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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法学基本问题——谁之正义?如何正义?】▲▲▲(甘德怀事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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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9: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德怀事件引发北大法学院诚信危机?




  4月6日,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甘德怀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看到了自己考博士的初试成绩:英语52,法理学84,法社会学63。甘德怀很高兴,因为他的各科分数均过了复试线,而且是法社会学方向惟一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然而,在后来3人参加的复试中,他被刷了下来。惟一的被录取者,据说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艾佳慧。

  甘由此质疑此次博士招生的公正性,7月9日,他将一篇题为《我的北大考博经历》的文章贴到了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新语丝”网站上,由此引起了轩然大波。7月12日,甘德怀报考的老师、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向新语丝投去一篇《关于甘怀德同学面试情况的说明》(朱教授将“甘德怀”误为“甘怀德”),就甘德怀的“质疑”有选择地进行了回应。朱苏力教授也许不会想到,这份旨在维护北大法学院声誉的《说明》,并未平息这场风波,相反,又使争议进一步升级。

  7月18日,方舟子在新语丝网站贴出《北大法学院的诚信危机》一文。在该文中,方舟子根据所搜集到的材料又对朱苏力教授的说明提出再质疑:“这个考博事件的关键不在于为什么甘德怀通过了初试却没有被录取,而在于为什么艾佳慧没能通过初试却破格参加了复试,而且被录取了。”

  “甘德怀不是第一个,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一位名为DIONYS的网友对此事件发表了这样的感慨,“这样的事,过去有的是,现在有的是,将来还有的是——只要中国教育制度不改变。”直至目前,有关该事件的争论仍未结束。北大法学院也未对此发表声明。舆论认为,“甘德怀事件”反映出目前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并将对当前研究生教育体制产生巨大冲击。
在北大“一塌糊涂”BBS、强国论坛、天涯社区、博客中国等网络空间中,舆论声势 在经历了几个高峰之后,还在继续。博客中国甚至以《甘德怀北大考博事件撬动中国顶级教育制度锈轮》为题辟出专题,从“事情起因”、“各方质疑和看法”到“仅仅是北大一个个案吗?”、“研究生招生改革势在必行”多角度解析。在“您对甘德怀北大考博事件如何看”的投票调查中,454位参与调查的人中有42.95%认为“这一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学术腐败”,另有23.57%的人选择了“北大精神不在,让人痛心”(该数字截至记者26日发稿时止),分别排在人数排名的前两位。

  正方:博导招收弟子难道不可以有偏好?

  最先为朱提出辩护的是他的博士生侯猛。7月19日,他在《一点质疑——并附朱苏力门下学生一览表(1999-2003)》一文中对方舟子提出的艾佳慧和朱苏力是“熟人”的证据提出异议。他在谈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时表示,法律硕士只是最后在毕业写论文的时候才会找指导老师,法律硕士的导师只能算是论文的指导老师。此外,他还以“朱门弟子”的身份列出了从1999-2003年同门的师兄弟姐妹的成员名单,其中并无艾佳慧。

  接下来登场的是声称并不认识朱苏力的北大文科博导任欣。她在7月20日《关于考博之“公正”:一位博导的看法》一文中阐述说:“我认为考试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所谓考试的‘公正’往往与‘客观’联系在一起,而考博士不是考本科,死记硬背的客观考试作用不大。不如采取导师完全责任制,不要硬性划什么分数线,但导师需公开其招考标准。”任欣还认为,“如果阿甘的专业表现不过是像贴子中描述的那样,我只能为他惋惜了。无论是从他本人还是朱苏力的描述中,他都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能力。”

  朱苏力的第一届博士生、侯猛的大师兄许志永也在7月21日的《方舟子几重标准?——关于苏力招博士生不得不说的话》一文中提出:这不是一个熟人不熟人的问题,苏力难道就不可以招收自己的弟子?苏力难道就不可以对自己的弟子的学术研究有所偏好?

  反方:北大法学院陷入诚信危机

  在反方阵营当中,扛旗的头号人物就是方舟子。自7月18日发表《北大法学院的诚信危机》一文之后,7月21日、23日、24日,方舟子又接连抛出4篇文章,逻辑缜密而言辞犀利地拷问北大法学院的学术诚信。

  “20日晚,朱苏力在接受采访时回应说,……‘她不是我硕士班的学生,平时也从来不参加我和硕士的活动,我们并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偶然在路上遇到。’这是一个谎言,而且是非常容易戳穿的谎言。北大法学院在2003年10月24日公布的《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和指导老师》中,已清清楚楚地写明:‘艾佳慧,论文方向:法理学,论文指导老师:朱苏力。’也就是说,至迟在去年10月份,朱苏力已成为艾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实际时间很可能比这还早。”

  网友“三条腿的猫”7月25日在北大“一塌糊涂”BBS上剪贴了北大研究生院公布的,20名参加了法理学法社会学专业的应试者的初试成绩单,法社会学的成绩共有8人在60分以上,及格的人占40%。“在只有5%(20人参考,计划录取数1人)的录取率的博士生考试中40%已经是很好的分数了,根本称不上是普遍较低,在55分以上则更达13人。所以,就算苏力的讲法成立,法社会学的降分理由也是不存在的,不知苏力是根据哪条北大研究生院的规定得出‘制度给了我权力’的论断的。”“三条腿的猫”写到。

  铆足了火力对此事发难的还有以下一些文章,如网友zhi的《对朱苏力博士生侯猛所作质疑的质疑》、网友瓦罐的《试述法律硕士与导师的关系,兼与侯猛商榷》、网友溪桥的《〈关于考博之“公正”:一位博导的看法〉的评论》等等,这些及时抓住观点和陈述漏洞进行批驳的文章,将对高校招生体制的反思引向一个个新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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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2

腐败黑暗的北大?还是腐败黑暗的北大行政?再次请朱苏力尽快出来澄清
  
   徐建新
  
  在甘德怀北大考博士事件当中,我一开始基本上是站在朱苏力一边的。因为我看到的朱苏力的澄清,以为这只是朱苏力为了招到适合学术研究的真正的学生。我早就在文章中说了:据我所知,中国大学的招收博士生,黑暗的地方在于招收官员博士生,招收普通的真正的博士生,由于这些是教授们真正的学生,相对来说公平得多。
  
  我看到阿甘事件变成口水战后,还打算写文章为朱苏力辩护,但偏偏就看到了官员博士生的出现!我最讨厌的就是破坏中国博士教育和降低中国学术水平的官员博士生,这是我看来最重要的事情,不能够让官员凭着权力,有了权,还要博士帽就有博士帽,要教授就有教授当!官员想要博士帽,要一样自己去考,或者拿出确凿的理由。
  
  当官有当官的好处,搞学术自有努力和学术水准带来学术的尊严,没有学术水准和努力,却用权力盗窃学术的尊严,只会败坏中国学术和教育!
  
  这才是真正的学术腐败!
  
  方舟子已核实,朱苏力今年录取了三名博士生:北大法学院硕士毕业生艾佳慧、首都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何远琼和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龚文东讲师。
  
  网上有关帖子也说了:朱苏力的现在所持的理由是复试极其重要,“初试只是文字流畅,老师随便给个分数”。你甘德怀复试不好所以不要你。作为一名北大人,我看事情并非如此。
  
  
  谁都会问: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龚文东讲师,到底凭什么不参加复试就读朱的博士生?到底初试情况如何?
  
  而且,我记得北大早有规定,不再招收在职博士生,这是否是顶风作案?
  
  在去年的北大改革中,教师们计算并询问了:北大的985资金18亿用在教师身上的大约7千万,能够算出来的各项教学、科研等投资大约7亿,还有10亿的民脂民膏哪里去了?
  
  得到的答案是这是秘密!
  
  北大的党政主导下出的问题太多!中国的大学不实行信息全面公开化,教授治校(学者自治)不行了。
  
  我还是过去的观点:
  但如果这一切如果都做不到的话,就不如取消所有985专项资金,真正实现义务教育。中国科学技术与教育的资金投入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中国的科学技术和教育却已经全面退步到比八十年代还不如了,中国的这两所据说排名都在前十名的重点大学,实在太对不起国家动辄十几亿、几亿的资金投入,那可都是民脂民膏;情况都这样了,中国最高等级大学的学官们拿出的改革方案却还连次优都说不上,不是蹩脚就是平庸。这样,建成世界水平的大学连一点希望都没有,大学吞噬那么多资金做什么?而中国的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权利,但贫穷的农村,孩子们仅仅因为缺几百元钱就不能够受到义务教育,缺乏教育会导致孩子们一生甚至下一代贫穷的延续。一边是党政后勤机关臃肿无比、水平低下却贪婪享受大量资金的低水平大学,一边是孩子们连最基本的教育都得不到,中国教育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莫过于此。
  
  
  
  再次请朱苏力尽快出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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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3
祸起朱门

  家农

  足球裁判吹得好的,得金哨奖。吹得不好的,破哨。更有甚者,贪赃枉法,
是黑哨。黑哨不单中国有,足球一向非常规范的欧洲也有。不过,他们是一有蛛
丝马迹决不放过,我们是百盘抵赖,上上下下千方百计搓圆它。结果呢,他们的
竞技水平、相关产业好得不得了,我们的假A真的是玩不下去了。

  “德怀门”(网友真有高人,取得出如此简洁生动的名字,窃以为怀德门更
妙)中,朱是甘等人博士选拔赛的主裁。朱到底是个金哨,破哨还是黑哨?

  从朱自己的声明中可以看出,疏失连连,金哨是没戏的。现在的问题是二选
一,破哨还是黑哨?前者水平问题,无心只过,后者徇私舞弊,性质迥然不同。

  北大有些师生,尤其是朱门中人,都想把这件事往疏失上靠。网上闲人似乎
要和朱过不去,不相信这个事件如此单纯。要说别人黑可不容易,得有证据才行。
而我们这些看客是远离证据的,似乎没有说话的份儿。要知道,广大观众只知道
足球场上发生的事情,不知道台下幕后的交易,但老百姓的感觉似乎特别好,能
看出一些名堂,还很少有看错的。我们这些闲人,今天也一起看看,尽管或许不
知道是破还是黑,但至少看看一下有多破。有心人士想自圆其说,我们就来抓抓
细节。网上看客不是法官,更无玩弄法律和规则的本领和条件,不过把细节罗列
出来,供舆论参考。

  1、笔试,英语+两门专业课。朱说,笔试不能反映水平,文笔好就可以打
高分。

  ×、专业课程是导师命题,或者是导师认可的人命题。如果觉得笔试不能反
映水平,他可以自己命题,6个小时的题量应该充分。

  ×、是否文笔好就可以打高分,组织10个中文系毕业班的学生或作家,10个
法律系毕业班的学生,10个法律系三年级的研究生,用他们的博士生入学专业试
题测试一把,看看平均分数如何分布。如果真的是文笔好的得高分,建议出题的
老师起个大早,赶在学生买早餐之前,跑到学五,找堆最大的馒头拿脑袋往上面
撞,如果没有撞死就把那堆馒头全吃掉,没事的。(不过估计不会出现那种情况,
估计这是朱拿话搪塞甘的,也太扯淡了)

  ×、使用本次专业试题的考生多少,成绩分布如何,测试的目的能否反映考
生水平?甘的成绩能否基本上反映甘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研究的能力?

