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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外资银行改制可承继QDII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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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01: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称,已具有QDII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直接承继QDII额度。此外,外商独资银行还可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这份《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等资格,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承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承继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资格和银行间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将变更情况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承继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将变更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
  已具有QFII托管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进行改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确认托管业务资格的承继人。承继人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此外,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及其下辖分行相互之间的外汇营运资金划转可自行办理。外商独资银行年度累计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超过等值5亿美元(含)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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