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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冤案总由潜规则与歪规则联手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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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4: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中国青年报》2月9日)

  

  在张金波的冤案中,致张金波无辜入狱的郭某等人固然可恨,但仅仅郭某等人的诬告,没有国家的行为成不了冤案的;并且即使国家介入了,如果公正司法,也成不了冤案。而张金波偏偏不幸的是,他不仅遭到来自郭某等人的诬告,更因为一些官员的权力滥用,利用了\"潜规则\"与\"歪规则\"等不合理的制度环境,致使其与国家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蒙受了不白之冤。

  

  \"潜规则\"就是不公开成文却在实际中通行的规则。张金波案本来经过检察院审查,已经作了不起诉处理,但是由于他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并且进行了不断上访,触犯了某些人的神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被重新起诉。致张金波蒙冤之二的\"潜规则\"是\"公检法协调案件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公检法协调案件制度\"下,张金波还没有经过审判,他就被暗箱操作定为有罪了。

  

  \"歪规则\"是指虽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规则,却是不合理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则。这就是\"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张金波案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检察院仍然对其进行起诉,然而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先前已经知晓的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看来,只要有\"重复起诉\"规则存在,任何公民都难逃重复追诉,终生处于司法暴力的危险之下。

  

  公民张金波在不懈的上访中,终于洗白了冤情,但他的洗冤仍然是难以复制的个案,只要这些\"潜规则\"与\"歪规则\"还存在,就将不断地制造冤错案。所以,针对张金波案,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郭某等人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二是追究某些官员滥用权力的行政、刑事责任;三是要下大力气去清理\"歪规则\",肃清\"潜规则\"生存的环境,让公民不再有无辜蒙冤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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