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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 将建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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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09: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 将建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
来源:证券日报(07/03/17 07:29)

  □本报记者 申林英


  据权威人士透露,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最大创新在于突出了风险管理。


  一德期货公司总经理王化栋认为,新《条例》首次从制度层面构建了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新的市场监管体系中,特别强调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地位以及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辅助监管机构的“电子警察”角色。新的市场监管体系有助于拓展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于化解市场风险、保证市场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王化栋表示,在新《条例》实施后,包括金融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在的各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理论创新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样的背景下,不仅股指期货的推出有了法律支持,未来我国期货市场一系列金融创新也可以从新《条例》中寻求法律依据。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胡俞越则指出,未来金融期货上市后,不同的期货公司将根据其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从事有差别的业务,监管层也有意比照证券行业的分类管理对过多的期货公司通过分类分级管理。“中金所的分层结算制度也与新条例的业务许可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胡俞越强调,“分层结算制度不仅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的结算潮流,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而且通过对结算会员的分层管理,也能暗合当前监管层要通过股指期货推出这一有利时机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良苦用心”。


  上海大陆期货有关人士则表示,除了上述重大意义,新条例在措词上也颇费苦心。据介绍,新条例将有关期货交易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改为了“当日无负债结算”。虽然仅此一字之差,却为中金所今后出台的有关结算和风险控制规则中的创新预留了法律空间。


  作为风险控制措施之一,中金所将引入盘中试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及风险准备金制度作为其防范风险的四大利器。据了解,盘中试结算主要分为定时盘中试结算和不定时盘中试结算两种。交易所每日进行3次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上海中期风险控制部总监认为,这是国际市场通用的手段。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按照“每日结算负债结算”,每日只在盘后进行一次结算,而在芝加哥交易所每日要结算4次,因此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虽然还是每日只结算一次,但是可以进行盘中试结算,即只进行结算,而不根据盈亏划拨资金,但当日每次结算时则客户保证金必须保持无负债状态。

“盘中试结算,主要是针对每日盘中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动态风险控制”,于毅然表示,以往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也采用过盘中结算的办法,但并没有公开,一种是当行情不但出现反方向而且行情发生极端变化情形时,客户瞬间发生保证金不足,另外则是因为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例,按照盘中试结算,要先通过会员来通知客户进行结算,如果出现赢利,并不增加为可用资金,就是既不能开新仓,也不能提走盈利,”于毅然接着指出,“这是与每日盘后结算不同的,每日盘后结算是既要计算又要结清,但盘中试结算不同,则盈利资金并不能给客户,只是出现巨额亏损时,期货公司可以相应提醒客户追加保证金”。


  据了解,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倡了这一做法。主要是因为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投资者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则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其实,商品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为6%,而涨跌停板为10%,一旦出现剧烈波动,保证金比例能覆盖一个交易日,但中金所拟定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中保证金比例为8%,目前仿真交易中已达到12%,如果突然打破停板价,则来不及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由此,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调研,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


  此外,根据中金所还将在拟推出的有关违规处理办法中,提出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展开包括市场风险实时监控、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活动。其中市场风险实时监控是指交易所对金融期货市场上的资金、成交、持仓和结算等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并发现、跟踪和确定潜在的稽查对象。日常稽查则是指交易所以抽查的方式,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财务、业务及内部风险控制、合规制度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专项稽查是指交易所对风险控制指标异常、日常稽查发现异常、受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其异常,但尚不满足立案条件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新闻:新条例要求期货市场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附则。


  据介绍,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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