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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乘出租车多收1元钱 乘客法庭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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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09: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一乘客认为出租车司机多收了他1元钱车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返还1元钱。2月6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笕桥法庭受理了这起“1元钱”官司。
   2007年1月10日早晨,原告孙某在杭州市东新路颜家村搭乘被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在德胜路(浙江工业大学后门)下车,计时时间为6分钟,等候时间12秒,行车里程为3.0km。当时,出租车司机向孙某收取了11元车费及1元燃油附加费,共计12元,并交付了发票。

   原告认为,根据杭价费[2006]23号、杭交法[2006]16号、杭质计[2006]30号文件规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普通客车的收费标准为:起步里程为3公里,起步费10元;超起步里程后10公里内每公里租费2元,超过10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的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3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每5分钟按1公里租费计收。

   为此,原告孙某认为,当时其行车里程为3.0 km,等候时间12秒,按上述规定,其只需支付10元车费及1元燃油附加费,而被告未按规定收费,多收了其1元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多收的1元车费。

   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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