  2、甘主动打电话才在面试前4天知道面试时间。

  ×、主考单位是否发出正式的面试邮件?甘事后受到没有?学校有没有发送
记录?一般情况下要提前几天发送?如何确保及时送达本人(如预留请假旅途时
间)?

  ×、其他考生时候受到这种邮件了吗?艾何是怎么通知的?什么时候通知的,
下达面试通知出问题的事情以前发生过没有?如果因此考生不能参加面试会有什
么结果?

  ×、这种事情的经办人是谁,如何布置的?

  3、艾何破格参加面试的资格问题

  ×、一般情况下,笔试没过是没有入围,正常后面什么都不用说了。

  ×、没上线,参加面试,甚至录取,这是破格。破格的条件是什么?破格的
程序是什么?

  ×、让艾何参加面试是谁主动张罗的?艾何申请?朱申请?其他导师申请?
研究生院主动提出?艾何是不是没有上线的人里分数最高的,朱跟她们不熟,怎
么要破格她们?

  ×、艾何的成绩多少?满足破格的条件吗?

  4、面试程序

  ×、面试的题目、时间、地点、方式3位考官是否事先讨论并形成结论?

  ×、强在面试开始的时候没有准时到达?是否手机联系?如果他缺席,成绩
怎么计算,如果他中途参加,前后考生成绩怎么比照计算?朱周是否当场讨论怎
么处理?事后朱周强是否讨论怎么处理?强迟到20分钟,是什么重要的事情?为
何未推迟?强是否对甘打分?如果是,他打分的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打分,怎
么让甘和艾何比较?

  ×、面试记分,朱提少数服从多数?是采用打分,还是博士答辩一般的投票
机制?以往采用什么方式?

  ×、以往的面试是否是所有考生同时参见还是一个一个单独面试?对采用口
试形式的面试是否合适?

  5、面试题目

  A、甘的第一题,朱说是,鉴于甘怀德同学曾在法院工作过,问题是,他所
在的那个法院的法官们在日常的司法中主要运用哪些法律,以及为什么;甘说是
“法院判决援引法律、法规有多少?为什么?”(朱原文中未加引号,甘有)。

  ×、原始记录上题目是什么?

  ×、朱答——“……我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
这个回答是否是朱在声明中称“因此完全没有回答出这个问题,答非所问”?

  ×、如果问题如朱在声明中说“这个问题可以说非常简单,但可以考
察……”,“鉴于甘怀德同学曾在法院工作过”,为何会认为甘没有答到要点?
或者说答不上来。

  ×、“回答过程中,周几次指出我没有回答他的问题。后来他说根据他的调
查法院援引的法律约有50部左右。或许这就是正确的答案。”周心中的答案是否
是学术普遍接受的结论,这一结论认可的范围?具备博士资质的人多少能够回答
出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如此解答是否意味着甘知识结构有重大问题?

  ×、如果题目如甘所说,这个题目设计是否具有重大缺陷?题目内容是否经
过事先讨论?当场看到学生的反应以后是否做进一步的诠释或别的调整?这道题
目的学术性如何?作为面试的3道题目是否恰当?

  ×、这道题是否有设置陷阱的嫌疑?对学术是否故意刁难?甘的回答与“标
准”答案之间有多远的距离?主考老师当场的作为是否恰当?

  ×、请全面对照甘朱的原文,可以发现更多有意思的地方;

  B、甘第二题“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群体是什么?要有哪些主
要的法律?”

  ×、这个是真正专业问题,凭常事无法判断甘回答优劣。

  C、甘第三题“你最喜欢的书是什么?为什么?”

  ×、这道题是附加题,从侧面了解一个学生是可以的。但作为3道复试(面
试)试题之一,未免分量太清;

  ×、当年本人在面试是老板是这样问的,你在×××学科上看过那些书,我
答后,老板抓住其中一本重要的,问其中一个这本书表达得很好的主题有什么体
会。呵呵,他这题厉害,既问了宽度,也问了深度,问的是学生接触过的,能够
真正掌握学生的程度;

  ×、甘的回答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他的回答太感性,没有理论。感性是否不
能作为喜爱的理由?

  ×、甘的回答好像有人有意无意引申未他没有读过这本书。是否恰当?

  ×、另一考生用样问题回答得很感性,她在这道题上的分数与甘的分数差别
如何?

  D、“何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后周曾不要她回答第二个问题,但朱苏力老师
说还是回答一下”

  ×、周为什么不让何回答?何肯定能答好?公平吗?对何熟悉吗?

  ×、周在何回答后给出一些评议,“周旺生老师后来谈起中关村的一个规定
和1979年外资经营企业法的矛盾问题”。这与甘的第一问类似,是否表示学生回
答不充分的补充,或者说是在面试的过程教学生一些东西。

  D、朱为何不给何提问?

  ×、很熟悉,不需要考察?

  ×、何前面表现很差,不需要再问?

  ×、何只问2题,怎么记分?尤其结果是仅甘面试没有通过,而何艾都过的
情形。

  6、成绩

  ×、朱文“笔试以书本知识为主;面试(复试)则考察专业研究能力。笔试
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最后统一计分录取;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
取”

  ×、甘笔试总分第一,唯一一个各科成绩均上线。20名有效考生中,平均总
分153分,甘达到199。外地人,不具备高贵血统的土人,连和导师套磁都不会的
土鳖,应该在一定程度反映该生的水平。

  ×、甘笔试第一,艾何需在面试中表现大大超过甘才可能总分超过甘,因为
笔试的权重70%;

  ×、面试(复试)是否达到了考察专业研究能力的目的?面试的题目是否具
备这样的特点?

  ×、艾何面试通过,甘没过,具体分数多少?如何记分的?没有人清楚,除
了主考老师。全世界只有3个人知道,你说奇妙不奇妙。

  7、录取

  ×、原来是准备录取艾何的,结果是把入围的毙掉,另外换两个。甘一闹,
何就没戏了。不然传出去太不好听。问题是,灵活性应该这样大吗?变来变去不
更加凸现问题。

  ×、甘要求研究生院书面答复是否合理?为什么不能给出正式的答复?

  8、朱周与艾何关系

  ×、朱声明,朱艾“仅仅认识,但不熟悉”,但根据很多网友考证,他们是
师生关系;

  ×、何在去年曾考过周的博士,周在面试中,“何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后周
曾不要她回答第二个问题,但朱苏力老师说还是回答一下”,而周在甘面试中问
"法院判决援引法律、法规有多少?为什么?",似乎有意为难甘,而放过何。

  ×、朱的一个法学博士生辩称,他与艾不熟悉,因此,朱艾也不熟悉。这不
成立,朱的法律/法学两拨学生,彼此不熟悉不能说明朱艾不熟悉。打个比方,
我有两个老婆(我应该与她们其中任何一人都熟悉),但她们没有打过照面都有
可能。

  ×、朱给艾这个在读法律硕士的论文非常高调的评语,“此文展现了法学理
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是一篇出色的交叉学科研究论文”,至少说明朱艾在业务
上有联系。(艾的确牛,半路出家,导师对她也不熟悉,肯定没什么指导,能够
做出展现新视角的成果,我估计有不少朱的法学的嫡传弟子要惭愧的)。

  9、后续处理

  ×、北大相关单位研究生院,法学院,纪委互相推诿,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比较正式多数面答复。

  ×、朱给当事人甘的回复很多推诿不实之词。

  ×、最新的进展是:又有一人未经复试录取。结果是唯一上线的没有录取,
取了3个没上线的。这三个都与北大有很深的渊源,自己主办的考试,自己的人
还过不了,还要把人家过线的挤掉,太次,太丑,太臭。

  搞清楚上述问题,再多的辩解都是没有用的,搞口水战,把水搞混的策略是
不行的。顺便指出,

  1)以前,考生舞弊,逐出考场;考官舞弊,腰斩(比革职充军之类重得
多)。

  2)体育比赛,裁判出问题要处理裁判,情节严重的舞弊要取消成绩,追回
金牌。裁判有裁判的权利,裁判没有乱判的权利。裁判受到质疑的时候,他有义
务回答公正的疑问,因为这个权力是公正授予他的,而不是他个人私有的。

  3)若要追求真相,甚至一点点真相,非法律手段不可。输赢事小,有个说
法总比没有说法好。

  4)一个问题是偶发,两个是巧合,三个是奇迹,。。。。八个九个就是天
大的笑话,可以讲一百年的笑话。

  值得注意的是,扮演中国足协角色的北大,在这件事情中和中国足协一样,
选择了沉默。中国足协还时不时被媒体逼出几句算是交代。平时那些夸夸其谈的
“叫育家”,这回全不叫了。北大这回又蔫了,前前后后不见精神,连职能部门
都不放一个绿豆大的屁,像那风暴中心一般静得出奇,不必?不愿?不敢?不
屑?!搞不清它是在沉默中爆发,还是在沉默中死亡。

  愿北大精神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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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4
也谈“甘德怀事件” 美国导师如何招博



北大法学院的教授朱苏力最近成了街谈巷议的对象。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甘德怀报考他的博士,作为唯一通过初试的外校考生在复试时却被淘汰,而两名没能通过初试的北大考生不但破格参加了复试,而且全通过了。


  朱教授就甘的指责写了一篇答辩,对考试方式本身提出质疑。他大概想说的是:导师带博士,应该尽可能自己说了算。尽管这话没有公开说出来,还是引来方舟子先生的谴责:“朱教授据说在美国读过博士学位,那么美国的博士生录取是否像朱教授所说的不采取考试方式呢?否。众所周知,要报考美国博士生,都要参加GRE考试(报考法学院研究生可能还要参加LSAT考试),各所美国大学对此都有明文规定,而且普遍定了最低分数线。美国教授的录取权力,只是针对那些已达到GRE分数线的申请者的。恕我孤陋寡闻,我没有听说过有哪个考生没考好GRE或类似的全国性考试就在美国正规大学读博士,即使有的话也是个例,不足为凭。我承认教授有权力不录取初试考得好的学生,但是我不认为教授有权力录取没能通过初试的‘熟人’。”最后方先生义正词严:“法学院尚且如此践踏程序,如此毫无尊严,何况其他机构?”


