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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如何防范和规避立约定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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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3: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概要】
定金是把双刃剑,在规范合同行为、制约合同双方的同时,会给合同双方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定金具有法定的担保效力,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保证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交给对方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立约定金对合同双方具同等约束力。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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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约定不当或者一方未能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主合同之前订立立约定金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若要规避签订立定金合同的风险,一般应当把握如下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亦可体现于合同的相关条款。
2、立约定金合同单独订立时,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
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

【常见争议】
目前,较为常见的是由认购书而引发的购房定金纠纷。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签署正式合同的期限、定金的数据等。认购书引起的多是定金纠纷,预购方与开发商未达成购房契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例外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形是:如果认购书对双方正式购房合同中将涉及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且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多次对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但分歧过大,则此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未达成契约,依公平原则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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