相关法规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已经开始减持,如伟星股份和泸州老窖。
  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的内容,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将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指二级市场的抛售)。对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目前市场不成文的规定是按照市值的90%进行转让。对于审批,据了解,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三种情形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但就目前来看,以上规定仍不能保证当前市场抛售行为的规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对记者表示,\"大小非\"的解禁应当在法律范畴之内来进行,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抛售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进行相对等的处罚规定,而国资委应将该处罚规定作为任免下一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依据。
  李曙光还指出,中央企业应该积极行使股东权,按《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下属上市公司的章程、会计账薄等等进行监管,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则应该在法律上尽快定位。
  对于目前限售股解禁阶段的投资,渤海投资研究员指出,从股东利益的角度看,\"大非\"\"小非\"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投资者没有必要过分看重大股东的表态,过分看重大股东的减持信息,关键在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成长性预期以及二级市场目前流行的主题投资等。(刘丽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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