  据笔者所知,美国大学虽然有GRE最低分数线等规定,但教授的好恶远比分数线重要。规定从来是可以破的。笔者当年托福只考了590分,再考跌到580分。后来妻子被耶鲁大学录取,笔者便作为陪读出来。先旁听了一堂课,马上被上课的教授推荐去读东亚研究的硕士,在读硕士第一年笔者决定报历史系的博士,报考很简单。当时上一个大牌教授的课,写了两篇仅10页的读书报告,第三篇按期写不出来,去教授的办公室请求宽限,这也是和他的第一次私人谈话。他给了我宽限期,然后说:“你有读博士的良好素质,你想不想读?”笔者当然喜出望外,不过自知托福、GRE不行,也无再考的勇气。于是问:“我没有托福、GRE成绩,也不太想考,怎么办?”他马上说:“我们对你已经有了解,不需要这些。”后来果然被录取了。


  可见,笔者就是像方先生所说的没有参加初试的考生。国内拿着优异的托福、GRE成绩申请耶鲁大学历史系的,每年不知道有多少。可是笔者在校这几年,没有见系里从中国直接录取过一个学生,录取的都是本人这样的“熟人”。道理很简单,培养博士很复杂,选拔人远非考试所能够解决的。博士生导师,某种程度上就是个足球教练,你不可能拿着几个百米和12分钟跑的成绩,要求他在通过这样的“初试”的人中选拔队员。导师的经验和直觉,往往比几个考分重要。


  这套规矩是否能够移植到国内,笔者很怀疑。因为国内存在学术腐败问题、教授公信度较低,所以笔者也很同情甘德怀,觉得他把问题提出来还是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了学术的复杂性。


  在美国申请博士有三大件:自述、推荐信和GRE等成绩。而GRE绝不应被理解为是什么初试,只不过是考试公司设计的智能测验,供学校参考而已。许多教授看中的是你的个人自述。自述最多两页,非常简短,但很能说明学生的素质。大家写自述几乎都找人帮忙、提各种意见,但也很难作假。因为博士的研究志趣和方向很特别,别人无法帮你发明。美国的博士大部分是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录取的。北大法学院这次的复试搞得很混乱,而且花了不少精力。为什么不多研究一下学生的自述来选拔人才呢?


  就公众而言,要监督的也不是这些具体的录取细节。监督太具体,教授的学术自主权就没有了。不过,公众可以监督博士课程的结果。比如北大法学院今年几个博士毕业,复旦也有几个,这些新博士哪家的厉害?如果一所学校培养的博士总不如人,教授就会有压力。笔者对甘德怀的劝告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北大不行,还有别的学校。最重要的,是自己学有所成,用实际的成绩证明朱教授是错的。(薛涌 美国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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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5

从甘德怀事件看考博潜规则与朱苏力冷漠  







  在很多人眼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先生是个遵循潜规则运行的人。他跟从于中国整个博士招生或者学术环境中的潜规则,把甘德怀拒之于自己的门外。似乎朱多处标榜自己的人文关注,知识份子的良知,但却仍然暗箱操作,不遵循程序正义,最让人不可原谅,对这件事持痛打落水狗态度的原因,更在于朱先生本身便与程度正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的潜意识里有这样的观念,即你是干这个的,整天叫着遵循这个自己却干起这个勾当来,因此是不能忍受的。
  但是我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的背后有不少有意思的东西。朱先生在法学界应该卓有声望,想来占据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宝座也不可能是浪得虚名。因为是门外汉,对其学术成就存而不论。据网上有的朋友引用朱先生的话说,朱先生曾经或者一直都努力追求程序正义,当然公正、公平与善的这些追求都应该是题中之间。我想这是朱先生在自己学术生涯中的真诚追求,这点不必怀疑,也无需怀疑。因为,我们都有一颗向善的,济世之心。在这次博士招生中,却表现出朱先生文字上与行为上的分野。但我们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我们济世之心的保障是什么,我们为之努力做了些什么。我们的济世与向善之心往往更易于形成文字,是心声。在具体的行为层面,要做到言行一致,还需要诸多现实的条件和主观的努力。
  朱先生对潜规则的利用是极其失败的,甚至可以说他高高在上的心态造成了一种对自己控制事件能力的过高估计。首先,我们应该从博士招生的潜规则来谈起。博士招生是有潜规则的,这没有人能够否认。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与现实制度共同来完成博士生的选拔。可以说,博士生的招生是二者合力的结果。那这种潜规则是什么?笔者根据自身的经历和体会,并借鉴其它人的考博经验,总结博士招生潜规则如下:
  其一,笔试成绩的权威性。当然,现实制度的规定一般有两个面向,一是初试合格,二是复试合格。这两个必须同时完成才能够达到招收的标准。但博士招生中一般的潜规则是笔试成绩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性不是排名前后,而是笔记必须要达到过线的要求。如果一个考生笔试成绩达到了过线的要求,而且在导师并无足够的过线人数,这样的考生一般来说是会命中的。导师也正是借助于这样的时机来体现程序正义,即对现实制度的尊重。
  其二,考试分数发布以后,导师左右博士招生的程度有限。许多考过博士的朋友都知道,初试过关这是导师对你的第一要求,而且导师在是否你能够达到要求分数线的问题上,所能做的只是一两门课能否比别的同学高出十分或者十五分左右,不会更多。一旦成绩公布之后,一切应归于程序运行。为什么导师在分数出来之后难有做为,这涉及到的是制度比人更靠得住的问题,这里不多费话。如果初试不具有权威性,任何一个考生的命运完全都由着人来掌握,这其中的危害不言自明。相信朱先生做为法学专家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
  如果导师过线的学生人数足够或者超出,导师在这其中也多半会遵循第一条潜规则,即按照分数的排名,这其中比较常见的作法是把复试(包括口试)都按百分比计分计入总分,然后按名次决定。导师此时很少会运用现实规章中的复试不合格来否定笔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这个问题上,潜规则一般都会左右现实规定,即不会让口试不会格现象产生。
  第三,导师在考试之前对报考自己博士生的学生胸中有数。每一个导师在考试之前都会有自己心仪的考生,对考生的全面了解也是导师培养学生的责任。当然象甘德怀同学这样与朱先生不去互相了解的考生,难以百里挑一。经常会在每年的博士入学考试前问一些导师报名情况,导师总是如数家珍,说哪个最希望招来,其优势与劣势是什么。最常听的一句话是,他们外语得过关。即必须要达到现实规则中的要求,才能够谈得上导师自己的好恶。
  第四,破格只在笔试合格人数不足时发生。博士生考试的破格情况很多,笔者曾经见到一个老先生四个博士生竞然全部是破格的四个副教授或者教授。原因是这个老先生没有一个上线的考生。笔者没有见到过笔试成绩过关没被录取,反而录取破格的这种情况。当然每个学校的情况不一样,但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条潜规则,其原因在于中国教育资源本就是稀缺资源,资源的极度有限性与竞争的激烈程度成正比。笔试成绩更多是客观的,而复试成绩多半是主观的。如果把复试成绩看得高于笔试成绩,无异于与国家保持稳定,化解矛盾,缓解压力的处理问题的思路是相违背的。主观造成的矛盾往往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激化更大的矛盾。所以,这项潜规则的存在看似可有可无,其实关系到导师个人、单位甚至更广的范围,有时候会逼近学生走极端。所以这项潜规则一般是导师不会违背的。
  学校会纠正导师拒绝达到笔试分数的学生。我想这项规则在一般比较小的学校中会常常发生。一是学校行政是规则的确立或者监督执行者,他们不愿意自我否定自己。二来他们不愿意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增加行政成本。学校一般的态度会是分够的你不招,你就别招。这样做客观上做到了杜绝导师以自身好恶来决定一个学生的命运。笔者身边发生过海归教授不收分够学生,被学校否定的情况。当然这种现象对于一些地方学校可能是适用的,对于象北京大学这样的名校便不知适用性有多大。
  第五,如果一个导师如果确实不想招收一个笔试成绩非常好的学生,他会给这个学生想好出路。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如果导师觉得这个学生确实不适合或者自己不喜欢,那么他会通过其它方式转给其它导师,比如说一些新评上的导师,招不够的导师等。即导师都会以爱护和为学生前途着想的态度来处理。如果寻不到其它出路,导师硬着头皮也会收留这个十年寒窗的学生。笔者自己曾经的亲身经历即是如此,而且很多老先生也是如此。
  以上是笔者简单总结的博士招生潜规则,不一定准确,笔者认为潜规则是依附于现实程序的。导师们的作为都是在现实程序的夹缝中形成的。而且对于有些程序上的规定,潜规则为了实用主义的需要,而对之进行了修正,其目的是保证稳定。当然潜规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中国是一个重伦理人性的社会,程序往往缺乏人情味。如果潜规则造成了人情味的缺乏,造成了对年轻人的关爱缺失与不负责任,就会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  
  诚如以上所谈,所以笔者认为任何人的行为者逃脱不了潜规则的约束。朱先生招收自己的法律硕士,并招收自己没参加复试的同事为自己的博士生,可以说他是在按照潜规则在行事(潜规则是在现实程序之下运行的),但在按照潜规则行事时,朱先生却横吃了螃蟹,把笔试成绩第一的学生拒之于门外。我们看一看依照上文的分析,朱先生是怎么横吃的:他违背了笔试成绩的权威性规则;他违背了给学生出路的潜规则;他也违背了破格(其实笔试不上线者实行降分已经可以算是破格的一种了)潜规则。当然这其中最关键一点便是他不给学生出路。在考博士这个事件上,考生无疑是弱势群体,考生的无助而且年龄所限,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是可以原谅的。每个考生都有自身的优势与弱点,而朱先生却没有一颗细致周全的关爱之心,把一个考生的前途和命却在弹指间改变向下之走向。
  朱先生可能是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宝座上有点恐高,感觉晕呼呼吧。如果他稍稍回想一下自己年轻时求学之不易,如果他稍稍想一下很多学者大器晚成,如果他稍稍想一下考过北京大学博士的分数线应该有多么的不容易(特别是外语),他就不会连一声解释或者私下沟通都不做,就把甘德怀同学给否定了。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暴力冲突时有发生,这和中国教育资源有关,和学生的前途命运有关,和社会大环境有关,当然和导师的行为方式也有关。
  不管北京大学的精神何在,不管北京大学是否是以前的北京大学,但作为一个法学家,应该懂得法理亦是人情的道理。潜规则是双向的,任何事情都是双向的,我们不能只取于己有利者而用之,然后以程序来规避其它后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招博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有许多方面,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暴露了我们人文知识分子缺乏人情,缺乏一种真正济世之心,暴露出了许多精英们根本不关注每一个具体的弱势者的生存与未来。
  在没有英雄的年代,好好做一个人也没有什么不好。想要济世,先济一个自己并不熟悉的青年,给他一个机会,这要求想来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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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6
邓正来: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 ——再论“苏力招博事件”


