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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不要冀望法律成为归置社会的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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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8: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内法律界人士称中国应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闹市街头,一边漫步一边沉浸在手机通话之中,完全忘记了身边呼啸而过的汽车……这一常见的现象在一些通信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可能被立法禁止。有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也应该考虑相关立法。(2月13日《信息时报》)

  

  过马路打手机是不安全的,可是,不安全的一定要禁止吗?禁止的一定要上升到\"立法\"吗?就譬如一个小孩子在家用煤气可能也是不安全的,那么,是不是就得禁止他做饭吃呢?即便禁止了他做饭吃,是不是一定还要立法规定他在家一个人用煤气做饭就是违法呢?这个逻辑显然是荒唐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界人士这些年似乎很是热衷于立法建议,搞得\"法治国家\"越来越成了\"立法国家\"。应该说,上世纪的中国基本经历了五十年代的法律启蒙阶段,再到六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后来到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现在,\"法律万能\"的思潮又可是在我们身边蔓延。至于\"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的跟风式司法主张,只是我们立法热潮下的一次癔症罢了。回顾这些年,我们\"立法繁荣\"的空前景象见识得还少吗?尤其是对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构上,有时一天数部法律同时表决通过,这种片面强调立法数量和领域的理念恰恰遮蔽了我们这个社会对基本规则的坚守与捍卫。

  

  立法当然是不需要原罪的,法治的前提的确就是\"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马克斯的那句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立法上的禁止是一种\"非此不可\"的姿态,正因如此,\"禁什么\"才尤须谨慎---至于暧昧的、中间状态的,从来都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毕竟,在归置社会问题上,\"法\"是下下策。

  

  过马路打手机,固然存在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可控的、是小概率的,和我们骑自行车上街差不多,事实而言,真正打手机出交通事故的,多是司机而不是行人;法理逻辑上说,行人在道路安全上处于弱势,即便打电话不小心了,也不能成为司机冠冕堂皇撞人的主观理由吧。街道上更加危险的动作譬如横穿马路等行为还没能禁止、斑马线上安全岛里的权利都没能被法律所庇佑,更不用说通过法律禁止在马路上打手机了。法律不是归置社会问题的万金油,至于过马路打手机,善意提醒就足以,毕竟,行路安全和自由通讯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

  

  法律的本心是什么?我想,法律终究是以\"自由\"为宗旨的。尽管我们的法律是以限制人们从事某些行为为载体,表面看是对自由的限制,但是从宏观价值来度量,立法调整社会关系之后,人们的自由范畴与自由能力是在扩大,而非缩小。反之,法律调整的范围越小,并不一定代表着法制不健全,恰恰相反,可能正是象征法治的高度完备。

  

  在马路上打电话应该是一种值得尊重、需要提醒的自由,果真立法禁止的话,这个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怕都是天大的难题。没有法律是不能的,有了法律也未必是万能的。能不用立法归置的社会生活问题,就最好不用法律去管,道德素养、规则意识……这些才是我们在\"过度立法\"狂热后真正需要关注的\"法治\"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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