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587|回复: 1

[【立法评述】] 【转帖】北京知识产权十年专业审判与十大经典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4-11-1 21: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十年专业审判与十大经典案例  

在中国首个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周年之际,“市场与法”版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推出了“知识产权十年专业审判十大经典案例”专版。

  我们在北京十年来一系列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精选出十大经典案例,并
逐一进行点评。这些案件多为某一领域的第一案,不但轰动当时,也对今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或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或引发了中国法律界人士的争论;或给许多企业对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上了一课,充分表明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武松打虎”著作权案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使用。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刘蔷和裴立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便诉至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该作品用于景阳岗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包装上,而且擅自修改该作品,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时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

  此案的审理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反响。80年代的中国,很多企业对什么叫著作权还知之甚少,既不知道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知道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此案给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法使用他人作品上了一堂法律课。

  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案

  1999年,陈佩斯、朱时茂发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人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权的8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两人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3万余元。

  点评

  给人们带来无数笑声的喜剧明星陈佩斯、朱时茂不仅维护了倾注无数心血创作演出的小品的著作权,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可圈可点的贡献。与电视台发生纠纷的演员不少,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却凤毛麟角,因为演员可能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如很可能被电视台封杀等。此案对于整个电视圈、娱乐圈来讲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在获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方正软件后,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公证人员进行取证。北大方正员工以个人身份在高术公司购买了一台激光照排机,高术公司员工同时在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及高术天力公司的工作单两份。2001年10月,北大方正状告高术天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点评

  此案历经两审,终审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陷阱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高术天力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及公证费6万元。

  此案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反盗版事业的关注,更引发了中国法律界人士对于“陷阱取证”与“诚信原则”如何取舍的争论。此案告诉企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须通过合法手段,“以恶制恶”法津不会认可。

  “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瑞士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市场上由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积木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乐高玩具块相同或相近似。于是,英特莱格公司一纸诉状将可高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认为,英特莱格公司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法院判决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

  案件判决后,外方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这起案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案是我国入世后,北京法院审结的第一例影响巨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它的成功审结充分表明我国在入世后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胡同游”不正当竞争案

  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胡同游”服务业务的公司,为使其服务更具民族文化特色,特别设计了区别于通用人力三轮车外形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

  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对外发放的介绍其胡同游览项目的宣传材料中,对银锭桥景点的介绍图片中使用了胡同文化游览公司车队经过该桥时的图片。

  法院判决四方博通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相近似的人力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赔偿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驳回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点评

  有些企业往往采用不正当方式,仿冒或假冒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达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如何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外,司法规制也是重要途径。

  “大磨坊”商标权案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是“大磨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992年10月,该公司与北京太阳城商场签订协议,约定北京太阳城公司设立大磨坊专柜,代销该公司的面包。自1993年4月24日起,大磨坊公司因故未再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到同年6月8日,该公司在太阳城商场的“大磨坊”面包专柜中发现,仍有与大磨坊面包同样外观的面包正在销售,且商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认为其“大磨坊”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害,遂将北京太阳城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4897.21元。

  点评

  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当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也尊重了当事人对诉由的选择。北京巴黎大磨坊公司总经理在得到判决结果后说:“本案判决的执行不仅保护了知识产权,也提高了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和决心。”此案的判决提升了当年外资对北京投资环境的认可。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

  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认为,金味食品公司使用五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奥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此案历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并向其公开致歉。

  点评

  此案是我国首例,也是目前惟一一件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案在国际奥委会确定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地前不久作出终审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千禧龙”商标权案

  2000年是中国农历的龙年,千年被西方称为“千禧”年,是个喜庆吉祥的年份。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了“千禧龙”的概念,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依法取得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在千禧之年推出了一款WIDE80型照相机,在照相机机身正面面板左下角、外包装盒上印有同样的“千禧龙”字样及龙形图案,商品的质保书也印有“千禧龙”字样。

  发现此现象后,徐州汉都公司分别在不同地区购买了奥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机,并以奥林巴斯株式会社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日本奥林巴斯株式会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汉都公司的经济损失25万元。

  点评

  这是国内企业起诉外国著名公司侵权的典型案件,法院判决后,外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这也反映了北京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准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宜家”网络域名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以“IKEA”命名的专卖店,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1983年,宜家登陆中国,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拥有中英文“宜家”商标。当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却发现“ikea.com.cn”已被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注册。认为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宜家因此状告国网公司。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国网公司抢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样判决国网公司注销该域名。

  点评

  近两年,北京法院审理的域名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原告绝大多数为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而这些原告起诉的被告却几乎是同一家公司———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而国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自己注册了与国内外2000余个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曾经占互联网注册域名的近1/10。后来,这些企业巨头纷纷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要讨回域名,在这些案件中,荷兰宜家诉国网就是一审宣判的第一案,曾引起相当大的轰动。

  超微钙比较广告案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巨能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其产品巨能钙的广告中,将巨能钙与传统钙进行对比,以突出巨能钙的优点。因此,超微公司将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同时也不禁止对同类产品做比较宣传,但企业的宣传应当真实,不能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

  (点评人:丁曼丽 焦艳玲 张雪松)

此帖转自新浪网,原文链接为:http://tech.sina.com.cn/it/e/2003-08-12/1040219855.s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 21: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在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欣喜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看到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呢?北京知识产权十年专业审判与十大经典案例仅仅是火山之一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24 19:59 , Processed in 0.16059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