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

               ——再论“苏力招博事件”


                 邓正来(吉林大学教授、博导)

      ——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不仅仅存在于我们所拥有的象征着有学问的“学者”或“法学家”身份以及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或法学知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我们自己对我们认为正当并作出选择的社会生活规则的严格遵循,更在于我们对我们内部或学术界自身中的各种现象同样保有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能力的践履。     

  “苏力招博事件”一发生,即刻就在各大网站上引发了较大规模的讨论:其中既有甘德怀同学发表的“我的北大考博经历”[2](http://forum.blogchina.com/8324.html)和苏力发表的“关于甘怀德同学面试情况的说明”[3](http://dzl.legaltheory.com.cn),也有诸多网友发表的各种评论、质疑、辩护或批判的文字。这无疑是一种因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建构起来的趋向于言论自由和民主的公共批判景象。

  当然,我必须指出,仅就我个人的阅读范围而言,至此发表的绝大多数文字都是直接针对“苏力招博事件”本身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在思考这起事件和阅读这些文字的时候,不把我们的关注点仅限于这起事件本身和这些相关但却以单独方式发表的文字——亦就是不去过分地纠缠于每篇文字关于某个细节的叙述, 而是转换我们的思维方式,从一个“整体性”的视角来审视和检讨这个问题——亦就是将这起“事件”和这些文字一起转换成一个“整体性事件”并加以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苏力招博事件”的公共批判空间中所出现的乃是这样两类人:一是“苏力招博事件”中的部分当事人(甘德怀和苏力),二是对“苏力招博事件”进行讨论的网民。

  这个事实的关键之处在于其间所隐含的这样一个问题:“谁是对‘苏力招博事件’进行讨论的网民”?无疑,从我个人对这些网民的文字的分析来看,这些网民绝大多数是与“苏力招博事件”具有深层关连的学生或曾经有过与甘同学类似经历的人士。正是在这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做如下的追问:往日里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孙志刚案”、“刘涌案”、“黄碟案”以及与此类似的各种情形)进行“发言”和撰文讨论的学术界人士去了哪里?为什么在直面学术界自身问题的场合,我们想听却听不到了学术界人士像其在其他情形中那样以其真实身份而发表的那些令人颇受启发的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

  上述追问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做出这样一个更深刻的追问,即支配上述事实以这种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或者说,就“苏力招博事件”而言,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有如此大的“魔力”能够使得那些作为社会良知的学术界人士把他们犀利无比的视角仅仅指向他们或学术界自身以外的社会生活现象?换一个角度说,亦就是作为学者或法学家的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作为学者或法学家的我们,在对社会生活各种现象“言说”方面的正当性,不仅仅存在于我们所拥有的象征着有学问的“学者”身份或“法学家”身份以及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或法学知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我们自己对我们认为正当并作出选择的社会生活规则的严格遵循,套用苏力本人曾经说过的话:“程序从来不是完美的,不可能运送令每个人都满意的结果;但是如果因为这一点,就拒绝已经协商确定的程序,那么就永远不可能有程序,没有制度的累积和完善;程序可以修改,而且应当修改;但一般说来,如果没有重大的必须即刻修改的错误,那么我们就必须勇于承担起经由自己曾认同的程序获得的自己不喜欢的后果,因为程序是重要的,因为制度是重要的。”[4]
  然而,我认为,作为学者或法学家的我们在对社会生活各种现象“言说”方面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更在于我们对我们内部或学术界自身中的各种现象同样保有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能力的践履。这意味着,作为学者或法学家的我们,不仅需要对社会生活各种现象进行“言说”,而且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甚或更严肃的方式直面我们内部或学术界自身之中的各种问题。

我的这个观点乃是以一个更为宽泛的认识为前设的,即中国的学术界并不是一块远离或独立于我们当下社会的“飞地”或“世外桃源”,中国学术界中所推行的各种制度安排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我们当下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安排的延伸。我们改革中国当下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所依凭的各种理由,同样也可以适用于我们改革学术界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努力。中国学术界与我们当下社会之间在这个方面的惟一区别,我认为,就在于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生产正当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的地方,因此它始终被一种被认为的“正当”光环所笼罩、所庇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生产正当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绝不意味着生产正当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的学术界(即其间的学者或法学家)本身就在各个方面都是正当的,或可以享受免被分析和免被批判的豁免权。

的确,欲养成我们对我们内部或学术界自身中的各种现象保有理性分析或批判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能力的践履,实是一个极其艰难而久远的过程。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放弃此一努力,而启动此一努力的前提则是我们必须依本文上述所论全面地考量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
                                                                                                         吉林长春小南湖潜斋
[注释]

[1]所谓“苏力招博事件”,也就是我在另一篇文章“中国博士招生制度必须改革——‘我的北大考博经历’读后”(参见“世纪中国网”、“法学时评网”或“正来学堂”)中所说的“考博事件”。在这次事件中,甘德怀同学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苏力博士生时虽说笔试第一(且只有他一人符合复试标准)但却未被录取。



[2]甘德怀:“我的北大考博经历”,载http://forum.blogchina.com/8324.html



[3]苏力:“关于甘怀德同学面试情况的说明”载http://dzl.legaltheory.com.cn

[4]苏力:“珍惜学术事业——在‘长江读书奖’颁奖大会的讲演”,载http://law-dimens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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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7
甘德怀事件宣判了基本法理精神在中国的死亡
  2004-8-2  

  甘怀德先生对朱苏力先生及北大法学院博士复试公正性的质疑,迅速漫延成为一场波及全国的风波。本来对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就可能不同的看法,演成风波之后,观点之杂驳更可想而知。但是此事既涉公正与否之辨,而且当事一方又是著名法学家和著名学府的法学院,所以我以为,尽管各种角度的严肃讨论都可能是有益的,但基本的讨论,恐怕可能应该是从基本的法理出发,进行事实与情理的辨析。这样的辨析,虽然文字不会生动,但却可能更为确切地考察中国法律的“理论良心师们”的“存在本质”。7月27日《南方都市报》用了三版的篇幅,对甘德怀的质疑与朱苏力及北大的辩解做了较为集中的深度报导,正好可取之为进行基本法理评判的合适材料。

  “南都报导”所列甘怀德的质疑主要有五条,其中前4条属于程序是否得当的质疑:一,北大为何既不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又不主动电话通知?二,被录取的艾、何两位北大考生,各有一门成绩不达初试达标分数线,为何有资格参加复试?三,复试时没有秘书记录,而由朱苏力既问且记,是否有违程序公正?四,为什么另一复试教师强世功迟到复试现场,而且他根本就没有听到甘本人的回答?应该说这四条质疑是有力度的,具有不可回避性。那么朱先生与北大方又是怎样回应的呢?

  对质疑一的辩解是这样的。北大法学院招生办说,初试结果刚公布时,就通知了甘德怀参加复试,至于具体复试时间因当时还没有确定,所以无法一并告知。另外到了7月15日还没有通知甘,并不算晚,因为据相关教师的记忆,通知另外两个考生比通知甘更晚。至于今年没有像往年那样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是因为忙而疏忽。头一条辩解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如果北大法学院或朱苏力真要存心卡甘德怀,按情理一开始就很可能不会通知他了。但其他的辩解就很难住脚了。首先是甘德怀在15日自己打电话问询复试情况,并非北大方主动通知,所以在艾、何与甘之间比较发通知的早晚是否真有意义、合乎逻辑呢?我不清楚北大的具体规定如何,但19号就要复试,可是到了15号还没有通知考生而且是外地的考生,从常理来说显然是比较晚了。既然这么晚都迟迟未发通知,即使退一步排除故意不通知的可能,但也不能排除北大方可能已经忘记通知甘德怀准时来参加复试。第二,不管艾、何两位毕业于北大的考生是否与朱苏力有私交,客观上两考生与甘德怀的信息获取度在此事上是不对称的。作为北大的学生,他们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很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北大是否及时通知艾、何,影响度可能会小得多;而甘作为外省人客观上可能更不容易找到北大的熟人打听相关消息,因此他是否能及时得到通知就非常重要了。例如我们知道,为了让当事人作好充分的准备,法院必须提前多日就要送达出庭通知;而且如果须出庭的人员居住地远近、交通等条件差别较大时,法院也不能不加以分别考虑。虽说博士复试不是法院开庭审案,但在有效提前告知这一点上,两者应该是一致的。第三,北大法学院博士招生办说,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了信箱三种途径通知考生参加复试。甘德怀不可能在当初报考填表时不填写任何通讯方式。但事实是,在7月15日之前,甘未接到过上述任何途径的主动通知,既如此,说什么会用上述方式“一直到通知到考生为止”,就是缺乏有效证据的自辩;而且它还包含着荒唐的成分:请问什么叫会“一直到通知到考生为止”?如果校方根本就不想通知或忘记了通知,难道要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再通知吗?第四,因为忙忘记了填写网上通知的说法,说通俗点近乎无理狡辩,说得“法律化”点,可能就是用与案情无关的是由来模糊案情,从而达到逃责之目的。如果网上通知复试,北大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或人员无论忙与否,都应填写,“忙而疏忽”岂能免责?

  再看对质疑二的辩解。朱先生说,因为按计划今年他可以招收三名博士生,但只有一人成绩过线,所以法学院调低了参加复试的分数线,并无“硬性”分数线一说。虽然据报导甘先生听了北大研招办的解释后表示可以理解,但我还是有些疑问。朱先生说并不熟悉艾、何两考生,也就意味着他考试前并不了解他们的学术潜力。那么除非这两位考生专业课考得相当出色或者已经撰写出了较优秀的学术论文,朱先生才能发现他们的学术潜力,也才能考虑让她们破格复试、录取,否则就是计划招收十人,也不应当破格。据甘德怀《我的北大考博经历》,艾佳慧女士成绩为英语46,法理学83,法社会学60;而何远琼的法理学成绩没有达到60。如果此说准确的话,艾女士的相关专业课成绩并不足以说明其学术潜力很好,破格复试显然有些勉强;至于何女士连专业课都不及格,更无破格的理由了。朱先生事先既不熟悉、了解艾、何两考生,他们考生笔试专业成绩又未见出色,请问如果这不是招关系生,不就成了随心所欲胡招了吗?招关系生固然违法、可恶,但至少还有逻辑之理,而随心所欲的胡招,那就是荒唐、儿戏了。而堂堂北大,并且是据朱先生所知“没有出现过腐败”招博的北大,竟然轻易就让这样荒唐的事情合法化了!

