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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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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A因为要出国,所以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B保管。B在没有告知A的情况下,把电脑以自己的名义把电脑买给了C,C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款。
请问:在法律上,对此买卖合同及该电脑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评价?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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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1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7-26 19: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此买卖合同应成立,因C属于善意取得,不是不当得利。不用返还电脑给A。A可以要求B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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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3 01: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B对电脑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于A没有追认,B订立合同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所以该合同无效。但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C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事后,A可以要求B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了竞合。)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这些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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