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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帮我要回经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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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19: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能帮我要回经营权吗?”






  2007-03-17  本报记者:应曲川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这一消息牵动了浙江省义乌市小周的心。他老是在想:“物权法能帮我要回失去已经两年多的宾馆经营权吗?”

营业两年却无营业执照

  2004年8月,在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地带武林广场,一家四星标准的豪华宾馆——“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悄然开张。然而,谁都不知道,这个宾馆并非由拥有经营权的公司经营,而是由另一家未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经营着。
  2003年1月,浙江花来香国际大都会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花来香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与浙江文化大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文化大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文化大厦的2万多平方米共15层房屋用于宾馆经营。同年3月,花来香公司经文化大厦同意引入温州瑞安市塘下大酒店(下文简称塘下大酒店)作为合伙人共同承租经营,据花来香公司法人代表小周介绍,他的噩梦就从这里开始了。
  小周说,花来香公司多次与塘下大酒店的法人邵某要求洽谈合作细则,但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达成合约并组建公司开办酒店。2004年8月,在未经获取花来香公司同意并且没有办理任何开办宾馆所需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塘下大酒店的邵某突然以“杭州瑞豪中心酒店”的名义单方面霸占场地擅自强行开业,开始了他连续两年多违法经营的历程。
  小周继续解释说,同年9月28日,邵某与林某租用文化大厦约400平方米写字楼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下文称瑞豪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项目为“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没有包含“住宿、餐饮”等酒店相关项目。由于公司名称与宾馆名称一致,邵某就用“瞒天过海”术骗过了公众视线,从此,一家只有不到4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管理公司开始变成了拥有2万多平方米的酒店,李代桃僵地经营起没有营业执照的“杭州瑞豪中心酒店”。
  对此,瑞豪公司总经理陈坚敏则是这样说的:由于花来香公司没有诚意与塘下大酒店达成统一的合作意见,邵某成立瑞豪公司是经营的需要,是被迫的决定,“我们注册瑞豪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管理部门关不了它

  从2005年开始,小周走上了漫长的维权路。
  由于瑞豪公司不具有该宾馆场地的使用权,尽管邵某设法为瑞豪公司获取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但是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变更始终未获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邵某的“瞒天过海”计划始终未能如愿达成。
  随着小周开始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瑞豪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瑞豪中心酒店”长期无证经营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相关部门也开始纷纷立案调查。
  2006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从事其无权从事的住宿和餐饮业,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年9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限3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发出后,瑞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如数上交了处罚金。
  瑞豪公司总经理陈坚敏表示:“工商的处罚书我们认可,但是处罚的结果希望能以大局为重。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中心,我们不希望因为酒店的关停而破坏杭州市的形象。”
  2007年2月,在瑞豪公司继续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
  就在小周开始萌生希望的时候,3月12日,记者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获悉,该庭已经对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做出了“驳回请求,不予执行”的裁定,该院有关人员解释说,他们并非质疑或否定处罚决定书,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用语“改正违法行为”所指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庭难以执行。
  工商部门为什么不自己执行处罚决定书呢?对此,杭州市工商局企管处负责人对记者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负责人认为,瑞豪公司已经获取了特种行业、卫生和排污许可,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于法无据。至于超范围的2万多平方米经营场地工商部门并没有发放营业执照,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基础,工商部门只能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记者追问该局一位副局长,工商局在明确瑞豪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强制停止其违法行为,该副局长说,瑞豪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区,关停这样一家酒店影响面太大,有碍社会和谐。

小周寄望物权法

  工商部门的“改正违法行为”因为“有碍和谐”而遥遥无期,法院又说无法强制执行,小周怎么也想不通:一个自己明确拥有租赁经营合同的经营场地被另外一家公司非法占有并经营长达两年多,相关管理部门却至今不能把强行霸占者赶出去。
  这几天,全国两会热议中的物权法再次燃起了小周的希望。在研读物权法草案时,一个新名词“用益物权”引起了他的关注。草案中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小周说,他现在最关心的是,他所获取的文化大厦的18年租赁使用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瑞豪公司“巧妙”占用了小周所在公司对文化大厦中共15层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小周想知道瑞豪公司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他说:“如果物权法能支持我要回已经被非法霸占两年多的房屋租赁使用权,我要在物权法生效的第一天就去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宾馆使用权。”


http://jjckb.xinhuanet.com/yw/2007-03/17/content_40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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