  朱先生对自己既问又记录的质疑的辩解是:北大法学院没有专职秘书,每年招博“几乎都是自己亲自记录复试情况”。另外据记者调查,北大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可以相信这都是真实情况,但习惯、实情,并不能抵消程序欠当的质疑。请问,研究生复试为什么要求做记录?恐怕不太可能是怕参考老师记性差,为其准备当场备忘,然后就可弃之;而应该是为了记载复试的原始情况,以备日后核查。其作用应该近似法庭上的书记。尽管考研复试的严格度或不能与法院庭审相对等,但既然是为了保留档案,那么记录也要追求准确、客观,而主考者既问又记录,客观上就容易出现分神。更重要的是,没有人能够保证主考者的完全公正,所以让第三人记录,就含有制度制约的必要。另外我想北大研究生复试恐怕也是同一专业的考生一起复试吧,那么按常理,朱先生所在的专业,每年不大可能只是他一人招生,应该还有其他博导的考生参加复试。既如此,“几乎每年”都是由朱先生“自己亲自做记录”,岂不意味着,一场复试、一个记录本,就可能出现多人记录的情况?这样一来,记录的准确性不是更要大打折扣吗?若非如此,难道数年来朱先生都兼司本专业博士生复试的“专门记录员”吗?再说尽管教育部、北大,对是否应由专人进行复试记录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具有“中国最神圣学府”之誉的北大,实在不应该如此草率,北大法学院就更不该按习惯跟着感觉走,而且作为一院之长,朱先生完全有能力规范复试记录这一程序。现在他们连身边的这样一点程序的合法性都注意不到,不能主动自改,又怎能指望他们为中国建立良性现代制度,做出真正的贡献呢?

  最后再来看朱先生对质疑四的辩解。他说,“强世功因为临时有事,迟来了20分钟,对甘德怀同学提出的这一异议我们诚恳接受。”但是怎样的诚恳接受呢?朱先生接着又说,“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并不影响面试成绩的确定。”因为他和另一位参考老师,均认为甘德怀复试不及格。这样的辩解出自一个著名法学家之口真让人吃惊。应该安排多少位教师参加复试,不仅要考虑到投票的差额问题,更含有参考教师相互监督的考虑。从朱先生的话来看,此次复试共有三位教师参考,这是一个不能再少的人员安排了。很简单,不仅三人才能形成最低差额投票数;而且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两人串通作弊要难于三人串通。另外就是假设强世功准时参加了复试,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完全排除多数人串通作弊的可能。例如前一段时间《新闻调查》就报导过,中国音乐学院本科二胡专业招生时,主考的教研室主人,就串通其他多位教师,硬将考试优秀的学生给“多数”淘汰掉了。只有三名参考教师,就有一人临时晚来,仅此一条就应该判定此次复试不合基本程序,应该推倒重来。而且由此即便不去推论北大法学院研究生复试相当随意、不严谨,至少可以从现有程序的不当肯定朱先生本人对博士复试也不严肃、认真。至于他自认非常严肃、认真,那只是他本人的表白,其可信度就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支持,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朱教授大概不会不知道,法庭所确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原来确实发生过的事件,而一定要是能够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更遑论口头陈述了。

  上述分析已足以说明朱先生们的辩解,是在有意模糊、混淆、回避、减轻程序不当的质疑,然而其策略还不仅止于此。他所采取的另一个策略就是抬高自己的人格并贬低质疑者的道德。例如《南方都市报》记者7月23日采访了朱先生,第一个提问是:“甘德怀考博事件引发了一场对考博制度是否公平的大讨论,如果甘德怀明年再考你的博士,你欢迎吗?朱教授说自己不愿意讲假话,所以明确表示不欢迎。原因是“觉得他不大能正确面对面试的失败。”并说他当初上大学时候,有一门法学理论课考了全班倒数第一,可并没有认为“这就是失败或老师不公。”我们暂且退一万步,相信甘德怀先生的确如朱先生所言意志薄薄弱且好嫁祸他人,朱先生也如已所言那般意志坚强、品格纯洁,但就此事件来说,这样的贬他扬己根本无逻辑可言。前面的分析说明,此次博士复试至少在程序上是存在明显问题的,而且两名破格招收的学生又都是北大毕业生,客观上难免熟人关照的可能,因此甘德怀发出质疑,就完全合情合理。所以如果朱先生和北大法学院真无过错,所要做的工作只应是拿出具体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与清白,而没有理由去拉扯不相干的事情,更不应该贬低他人的品格。这种作法之荒唐,就如一些地方出台专门的法规规定,知假买假者不算消费者,不能得到“消法”双倍赔偿的保护。本来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不法商贩的劣行,其所施行的充要条件只须顾客能够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并且其所购买的商品能够被证明是假货就可以了。但是加上这一所谓“道德”附加条件后,首先就要求顾客证明自己是无知的真消费者,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应该处罚不法商贩。而不知情的购假者要想证明自己真是不知情的消费者并不容易,其双倍索赔的要求,很可能就会被执法部门或机构驳回,受挫的他们就可能会对法律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并可能促使其放弃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去靠近骗人的行为。而知假买假者为了得到双倍赔偿,就会想法设法将自己装扮成无辜的受骗者。因此,这一道德附加条条件不仅无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而使得不法商贩更会有恃无恐。

  另外,稍有大学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大学生在读期间的一门课程考试与博士的入学考试是很难简单比较的。前者要比后者在程序上简单得多,前者是存在教师滥权的可能,但学生只要不是太健忘,考完后很容易根据自己的答题或与同学的对照,做出教师是否舞弊的判断,而后者所涉及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了。再说,当年朱苏力法学理论考全班倒数第一,其身心的影响或创伤度也远不能与甘德怀此次被北大淘汰相提并论。考全班倒数第一,不一定是不及格,除了面子上不太好看外,应该不会对其学业和今后的发展有多少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就算一门课不及格,还有补考的机会,也不大应该造成很大的心理冲击。所以不去质疑老师,并不须要什么大不了的意志力。而甘德怀本来笔试成绩第一,而且又无其他考生达复试分数线,很自然会在复试前就会产生一只脚已经踏进北大的想法,这种想法或许有些天真,但它至少可以说明,甘德怀此次被淘汰后,是有理由产生失败的创伤感,加之复试前后存在的一些问题或疑点,失败的创伤也有理由演变成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想法。所以,朱先生此处的比较,既不应该也不合逻辑。而且他这样不负责任、不合情理的褒贬,也含有损害他人名誉甚至是落井下石的嫌疑。不难想象,其实不管朱先生是否欢迎甘先生再次报考他的博士,按一般人的顾虑,发生了这样的风波,甘先生是不会、也不敢再考北大法学院了。而且甘先生此次捅出如此大的风波,很可能对他今后报考其他院校的博士产生负面影响,试问有哪个学校或导师愿意招收一个可能的“刺头”学生呢?而且是一个“不大能正确面对失败”的“刺头”。考研中的不正之风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正面关注,与落榜考生的顾虑不无关系。今天甘德怀先生勇敢(哪怕是鲁莽)地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不说一定就会促进研究生考试的规范,至少是有力地揭发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我们可以不要求朱先生抛弃个人和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去赞扬甘先生,甚至也可以不要求朱先生真如自己所言的那般讲求学术良心、坚持公正,但他至少应该具有一点恻隐之心,不应做这样不负责任的道德评判。所以,至少就此事所涉及的公共性来说,应该得到道德褒扬的是甘先生,而要受到道德谴责的则应是朱先生。

  朱先生的辩解还有不少,而且还不乏对国家研究生招生改革的现实和未来的思考,但其辩解是如此这般地回避实际质疑、不顾基本论辩逻辑、违反基本法理常识、缺少基本同情心,我们也就没有多少必要在去一一辨析了。例如就没有必要跟他讨论中国如何、美国如何。本人见少识寡,美国怎样考博不得而知,但如果连自己眼前最基本、浅显的是非都无法或不敢、不想辨清,去拉扯他国又有什么意义呢?美国导师或学校如果也是这样不明不白的招生,学之何益;如果美国学者一般都能够严格把关,那么恐怕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向人家学习,针对中国现实,创造严守学术公正的条件,而不是什么“博士招考,导师的权力还该扩大”。朱先生现有的自辩,都难以使我们相信他真的“问心无愧呢”,真的有资格说自己是坚守学术良心和学术公正的,我们又怎敢相信,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就可以提高中国研究生招生的公正度呢?

  甘德怀质疑朱苏力与北大法学院,由于涉及的是考博与著名学者和著名学府,似乎是一个“学术事件”,但被质疑一方的辩解,基本没有什么学术性可言,我们早已从大量违法官员或问题政府那里见多了相同性质的逃责、逃罪的自我辩解。例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读到这样的官员与记者的答问。假设某一地方政府强行违法征地、折迁,记者若问为什么要违反国家有关土地征用的政策,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报批?他们会说,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再问,发展地方经济,是否应该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他们会回答,从眼前看,个别群众的利益可能会暂时受到影响,但一旦经济发展起来了,受益的最终还是广大老百姓。至于是否用非法手段强征、强拆,一般的回答肯定是没有。若记者拿出违法强征、强拆的真凭实据,答问的官员就会说“至少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违法事实实在太明显,无法掩盖,官员们也会说,强制手段针对的只是个别胡搅蛮缠、不明大理的钉子户,这些人只考虑个人利益,不顾全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在这种答问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问题官员或政府采取了与朱先生与北大法学院相同的逃责策略,而且其中还隐含着一个劣性的查处、定罪习惯作法。也就是说,许多违法、违纪案件,犯罪、违纪的问题非常明显,仅凭其中任何一条都足以定性,但查来查去、搅来搅去,案情被越搅越糊涂,最终往往是不了了知。正如,朱苏力先生所主持的这场博士复试,仅凭被质疑者无法有力地解释所质疑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就足以判定此次考博士复试程序严重不当,应该推翻重来。可结果……

