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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私募基金“晒”到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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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11: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已突破300只,规模突破1万亿元,占股市流通值已达到19%的份额,基民的数量预计已突破1500万人,仅次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这是3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会上披露的一个重要信息。
这个会议,据说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主办的,得出的数据自然应该是正宗的。

也许是一种巧合。在北京召开这个年会的同一天,位于南方的深圳也召开了一个有关基金的高峰会,不过这个会议讨论的不是这1万亿元公募基金,而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四处出没,形形色色的私募基金。由于它们不像北京会议所讨论的公募基金那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因此,即使是神通广大的年鉴编辑人员,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规模有多大,故而只能对此付诸阙如,闭口不谈。

但是,付诸阙如,闭口不谈,不等于可以无视私募基金的存在。其实,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可以说几乎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步,一些通过炒股历练出来的所谓高手在投资者中树立了足够的影响力后,投资者愿意把资金交给他们打理,就可以视为私募基金的雏形。这种“联合舰队”般的形式,一直未进入市场监管者的视野,但是,经过这么多年以后,其中有些基金的实力完全可以与公募基金媲美,已经成为市场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了。如果我们继续无视它的存在,必然会在对市场的判断方面出现失误,在对市场的监管方面出现漏洞。这正是深圳会议召开的一个现实意义。

私募基金得不到应有的承认,甚至被一概斥为“非法”,主要在于它们在募集中没有类似公募基金那样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然而,私募基金在起始阶段的规模都很小,其中有一些完全是合伙人制,要它们像公募基金一样走审批程序无疑是不现实的。由于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向特定人群定向发行的,投资人对基金经理人都有一定的了解,两者能够结合到一起,更多地是基于合同关系,因此面向全社会的信息披露似乎也没有必要。对于这种经济形式,我国的一些部门经济法规都已作出规制,因此,将私募基金一概断为“非法”,其实是缺少法律根据的。

对私募基金放任自流,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些不能忽视的后果。我国资本市场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症是市场投机色彩过于浓厚,一些庄股的背后隐藏着大量的违规行为,这些庄股的主人,有不少就是由实力强大的私募基金充当的,而由于私募基金一直处于地下,查处工作的难度非常大,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大量逃过法律监管的“漏网之鱼”。因此,如何将私募基金尽早纳入监管范围,也是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降低市场风险因素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指数期货的推出已列上议事日程,众多的私募基金已经盯上了这个新生的投资品种,如果我们依然无视私募基金的存在,对其不闻不问,它很有可能会成为指数期货交易的最大干扰者。

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也是为了保护这部分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人,都经过了资格认证和审批,如有违法行为还将被撤销认证资格,而私募基金的经理人都没经过资格认证和审批,事实上也找不到哪个部门来作认证和审批,这其实蕴藏着很大风险。私募基金最大的问题是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人可以通过对敲等形式操纵价格,将盈利瞒过投资人。道德风险是公募基金也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对私募基金缺少监管,事实上基金经理人可以为所欲为,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远远大于公募基金。

市场的发展已经对监管部门产生了倒逼作用。因此,对私募基金的规范管理,应该及时进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在实业投资领域,有各种各样的合伙人制度,有各种各样的小企业,它们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在大量存在的私募基金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的需求。当然,要对私募基金实施监管,首先要给它们以合法地位,让它们能够“晒”到阳光下。而且,对私募基金的法制规范,应该有别于对公募基金的法制法规,针对各种不同的基金形式,制订切实有效的监管政策,以适应有各种不同需求的投资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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