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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大纲新增知识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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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9 12: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  法

   1、排除犯罪的事由
  (1)法令行为,包括四种情况:基于政策理由;法律有意明示的合法性条件;职务行为;权利义务行为。
  (2)政党业务行为,指基于业务上反复实施的行为;
  (3)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被害人有处分权;二被害人有理解能力;三事实上必须存在真实的承诺;四承诺必须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五危害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六承诺本身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罪数
   在法定一罪中,将惯犯(包括常习惯犯和常业惯犯)改为集合犯,具体包括三种:一是常习犯,指多次反复实施某一犯罪;二是营业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营利目的;三是职业犯,是指将一定犯罪作为业务或职业反复实施。
   3、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下三种情形以此罪论处:
   一是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给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
   二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是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下三种情形以此罪论处:一是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给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二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三是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两种情形以此罪论处:
   一是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是故意传播突法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1、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原则:公平、公开、公正、便民、保证权利、信赖保护
  第二节设定
   1、 设定原则:可设立原则、优先原则
   2、权限和形式 :经常性的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事先设定;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由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
   3、设立程序:(1)起草;(2)评价
  第三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法定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机关
  3、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4、受理的行政机构和办理的行政机关
  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2、审查与决定程序;3、期限;4、听证程序;5、变更与延续程序;6、特别程序
  第五节费用
  1、禁止收费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
  2、例外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并且必须事前予以公布,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节监督检查
  1、对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获得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信息;
  3、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指被许可人使用特别许可或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和设施的公共义务;
  4、撤消和注销。撤消指构成违法的许可丧失效力的处理;注销指由于客观原因或法定原因,不可能继续存在的许可失去效力的处理。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单购限额标准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2、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第二节 当事人
   1、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一是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一是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必须符合法定的基本资格。
   第三节 方式和程序
   1、公开招标;2、邀法招标;3、竞争性招标;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1、概念。政府采购合同,指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权利义务内容。
   2、订立: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必备条款;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4)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5)采购人向政府备案
   3、履行。1)供应商可以分包;2)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订立补充合同。
   4、变更与终业:1)变更不得擅自进行;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或终业;3)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1、质疑,供应商的权益遭受损害,有权向采购人提出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答复。
   2、投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能及时得到答复,可以向监督部门提出法律投诉,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复议或诉讼。
   3、监督检查:1)监督部门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2)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
                          行政应急
   第一节概述
   1、概念。行政应急,指国家机关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清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有三个特征:1)突然发生具有公共危害的公共事件,对全国或一定区域造成严重危害;2)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制和清除对社会的危害;3)公民个人将增加新的负担,接受必要的权利克减。
   2、原则:1)正常行政管理与应急行政管理的协调发展;2)法治原则;3)人权保护;4)比例原则。
   3、应急措施:1)授意性措施: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救助和保护;2)负担性措施:为克服行政资源的不足,而要求公众提供人力、物力和特定的支持;3)限制性的措施: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予以克减。
   第二节 类型
   1、自然灾害(地震)
   2、安全事故(危险品事故)
   3、公共卫生(传染病突发)
   4、经济危机(金融信用危机、能源短缺)
   5、社会冲突(骚乱、动乱)

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 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书面或口头
   2、起诉的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应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地址,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的,可以被告不确定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告知其后果,被告仍拒绝提供的:
   1) 被告是自然人的,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以工商登记地或其他备案地为送达地。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法院,或拒不提供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1)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的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3、被告的答辩
   被告有权选择答辩的方式: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当即开庭;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将提交答辩状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被告。
   二、审理前的准备
   1、举证期限的特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
   三、开庭审理
   1、调解。除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应先行调解。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口头告知,或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的,审判人员除回避权之外的权利可以不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开庭审理时,不受口头通知的限制。当事人协商举证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除确有必要的外,应一次性审结。
   4、法庭笔录
   四、审判
  五、判决
  1、判决书送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书简化:
  1)达成调解;
  2) 明确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3)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的,当事人要求的,法院认为要求正当的;
  5)双方一致同意的。


                                  民  法
                                   占 有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占有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空间上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时间上对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
   2、种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5)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6)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 效力
   1、占有的推定:1)事实的推定:占有人无须对占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且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2、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的关系:
   1)善意占有人对物有使用、收益及取得善意,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2)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
   3)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但已经取得孳息的,必要费用应从孳息中支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支出的费用,但只能以物的现存价值为限。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有益费用。
   3、占有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防御权和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1、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非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属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有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如出质;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占有,如甲和乙同时签订买卖和租赁契约。
   2)继受取得: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间接占有。
   3、占有的消灭: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债务。下列情形除外: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货币的利息之债。后果是: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承担责任,但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不履行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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