  本人九十年代中期,因发现自己可能的贪欲和性格的不适,想通过考博脱离仕途,多保留一点清白和自由。进入大学工作后,一再重闻各种恶劣、荒唐的政府官员或地方政府的犯罪、违纪行为,也更见识了众多道德文章、学贯中西的学者、知识分子,或不择手段地为自己捞好处,或“远攻近交”只将批判的锋芒对准远方的靶子(也包括笔者)。但尽管如此,内心总还是对法律公正、学术良心保留着未来的梦想,其原因之一,就是还能读到一些远方知识分子或学者的真知灼见。而朱苏力先生、北大之于我,就曾是这样声音的来源之一。然而,有北大著名法学家,曾在几年前就撰文论证过更换法官服对建立司法程序公正的意义,但北大法学院考研存在如此明显的制度、程序问题,不仅没有被加以及时整改,而且遭到外界人士可贵的质疑后,还不顾基本法理百般逃责,岂不令人失望?近二十年来,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设及法律程序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了极大的发展,但违背基本法理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看得见的法律条文、规章、程序,并未较好地落实为普遍的公民参与,而我们的法学家们也一再告诉我们,缺少了公民的有效认同与参与,再好的制度设置,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各种具体的制度设置之所以难以落实为全社会性的法律实践互动,既有制度缺陷的重要原因,也与中国公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有关。所以知识分子,尤其是从事法律研究的知识分子们的思考、宣传与身体力行,自然就具有了最后希望所在的指示性意义。我以为正是出于此,朱苏力先生才早在数年前,就关注、探讨如何将地方性传统与良性现代制度的建设相结合。然而,当我们由学者们正确的理论与书本走近他们所在的情境时却发现,他们的行为与己所宣讲的理论竟然如此背离!法律精神的主要守护者――法律知识分子——都如此这般浑不讲法、讲理(法理之理、逻辑之理、常情之理),不正宣判了基本法理精神在中国的死亡吗



原作者: 姚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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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德怀事件完整版8


被敗壞的公共議論
蕭 瀚


一開始我就希望北大、法學院和朱教授能夠認真對待這件事情(兩篇拙評就是對北大和他可能的後續言行的一個提醒),如此,討論制度才有基礎,才能將此事件的公共議論引導到它最應該的兩個點上:第一,給甘德懷一個公正的説法——它應該儘快結束;第二,轉入制度討論,給未來招生制度改革提供理性建言,而這本應該是重點。
  然而事態的發展完全背離了上述期望,因爲種種原因它變成了一場純粹的鬧劇,幾乎沒有任何成果可言。

一、北大與法學院的沉默,導致交流機制混亂
  朱蘇力教授在面對媒體時,無論他個人還是媒體都忽視了他在身份上的重疊,即他是決定不錄取甘德懷的主要當事人,同時也是北大法學院院長,朱教授在媒體上回應社會的時候,基本上是以個人的身份出場,因此,北大及其法學院在這場討論中很遺憾地缺席了。而社會在面對朱教授的回應時,也因此而混淆了兩種身份。斥責朱蘇力的人同時也斥責北大、斥責法學院,不分彼此。
  甘德懷報考朱蘇力的博士,其實質性的法律關係是甘德懷與北大的關係,而不是甘德懷與朱蘇力的關係,因此,甘德懷對朱蘇力的責難,理應由北大出來説明、澄清、認錯、彌補。從這個角度說,作爲教授的朱蘇力是否出來發言,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北大必須出場。退一步說,即使北大不親自出馬,法學院也應該出來答復,因此朱蘇力教授作爲院長,不應該以個人名義面對甘德懷和社會,而應該以法學院的名義去面對。但是,北大沒有出場,作爲院長的朱蘇力也沒有出場,只有作爲學者的朱蘇力出場,在此基礎上,原本應該是北大與甘德懷的糾紛被轉換成了朱蘇力與甘德懷的私人恩怨。於是,作爲公共事件的甘德懷事件從朱教授一出場開始就屏蔽了基本的交流規範。究其原因,核心問題還在於中國尚未形成學術共同體,因此在面對公共事件的時候,作爲當事人的學術方並不清楚自己應該如何面對自己的糾紛對象。

二、朱教授拒不認錯將討論引向死胡同
  雖然北大及其法學院這次都沒有出場,如果朱蘇力教授作爲個人能夠誠懇面對問題,勢態發展也不至於太糟。可惜,作爲直接當事人的朱蘇力教授至今也不願意向甘德懷先生和社會道歉,並且聲稱錄取過程與結果“是制度給了我權力”、“不錄取甘德懷是一個正確決定”、“判他不及格我問心無愧”等完全無視自己曾經犯下的程序錯誤,為自己強行辯護,再加上陳永苗先生、許志永先生等著名人士為朱教授所作的片面辯解,從而導致了社會公衆對朱教授本人和北大的進一步失望與憤怒。
  朱教授之所以無視不錄取甘德懷的過程,幾乎完全迴避程序公正問題,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前文已經論及中國還沒有形成學術共同體,因此,學界普遍學格低下,與那麽多剽竊、錢權交易以及逼迫學生、熟人代寫論文、專著比較,朱教授已經算是難得的做學問之人(至於做得如何另說),因此在心理上朱教授覺得自己很委屈——“我這點事情算得了什麽!”,於是學界本身的黑暗和朱教授缺乏自省的雙重原因,道歉變得很難;
  第二,法學界在此次事件中參與不力,無法在學朮共同體意義上形成對北大、法學院和朱蘇力教授的輿論制約,而有些人甚至反其道行之,為他片面辯解,進一步助長朱強詞奪理。這種參與不力當然存在學術界熟人社會的原因以及放假期間等多重因素,不是單一的原因,無論如何,法學界沒有很好地參與這場討論則是明擺著的事實,但不能作具體的對號入座——否則就變成反右、文革時期的人人過關了。我們要理解許多懶得參與者的感受,例如秋風和王怡沒有參與這場討論,就是純粹興趣的問題,他們既不處於這個學術利益集團之中,也沒有出去度假(据我所知),但他們就是沒有參與,爲什麽,他們懶得關注,或者雖然關注,懶得寫或者暫時不想寫,這是個人選擇,他人無權指責。
  第三,北大校方的沉默就是對朱蘇力最強有力和不應當的支持。
  於是,事態朝著人們最不希望的方向惡化。

三、網民們被激怒,道德義憤與偏見成爲主流
  如果單從招生這件事情看,直到現在我依然認爲招生過程的主要問題是程序上的,並不涉及朱教授的個人品格,雖然其後續行爲可能讓人覺得性質已經不同了。社會上種種猜測此次招博摻雜了非學術關係的其他腐敗因素,我能夠理解這種猜疑但並不相信,以我對朱教授多年來的接觸和了解,雖然我不贊成他的主要學術觀點(甚至發表過長篇論文批駁,以至朱本人對此極為反感),但他絕不是利用非學術關係招生的人——這也許正是陳永苗先生和許志永先生為他辯護的心理原因。這當然也是拙評二不被很大部分網友接納的原因——他們甚至因此喪失了完整閲讀拙作的耐心,或者乾脆指控我為朱教授辯護,但不可否認,即使沒有朱的後續行爲,許多人也有不讀文章就駡人的習慣,兩種原因夾雜在一起,很難分辨,但是閲讀往往有一個事態發展產生的心理背景(在善意批評者那裏,我的文章至少是不合時宜的)——當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在朱應該道歉的時候,我談制度和其他問題,自然不太會有市場,這也很正常。本人批評他招生過程中行爲的“理解地同情”這一基礎,也因爲朱教授後來的行爲而自行撤梯了,因此社會上的猜測與指責洶湧與朱教授的行爲相關,而不是孤立或者僅僅是惡意的。
  看著網絡上的極端情緒化傾向,打棍子、扣帽子,動不動就來一通謾駡的惡劣習氣,所謂的學術思想性論壇就逐漸變成了公共廁所。陳永苗所謂的網絡民粹主義當然存在,只是作爲參與討論者,我們不妨“同情地理解”,伏爾泰警告過的“永遠要與民衆為敵”,在今日中國處處顯出其深刻與智慧。民衆的聲音並非天然合理——就如它並非天然不合理,去蕪存真是所有人的責任——包括他們自身。朱蘇力教授曾經在文章中譴責我蔑視民意,我並不蔑視所有民意,相反對於理性的民意,我欣賞也贊成;但有的民意,我就是蔑視的,他們不是上帝,不加分辨地順從只是民意的奴才,與專制者的奴才沒有兩樣,網絡也是一個專制和暴政的淵藪,這一點無須諱言。一味地討好民意很容易,而要真正保持獨立並不那麽容易。
  在朱教授完全罔顧正當輿論,決不低頭認錯的背景下,要求公衆理性對待甘德懷事件確實多少有點過分,朱教授的強詞奪理激怒了大部分參與討論的網民,於是大部分網民不願意對此事件作深入探討,而將關注點完全集中在朱教授本人在此事件中的行爲,進而不少朋友因朱的行爲而聯想到整個中國知識分子群體的不堪,種種譴責和批評,我想基本上應該被理解,他們的憤怒甚至不少過火的表達雖然不必提倡和認同——那些空穴來風的漫駡甚至應該被批判,但也應該被理解地同情,這是公共事件中信息不對稱的必然結果。
  顯然,正是朱教授的拒不認錯將此事件的討論推進死胡同(其中當然也有配合他的媒體的作用),如果朱教授從一開始就能夠主動認錯,並且認真對待後續問題,那麽他所強調的博導招生自主權這一重大的制度性問題就會成爲此次公共議論的核心——這正是包括我本人在内的許多人的合理期望,而不是如現在這樣讓人生厭。於是情緒主宰了一切,“討論”也就越來越無聊,越來越白癡化,夾雜了無數謾駡的道德義憤成爲主流。儘管所有的公共議論都會產生垃圾,但像這次一樣以垃圾佔主要分量的公共議論實在令人沮喪。

四、改革招生制度的討論已經不可能
  北大的沉默、朱教授身份錯位、拒不認錯、網民們被激怒以致極端情緒化,污言穢語充斥網間,導致了制度問題的討論無法展開,因爲對於許多人而言,討論制度問題首先要討論這次招博事件的程序公平問題,而作爲著名法學家、北大法學院院長的朱蘇力教授不就此問題作出令人滿意的答復——無論以個人還是行政職務身份,其他討論的公信力必然受損——甚至在事實上的蕩然無存,拙評二所力圖達到的目的也在這次討論中被基本扼殺,許紀霖先生的思考在網上也幾乎遭到與拙作幾乎完全相同的厄運
  ——現在談制度已經被人認爲是虛僞和避重就輕的遁詞,一切試圖探討制度的人都要被扣上為朱蘇力辯護的大帽子,這當然是非理性的。
  拒絕討論制度問題在此事件中為網民們的偏見進一步極端化立下汗馬功勞——源頭就在朱蘇力教授,因爲他只談制度。因此,有網友指出朱教授的行爲對博士招生制度改革是一貼毒藥,確實如此。
  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此事件中討論制度問題就是錯誤的,在朱蘇力道歉以前,朱蘇力確實不配談制度,但其他人怎麽就不能談?程序公正的討論畢竟有限,因爲它太明確了,是非太一目了然了,容不下多大思想交流的空間,但這個問題不過関,社會就不願意就制度問題展開討論,他們擔心違規者逃脫。然而,基本立場明確的人討論制度應該被寬容(即使他不願意表態也應該被寬容,只要他沒有公然為醜行辯護),只是網絡暴政的最大特點就是只准一個聲音,如果有其他聲音就一律絞殺——他們不明白各種聲音之間未必都是對立的,可惜,負責任的制度討論者根本不是網絡專制者的對手,後者都穿著網絡盔甲,刀槍不入,無論如何駡人,也不必負責任。
  朱蘇力教授本人的言行和沉默的北大賦予甚至強化了拒絕討論制度問題和情緒化偏見的正當性——儘管這種正當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僞造出來的,但網絡上輿論一律的霸道基本上扼殺了制度討論的可能,因此坐實了這種原本虛擬的正當性。
  頭腦簡單的人看待問題永遠只有一個視角,但世界一直就由他們主宰。
  北大及其法學院的沉默、朱蘇力教授此次行爲不但導致人們對他個人的鄙夷,更加深了學界與社會的裂痕,他的行爲使得原本正當的博導招生自主權成了一個笑柄,一個臭雞蛋,甚至導致有人建議單留筆試取消復試的極端反彈,北大和朱教授毫無疑問地賦予了這種反彈的虛假甚至部分真實的正當性。
  此事件的複雜性以及制度改革問題,由於上述種種原因,最終被革除了討論資格,事已至此,夫復何言?

