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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法律之窗”意见、建议、投诉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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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2 00: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本贴专门供大家跟帖说明对“法律之窗”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本版内发生的违反版规的投诉。如果会员认为必要可以使用加密的方式跟帖。
    本区请不要灌水回复。如果发现一次警告,再次扣威望。三次以上情节恶劣者删除ID!

注意:绝对不允许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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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21: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WESTLAW的那个威望设置实在太高了
班主可以统计一下
在这版上有几个人有那么高的威望
完全违背的共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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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 1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我会及时处理
希望好的资源能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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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0 18: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贴
游客,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积分高于 50 才可浏览,您当前积分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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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7 11: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昨天发了两贴,自以为对法律研究之士有所帮助,可是看贴之人寥寥无几,再看在本坛驻足之人不是一般的少,心冷矣。在下以为,之所以称之为论坛,集众人之智慧,切磋学习而已,人气乃第一要素也。专家找书论坛之所以人气旺,是因为求书者有所得,应助者亦有所得,人心所向尔。读书论坛亦不甚旺,是因为加威望的可能性不大,真有学者能来这里的有几人?“法律之窗”不错,可是限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与解答,未免太局限。真正的律师不能来这里之说未免武断,可是有时间来的律师,恐怕不乐观。真正搞法律的来这里的也就是学生了。学生这一群体的兴趣恐怕不是来此来咨询,国内有关法律咨询之类的论坛比比皆是。

建议:
1,先定义论坛服务的对象很重要。知己而不知彼,论坛休矣。
2,确定的对象要实际。不实际,论坛休矣。
3,不宜采用与其他论坛千篇一律的做法,毕竟对法律感兴趣的人与对技术知识感兴趣的人相比少矣。
4,对提供资源的人适当加分,不要太吝啬。许多人的初衷来此是为了加威望的,尽管不都是。但是正是这部分在技术区无法加威望的人,却可以被利用为增加法律论坛资源,提高人气的生力军。无可否认,人趋利而坐收之性情。初来者,看的是这里的人气和可利用的资源。如有则奔走相告;如无则舍而弃之。人的兴趣在于引导,很多人的兴趣是尝到某种甜头之后培养起来的。预取之,先与之,就是这个道理。
5,可聘对法学,法律精到之人,担任顾问,予以高威望。创作一批强势经典,引导论坛之方向,形成清晰之方向。品牌效应必会引来万人攒动,趋之若鹜。
6,做到以人为本,对投帖子人予以适当鼓励,不加威也可以。人这个东西,有时把感情看得更重,培养一点人情味儿,对论坛很重要。比如本人就是,呵呵。。。。
7,将加威的帖子,置顶或开辟统一的区域,有利于读者的查看。否则,当帖子的多了之后,一些很好的加了威的帖子就被淹没了。
8,版主或所聘之人常出一些示范帖子,既使出贴之人有所遵循,也可树立标准。
9,如能将法律书资源和并一起,吸引力会更大。
10, 论坛兴旺,靠大家,这是客套话。实际上靠的是诸位版主啊。在下虽非律师,却也是学法之人。本论坛如能兴旺,也是吾之心愿也!

胡乱一通,请莫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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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22: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支持
我们做的不周到,
还请您原谅
同时,也希望您能帮助我们建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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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omtd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2-23 05: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
我本身并不是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也很少转些法律的论坛,今天是因为要找一个案例,跑到这里来的,废话说了一堆,有灌水的嫌疑了,不过意见还是有的。
法律之窗,本身我是不大了解法律的,认为说白了就是打官司,已经定下的,和没定下的,我不知道论坛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单独的询问区,但是案例应该是会有不少的,即使不另外分区出来,可以做一个搜索的联接呢,象是我在找的几个案例,如果没有搜索连接,在论坛里找的话,不知道要翻找多少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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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9: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动太少
活动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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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读书的论坛,对于提供书的置若罔闻,十分吝啬,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散文却慷慨异常,动辄加威3个4个,不知道都是怎么想的。而且版主明显有相当强的个人倾向。某些书自己喜欢,就给该贴加威,某些书自己不喜欢,(包括内容和格式),就置之不理,缺乏基本的公平意识。这不是我杜撰出来的,是总结出来的。这里的版规也是最荒诞不经的。还有所谓答题加威的把戏。为了我的原则我没有威也坚决不会参加这种“活动”。看看其他的论坛吧,看看人家都是怎么办的。

