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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修订征求意见 例行停牌将让位警示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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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9: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03月27日  第一财经日报

  年报和股东大会例行停牌拟取消

  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少于300万股的上市公司,以及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将被启动退市程序

  蒋飞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开始向深市上市公司征求《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意见,并公布《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稿》(下称“修订稿”)。该修订稿修改的要点涉及停牌制度、退市标准、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以及新会计准则等诸多方面,并对可分离公司债券、股权激励业务以及回购股份等新业务事宜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的背景是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新交易产品上市及最新监管形势。

  在改革停牌制度方面,深交所拟取消年度报告和股东大会的例行停牌,一般临时公告的例行停牌也考虑取消。在此基础上,新上市规则拟对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况实施突出警示性停牌措施。

  针对退市标准,修订稿规定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快速退市。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少于300万股的上市公司,以及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也将被启动退市程序。

  为了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修订稿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行了具体定义。

  如“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平”,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选择性披露被明确禁止。公司还必须对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主动求证和澄清。

  修订稿对董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责任进行了重新规定,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证券事务代表也被纳入监管范围,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及时上网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70327/024534415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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