這場討論的教訓
  北大及其法學院的缺席、朱蘇力教授的身份錯位與傲慢使得這場原本可能意義深遠的公共議論,偏離了最應討論的主題,將一個本來很好解決的問題變成死結,助長了人們非理性的簡單化偏見,人爲地製造了一場原本不必要的情緒化對立,從而嚴重地敗壞了討論的結果和討論的品格。
  通過這場討論,學術界(包括朱教授本人)應該反躬自省——醜聞永遠都會有(記得有人說過,沒有醜聞的社會是最大的醜聞!),有醜聞才表明信息的相對暢通,但是面對事件本身,如果缺乏有效的交流機制,缺乏良好的交流品格,就會使醜聞醜上加醜,而不是解決問題,消除醜聞。這件事情的公共議論已經無可挽回地被敗壞,它留下的教訓是慘重的——強勢者的非理性必將導致弱勢者的非理性,後來者也許有必要很好地研究這件事情,給下一個醜聞的理性交流提供可能的預備方案。
  完全流於道德義憤譴責的這場議論即將落幕,博士招生制度改革的討論在這場討論中也已經夭折,作爲本文主題的討論卻還沒有開始——但一個希望自己健康起來的社會不能永遠都像在劉湧案中一樣,眼睜睜地看著一場公共議論,僅僅淪爲徒有激情沒有理性者揮舞道德棍棒殺伐肆虐的網絡街頭政治。
  200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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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zt]甘德怀的北大考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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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情况
  我叫甘德怀,男,1974年出生。1996年毕业于南京建筑工程学院(现改名为
南京工业大学),1999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法理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
位。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任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2001年6月
从该法院调入河海大学。目前是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

  二、初试有关情况:

  2004年3月13日、14日参加了北京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我报考的是法理学
专业法社会学方向,导师为朱苏力。报考该专业该方向的共有26人。整个法理学
专业共有67人报考。(除法社会学方向外还有三个方向即法学理论、科技法学、
立法学。)

  2004年4月6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在网上公布初试成绩。4月8日我从网上获
悉成绩。各门课程分别为:英语,52;法理学,84;法社会学,63。

  研究生院确定复试资格线为:英语,50;业务课60。根据这个分数线,我均
通过。并且是法社会学方向惟一具有复试资格者。总分在法理学考生中列第一。

  三、复试过程

  当知道初试成绩以后,我很高兴,就悉心准备复试并等待复试通知。2004年
北京大学博士生招生简章上标明复试时间为四月上旬,但我迟迟等不到通知,于
是我就于4月15日直接打电话询问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方告诉我复
试时间定在4月19日,当时我很诧异--为什么名单不在网上公布并通知?(事后
想想要不是及时打电话,很可能我连复试的机会都将丧失了,因为16日,即周五,
我有一天的课要上。)

  复试于4月19日上午在北大法学院小会议室进行。参加复试的共有6人,复试
组包括朱苏力、周旺生、强世功(他是在我回答完问题后才进来的,后来也参加
了评议。)三人;参加复试的另外两位考生分别是艾佳慧、何远琼(根据我的了
解,其中艾佳慧是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其成绩为英语46,法理学83,法社会学
60;何远琼去年考过周旺生的博士,在中国网通工作,由于她的学号我不能确定,
只知道她的法理学成绩没有达到60。)

  在复试刚开始时,朱苏力老师解释了艾佳慧与何远琼来参加复试的原因(虽
然她们没有达到研究生院划定的复试资格线,但因为是差额复试,"如果只有你
--指甘德怀--一个人复试的话,那么就不要复试了")。

  在老师提问之前每个考生都简单介绍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以下是复试过程中老师的提问及考生的回答:

  周旺生老师给我提的问题:1、"法院判决援引法律、法规有多少?为什么?
"

  我的回答:我努力来回答周老师的这个问题,法院越来越重视程序性法律的
援引(被打断,周说没有回答他的问题),我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主要以《民法
通则》为主。在法院判决里,地方高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是值得
重视的常常被援引的规范(并对此展开一些分析)。之后谈及宪法的援引,我近
期偶尔思考的一个问题,宪法究竟是法律规范还是思想原则?(过程中被周几次
打断)后面还谈到法律规范的不可精确性和法官解释法律、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
平衡。

  (回答过程中,周几次指出我没有回答他的问题。后来他说根据他的调查法
院援引的法律约有50部左右。或许这就是正确的答案。)

  2、"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群体是什么?要有哪些主要的法律?
"

  我的回答:原来我们信任政府,提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的作用,因此有
政府主导型法制进程。我的观点是应该像梁漱冥先生那样搞乡村思想建设运动,
要把重心放在农村,放在基层。(周插话说"放"字还是说明要依赖政府)。我谈
到我在做毕业论文期间在老家农村经历的一件事(此事在我的硕士毕业论文中有
概述)以及今年春节期间在老家听村民议论的村民自治的事情。

  需要的法律我谈到应该由原来的重视经济立法转向重视政治立法,也就是说
需要新闻自由法、政党法等。

  朱苏力老师提的问题:"你最喜欢的书是什么?为什么?"

  我的回答:我喜欢的是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我介绍了这本书的由来:
是费孝通先生在他的老家做的一项关于农民生活状况的调查,后来费孝通先生去
英国攻读马林诺夫斯基的学位时把这些调查材料带到英国整理出来。初读这本书
时扑面而来给我清新的感觉,我喜欢这本书的原因是其流畅平朴的文字以及对我
们自己的生活状态的关注和体验。这也是目前学界比较缺乏的。我们应该注重自
身的经验。(朱苏力老师打断说应该从学术性的角度回答,这本书好在什么地方,
和我所读的其他书比较。不能只说好。朱苏力老师说:"我曾经是士兵,不能因
为我当过兵就说我喜欢关于士兵的诗歌、小说"。周旺生插问《江村经济》出版
于何年?我回答说具体时间不清楚,大概在20世纪30、40年代。)

  周旺生老师给艾佳慧提的问题:

  1、"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是什么?"

  艾佳慧的回答中有:简单回顾从古希腊到近代法学依附政治学、哲学,"法
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周对艾说"作为职业选手不仅要读自己感兴趣的
书,也要读自己不感兴趣的书。")

  周有没有给艾提第二个问题,我不记得。

  朱苏力老师给艾佳慧提的问题与给我提的问题一样。

  艾佳慧的回答:"波斯纳的《超越法律》"(此书中译本译者为朱苏力老师)、
"波斯纳文字犀利,只对事不对人"(此话可以在朱苏力该书的译序中找到)

  周旺生老师给何远琼提的问题:1、企业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招投标是如何进行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原话如此)

  何远琼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中有:"企业制度在企业范围内有效,国家法律
在国家范围内普遍有效。"(当时我的感觉很奇怪:整个回答的思路怎么和教科
书差不多?)

  (何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后周曾不要她回答第二个问题,但朱苏力老师说还
是回答一下。何后来还是回答了这个问题,内容我记不得了。周旺生老师后来谈
起中关村的一个规定和1979年外资经营企业法的矛盾问题。)

  朱苏力老师没有给何远琼提问。

  整个复试约持续一个小时四十分左右(9点多到11点结束)。复试过程中朱
苏力老师接听电话两次。在我回答完毕后艾佳慧回答进行过程中进来一位男青年,
对他没有作任何介绍,后来我才知道他叫强世功。

  四、交涉过程

  4月20日上午,我到北大法学院查询复试成绩,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张老师
告诉我没有通过,我很谔然。立即到法学院院长办公室找朱苏力老师,和他进行
了沟通,请其再努力一下。朱老师表示很困难,告诉我"死了这条心"。在沟通中
我问如何看待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的反差,朱说初试成绩是看看文笔还可以就"
随便给的"。

  4月20日下午,经同事提醒,我打电话给朱苏力,提出了调剂要求。朱表示
主要是名额的问题,因为其他导师名额已满。我说找其他导师谈谈,朱表示没有
意见。

  4月20日晚,离开北京返回南京。

  4月22日,打电话给朱苏力。我表示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永远不能接受!
朱说考试总有不公平的。在电话中,朱多次叹气,说早知如此,还不如让我复试
通过。我说联系过的另一位导师说名额不是问题。朱这时提出复试成绩的障碍。
我表示作为法学院院长,你处理此事应不会太难。朱答应找学校改复试成绩。

  4月27日上午,再打电话给朱苏力。朱说他已找过研究生院,复试成绩不能
改。然后我给北大纪委打电话,一位姓方的女士接了电话并做记录。我把情况概
括作了说明。方女士表示找研究生院和法学院调查此事。然后我再给北大校办打
电话,校办叫我找研究生院。

  4月27日下午,联系上北大研究生院招办主任,他告诉我找法学院负责研究
生工作的陈兴良副院长。我随即打电话找陈兴良老师,他不在办公室。没办法我
只好打电话给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张老师,张告诉我把材料直接寄给陈兴良老师
即可。于是我用特快专递寄了封信给陈兴良老师。(信中提了四个问题:)

  5月11日上午,几次打电话给陈兴良老师,陈老师都不在办公室。(此前通
过私人关系间接找到陈兴良,陈叫我有事打电话到办公室。)再次打电话到北京
大学纪委,纪委方女士表示事情已在处理,过几天再联系。又打电话找研究生院
招办主任,我向他说明联系不上陈兴良老师,而且我表示陈兴良是副院长,朱苏
力是院长,陈处理此事有难度。招办主任叫我将材料发传真给研究生院生老师
(实际就是他本人,当时我不知道),由研究生院找陈兴良老师来处理此事。另
外,他表示如果有事情可以找研究生院魏老师。