最后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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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9: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阁下对于本版的宗旨有非常大的误解,这里我答辩一下。

第一,法律版最鼓励的是网友的原创文章,而不是一贴了之的转贴,这是再三重申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原创的文章,得分再低也不会低于非常好的资源的转贴。因此,对于原创文章本来就是给予鼓励最高的,至于文章体现的思想性是否丰富,理论是否精深等等,各位方家显然均是见仁见智,在下虽然不才,却也自有在下的判断。

第二,对于转贴帖子的奖励,阁下也有一个误解,在下并非从自己的好恶来评判和给分的,而是从所提供资源的搜集难易程度来判断的。在下结束学业后即在网络公司工作,之后虽回到法律界,但是从来没有改掉每日泡网的习惯,这八年一直浸淫于网络法律资源的检索,对网络上法律资源的分布状况还是比较有自信的。现在贴在本版中的诸多资源中,大致分为三块,一是SONIA6949、LITTLEKID诸君提供的欧美原文法律文献,这是搜集程度最难的,自然得分最高;二是各类著作,最典型的就是上世纪末素心学苑网站站长辛苦扫描校对的商务名著系列以及诸如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等政治法律名著,这几日65665君对此贡献良多,但是我必须非常遗憾地说明一下,这些书由于素心学苑知名度的提高,早已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几乎所有的读书网站都将之收集在册,都是非常容易搜索到的;比较例外的是koukeyan君提供的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好小子君提供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网络上基本上是没有的,属于稀少的资源,自该给予奖励;三是各类论文,这是我给分最谨慎的,因为这些转贴来的论文基本上是许多法学网站上现成的,而转贴者又是最省时省力的,复制粘贴即可,我在怀疑许多转贴者恐怕自己都没有认真看论文内容,冲着作者以及论文题目就贴过来的,推荐一样东西却自己都不清楚好在哪里,跟灌水又有什么区别?而且,版规清楚规定了,转贴应当写明转贴目的并注明转贴地址。更有甚者,有转贴者甚至根本不注明自己是转贴的,径直将他人的文章作为原创提交了。

总之,对于转贴者,我评分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所转贴资源的搜集难易程度,而非内容好坏。若要以内容评分,《正义论》之类的著作我岂非要给10000分?这一点,还请诸位朋友体察。

在下同时感谢海豹飞船君的金玉良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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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5: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
发现这个BBS是有些不足之处
例如唯威望是图
不过每件事都有其两面
有问题也很正常
不过应当改之
对于加威望,在这个威望第一的BBS里
我觉得应该要求适当放低
这样大家都开心
也有继续留下去的可能
否则大家积极性也不会很高
今天这个板块截至到现在不会超过10帖吧
此外,版主也应该对反面意见加威
反面意见不等于错误意见
既然人家敢于说,且不是没有道理
为何不加威望呢?
此外,板块副标题说:
法律资源检索与交流的园地,法律实务与理论探讨的空间。

没有看到所谓的法律实务与理论探讨的空间

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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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6: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capricorn_ye的良言,在下也回应一下:

第一,加威望的标准。在下自问加威望的标准已经很低了,只要确实是原创的文字,稍微言之有物的、有那么一段两段的,即可得到威望,这一点请诸位稍微往前翻个几页即可知道。而且,出于鼓励原创的目的,我往往极大地利用手中仅有的一点加威望的权限鼓励新人。

非常遗憾的是,很多朋友往往根本不愿意、甚至不屑于花几分钟看看版规如何规定加威望(版规对于如何加威望是规定得非常清楚的,而我已经在版规基础上尽可能低地放宽了加威的标准),反而浪费了很长时间贴上来大量网络上已经流传很广、随便搜索就可找到的东西,这却叫我如何加威望?

