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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放贷人条例预出台 民间借贷将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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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2: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放贷人条例预出台 民间借贷将见光  

  在“新金融时代——第四届《财富中国》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称,在中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代,要重视和改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并努力建立“普惠金融体系”。
  目前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而起草的初衷是完善支持小额贷款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这一条例的制定,无疑将使民间信贷从地下逐步走到阳光中来。将有利于完善当前小额信贷组织等存在的法律环境,同时使民间信贷实现阳光化,因为《放贷人条例》可以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而我国香港地区早就存在类似的条例。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要求按照规定放贷,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焦瑾璞说,我国金融业面向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仍存在不足,特别是缺乏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仍缺乏社区性的金融机构和互助性质的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对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政策扶持体系。他说,小额信贷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很多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虽然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且贷款条件要求较高,申请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因此,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有关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江浙地区明显偏高。对于这种现状,单纯依靠银行进行信贷显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6%至7%的水平,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政策或法规,监管尚属真空状态。实际上,从2005年10月开始,央行就已经开始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山西等5省区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私人出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这意味着,一旦条例出台,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合法地位和发展空间。而国内迟迟未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已为内地的放贷业界期待已久。
  焦瑾璞表示,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制度的地位,《物权法》草案今年有望通过,而这也将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它的出台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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