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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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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 10: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单的说,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在这里,委托人拥有闲置的资金或其它资产,受托人则具有专业的投资技能和经验,相互的需要导致了两者的结合,催生出委托理财业务。这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
  近几年来,委托理财业务来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炙手可热的兵家必争之地。遵循现实先于法律的客观规律,早自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任何相关规定的1999年起,以证券公司为主体、新兴投资(咨询)公司和地下私募基金为补充的专业群体就已借股市5.19行情之势,大举开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市场,并取得了不俗战绩。据统计,2001年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到172家,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达216.65亿元;作为证券公司中的佼佼者,国泰君安一家就接受了19个上市公司的委托。通过投资于红火的证券市场,委托理财既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菲的收益,又为券商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风头之劲,一时无两。然而,证券市场固有的系统性风险决定了委托理财业务的经营风险,而部分上市公司在选择管理人上的盲目和轻率更加大了风险系数。 在证券市场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持续走低后,积蓄多时的风险势能集中释放,委托投资收益大幅下滑,一些上市公司损失惨重,证券公司面临信任危机。在此情况下,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先经证监会批准、取得专门资格才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自此,就证券公司而言,委托理财领域由从“自由市场”变为“特许经营”;而对于冠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种种名称的委托理财“非正规军”来说,这一领域仍然是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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