第二,反面意见是否加威,也请阁下翻阅一下旧贴即知,这个不用我来说,先例并不少,甚至还有跟我辩论的朋友一度以为我在用威望贿赂他,呵呵。但是并非所有的反面意见都有加威的价值的,也请capricorn_ye君明察。

第三,法律实务与理论探讨的例子并不少,比如单位停车场自行车被盗案、便利店外自行车被盗赔偿责任人案、超市领奖被拒案、纪念品刀具是否属于违禁品以及恢复性司法的专题讨论,就在前面不远,只是不知capricorn_ye君是确实没有看到,抑或是仅仅翻了两页所以没有看到?

第四,所谓的唯威望是图,我不知道capricorn_ye是如何判断出来的,我不否认,无论法律版还是别的什么版,确实有不少的朋友是冲着威望才提供一些资源或者什么的,但是就我与大部分网友的交往经验来看,许多网友还是觉得这是一个有趣的地方,有一些值得结交的朋友才来这里的,capricorn_ye君才注册两天,就下如此断言,是否稍嫌武断?

先到这里,在下继续恭聆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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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6: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重申一下,我们没有野心说要把法律版办成一个集合各部门法理论实务研讨、每天数百贴、人头攒动的BBS。我只希望将这里办成一块净土、一块乐土,用SONIA老师的话说,是一个好玩的地方,然后就是一些同好朋友,互相交流些资源,分享些心得,切磋些问题……嘻笑怒骂皆文章,嬉皮笑脸亦欢喜。威望只是一个游戏,一个点缀,可有可无的一个东西。

很多网友还没有理解威望制度的含义。“威望”的本意绝不在于为各位设置无聊的人为障碍,因为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很多的网友却一直将它视为一个障碍。之所以设置“威望”积分,是为了实现贡献与收获的对等:那些为网友带来更多更好资源的人,就能得到更多更好的回报。

说句重一点的话,如果仅仅是为了赚威望,你就不要来法律版了。如果主要目的还是威望,那我个人也是谢绝这样的网友的。而且,纯粹就是为了赚威望的朋友,威望值上升会非常慢;许多朋友不屑于威望值,而是用心去交一些朋友,发一些好的资源,反而在短期内就获得了巨大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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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6: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说教诲
只能说是些所看所想
至于看得不周
或说得不对之处
肯定有
法律板块
我是只翻了没几页
所以直观是法律没有英语的活动多
因此说法律没有活动
是相比英语,直接感觉的
至于其它的,由于刚来,对其不胜了解
暂不发表反驳意见

不过建议版主对于法律那么多资料
是不是做一个汇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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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3: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才两天、“只翻了没几页”就能下“唯威望是图”“没有看到所谓的法律实务与理论探讨的空间”以及在下没有给反面意见加威的断语,capricorn_ye君诸项判断实在是太、太、太武断了!没有调查就乱扣帽子,实在是不折不扣的文革遗风啊!

那位海豹飞船朋友,根本没有看版规的规定,也没有认真阅读我加威以及没有加威的帖子,所作的指责对于论坛、对于版规以及对于在下都是极不公平的。有些资料,名气再响、理论再伟大、流传再广,你不去看,对你而言都不过废纸一堆,对我而言网络上已泛滥成灾的资料也没有任何值得加威之处;恰恰相反,我加了威才是对这些名著和这个论坛的亵渎!

这些武断且专断的指责,毋宁说我将之看成指责,不如说我将之视为对我的褒奖。我加威的尺度已经触痛某些如capricorn_ye君所言的“唯威望是图”、整天搬运一些自己根本不看的资料的人的痛处,说实话,这也是我所乐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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