  5月11日下午,我把寄给陈兴良老师的信传真给研究生院生老师。

  5月13日,又多次打电话到法学院找陈兴良老师,陈不在。我把情况给法学
院工作人员作了说明,她给了我陈老师的手机号码。

  5月15日,多次打电话给陈兴良老师未果。

  5月16日,早上试着打电话给陈兴良老师,陈老师接了。他强调录取工作已
经结束,博士生入学考试基本上是导师想招谁就招谁。还说我考前应该和朱苏力
老师联系一下。朱苏力老师不招我的原因可能是我本科阶段的专业背景。我提出
对我的信是否应该给我书面的答复,陈说无法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也不可能给我
书面回答。

  5月17日,上午再给朱苏力老师打电话。其中我问复试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他说:"至少要让我满意吧",他还说只要我复试稍微好一点点,就录取我了。下午
纪委方女士要求我提供书面材料,以便查有线索。

  5月24日 再和北大研究生院联系,研究生院魏老师告诉我已经收到传真并
转给了法学院。魏说已要求法学院给我一个解释。后联系纪委方女士,她说最好
还是给她文字材料。我答应了。

  5月26日,因为学校网络问题,无法发邮件给北京大学纪委。我就到处找传
真机,直到今天上午才把传真发出去。传真内容有"几点质疑"和"复试的问题和回
答"。传真过去之后,提出两点要求,一是不能把材料给法学院;二是请求纪委
把此事汇报给北大校领导。方答应了。

  6月3日,下午给纪委方女士打电话,人不在,到医院去了,接着给研究生院
魏老师打电话,魏说法学院还没有回复,并说法学院不回复,他也没办法,我说
希望研究生院催促,定个期限,他说没办法,后来还是打电话到招办主任生老师,
生说下星期五给我答复。我问他,北大内部有无规定,复试不及格不录取,他说
有。 之后,再给纪委方打电话,方说正在查,还要等等。

  6月9日,下午给纪委打电话,纪委说,法学院已经回复了,他们把材料转给
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决定。我说,纪委是纪委,研究生院是研究生院,而且,
我是向纪委提交申诉材料,纪委应该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纪委方女士说,程序
问题属于研究生院业务范围,复试问题和回答也是专业性范围,他们不好直接决
定,纪委的决定和研究生院的决定应该是一致的。我表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最
后,纪委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最后决定由研究生院和纪委共同作出。我暂时接
受了这种做法。再给研究生院打电话,一直占线。

  6月10日,上午给研究生院打电话,招办主任称法学院已经回复。因出差刚
回,还没有来得及研究讨论,要我星期五下午3点再和他联系。

  6月11日,下午给研究生院打电话,又从3点推迟到5点。到了5点钟,打电话
无人接听。再给纪委方女士打电话,我表示纪委应该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并且,
我询问此前发传真时所提出的把此事上报给校领导是否做到,她说此事具体不由
她经办,给了我承办人叶老师的办公电话。

  晚上,招办主任打电话给我,给我念了一下法学院的回复。首先解释复试过
程中进来的男青年叫强世功,他也参加了评议,并承认没有介绍他是不对的。然
后,说三位考生坐在一起复试没有什么不妥,因为三个人回答的问题不一样。我
告诉他,朱苏力向艾佳慧所提问题与向我提的问题是一样的,并且,对最后一位
考生(何远琼)他根本就没有提问题。

  另外,我提醒他,不要偏离立场,我是申诉方,法学院是被申诉方。研究生
院应该是中间裁决方。法学院的解释传真给我,我自己可以看明白。研究生院只
需给出结论和合理解释即可。他说,我没有给研究生院提交申诉材料,研究生院
没有义务给我答复,我说既然如此,为何要主动打电话给我?!他说,法学院的
答复材料也不可能给我,要给我的话,他要和法学院商量。

  对复试资格,他说研究生院确定的分数线只是"建议"的分数线。我说是不是
北大考生只要考个8分10分的,照样可以录取。他强硬地说只要敢公示,就可以!

  对初试与复试的关系,他声称复试占的比重很大。

  6月14日,下午打电话给陈兴良老师询问公示过没有,他回答说不知道,公示
由研究生院决定。打电话找纪委叶老师,不在。

  五、几点质疑和感慨

  (一)对复试程序的质疑:

  1、复试名单为何既不在网上公布又不主动电话通知?而且如果不是我星期
四(4月15日)下午5点主动打电话到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恐怕我就连参加复试
的机会都没有!因为星期五我要上一整天的课!

  2、复试组只有朱苏力和周旺生两名导师组成,没有秘书记录复试过程,他
们自己既问且记,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在复试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进来坐到朱苏
力身边的人是谁?为什么不介绍?他是什么身份?他是否参与复试结果评议?

  (研究生院招办主任在6月11日晚给我的答复是:这人叫强世功,他参加评
议。并认为当时没有介绍他是不对的。)

  那么让人疑惑的是,强世功是在我回答完毕以后艾佳慧回答过程中进来的,
他究竟评议什么?!

  3、北大法学院复试究竟是等额复试还是差额复试?(据我所知,法学院"宪
法与行政法学"专业行政诉讼法方向的一名考生今年各门功课都超过复试分数线,
而且为该方向第二名,但却没有参加复试。该方向第一名为北大学生,只有他一
人复试,也就是说实行的是等额复试。我所考的方向第二名为北大的法律硕士,
却实行差额复试!)为什么同样在法学院,却在这么关键的问题上采取如此不同
的做法?这样不免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北大法学院的硕士"先天"具有"高贵"的
血统?

  4、为什么不按照招生简章上规定的复试内容进行考核呢?(按照北京大学
2004年博士生招生简章规定:复试采取笔试、口试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口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
等进行考察;申请人应该向复试组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
绍、对拟从事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二)对复试中所提问题的质疑

  周旺生老师提给我的问题"法院判决援引法律、法规有多少?为什么?"能否
成为一个学术问题?有多少意义?"多少"与"为什么"之间有无逻辑关联?我不知
道中国哪个法官可以回答得让周老师满意!对于此问题,在复试时我只能说"试
图回答"!

  (三)对交涉过程中北京大学给予答复的质疑

  1、朱苏力老师起初说法理学专业导师名额已满,后来又告诉我周旺生老师
今年不招,既然不招,为什么在招生简章中还出现?

  2、朱苏力老师在一次电话中说"早知这样,不如让你复试通过",这是否说
明所给的复试成绩不是基于严肃的考虑呢?难道通过与不通过就可以如此轻率地
变更?朱苏力老师到研究生院提出更改复试结果,是否又一次说明所给的复试成
绩不是基于严肃的考虑呢?

  3、研究生院招办生主任说复试资格线是"建议"的分数线("建议"大概是指
研究生院公布的资格线并非固定的、严格的资格条件,导师可以在复试资格线以
下自主确定复试名单。)那么这种"建议"所带来"优惠"为什么没有落到其他考生
的头上?(其实其他考生是根本无从得知他是否在优惠范围内的!)

  4、研究生院招办生主任声称复试所占的比重加大,加大到什么程度?(招
生简章上规定的复试权重约30%)既然复试那么重要,初试的意义何在?难道正
如朱苏力老师给我的答复中所说的那样,"笔试成绩是看看文笔还算流畅的,就
随便给些分"?如果如此严格程序下的笔试成绩是这样得来的,那么,粗糙短促
的复试程序下产生的复试成绩难道更能使人信服吗?

  5、招生简章是绝大多数象我这样的考生准备考试的主要依据,那么诸如周
旺生老师今年不招、复试比重加大、复试的资格线是所谓的"建议"的分数线、等
额复试还是差额复试、复试过程可以与明文规定的内容有天壤之别等重要信息为
什么不在招生简章中列明?总而言之,北京大学博士生招生操作规程到底是什么?
这种或明或暗的操作规程对广大考生尤其是外地考生的切身利益置若罔闻!

  6、北京大学相关部门及人员一再向我强调博士生招生中导师自主权的重要
意义,那么这种基于学术自主、自由而来的导师学术选拔权是否应该遵守基本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和原则?

  (四)几点感慨

  原本以为,在当今不再谈论什么学术、追求真理的大气候下,自己能够寻找
到一块安静之地。2001年,我正是抱着这样的愿望和信念从法院返回到高校。相
信有许多青年学子和我一样对于北大有着不一般的期待,也相信在法学界有许多
和我一样的青年学子对于朱苏力老师、周旺生老师有着深深的崇敬!在这样的精
神支配下,我参加了今年北大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因为,我相信,具有百年历史
和悠久自由传统的北京大学是真正的学术殿堂,同时我相信,在法学界声誉隆盛
的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是人格与学术兼备的楷模。

  然而,此次的考博经历带给我的却几乎是致命的,北京大学的所作所为不仅
让我深深失望,而且使我对于自己追求学术的道路开始产生动摇,我开始重新审
视一些以往自己所崇敬的对象,所向往的地方!在和北大相关部门艰难的沟通过
程中,北大留给我的印象是蔡元培先生开创的北大精神已经蜕变成傲慢、轻侮、
任性、随意!在和我的一些圈内朋友谈论此事时,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感到吃惊!
在他们的头脑中,北大和北大的人物不应该如此呀!对于他们的反应,我只能说,
我愿意对自己所讲的每一个字负责!

  (四)几点感慨

  原本以为,在当今不再谈论什么学术、追求真理的大气候下,自己能够寻找
到一块安静之地。2001年,我正是抱着这样的愿望和信念从法院返回到高校。相
信有许多青年学子和我一样对于北大有着不一般的期待,也相信在法学界有许多
和我一样的青年学子对于朱苏力老师、周旺生老师有着深深的崇敬!在这样的精
神支配下,我参加了今年北大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因为,我相信,具有百年历史
和悠久自由传统的北京大学是真正的学术殿堂,同时我相信,在法学界声誉隆盛
的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是人格与学术兼备的楷模。

  然而,此次的考博经历带给我的却几乎是致命的,北京大学的所作所为不仅
让我深深失望,而且使我对于自己追求学术的道路开始产生动摇,我开始重新审
视一些以往自己所崇敬的对象,所向往的地方!在和北大相关部门艰难的沟通过
程中,北大留给我的印象是蔡元培先生开创的北大精神已经蜕变成傲慢、轻侮、
任性、随意!在和我的一些圈内朋友谈论此事时,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感到吃惊!
在他们的头脑中,北大和北大的人物不应该如此呀!对于他们的反应,我只能说,
我愿意对自己所讲的每一个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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