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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食品贸易技术壁垒讨论
——贸易壁垒的演变
虽然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贸易各方中打出的口号都是互惠互利,但是任何国家都希望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产品出口,限制他国的产品进口,这就是贸易保护。
要实行贸易保护,就要设置一些贸易障碍对他国产品进行限制,于是就产生了贸易壁垒。由于采用单纯提高关税等办法设置的贸易关税壁垒容易引起对方的报复,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在经历无数次的教训以后,目前国际贸易各方一般不会轻易使用贸易关税壁垒。相反,在自由贸易的口号下,降低关税,促进贸易发展的呼声却越来越强烈。
从本世纪40年代开始,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缔约国在不断地进行磋商,努力降低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税水平,并推动其他国家降低关税水平。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各国的平均关税总水平已经由过去的60%降到了10%以下,发达国家更是降低到3%左右,我国关税水平也从1992年的43%降到了2005年的15.3%。在国际贸易中关税的保护作用在不断地削弱,而贸易保护却是依然需要的,因此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采用技术性更强的手段。
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特别是运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来设置贸易技术壁垒却愈演愈烈。贸易技术壁垒讲到底就是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在保护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等口号下,在对本国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管理时,采取一些与其他国家不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签、认可和检疫检验制度等手段,以此作为其他国家产品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在研究和技术方面领先的优势,所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间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贸易技术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以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护消费者、防止欺诈行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理由下所形成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也就是以实施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等保护性或者限制性措施,以提高产品的技术要求为手段,从而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阻止或者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的目的。
贸易技术壁垒的主题就是实施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中贸易各方惯用的手段。GATT(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发达国家担心滥用贸易技术壁垒手段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经过长期磋商,反复讨价还价,拟定了与贸易技术壁垒有关的协议。目前已经获得通过并可以在WTO框架下实施的有关贸易技术壁垒主要协议有《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一、《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SPS)
在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SPS中确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由于成员国在执行这个协议的时候有很高的自由度,因此,在协议中又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较高透明度。
SPS以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为主题,主要作用有以下4点:
1. 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 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其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当然,SPS中也就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具体实施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这就是: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
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另外,SPS协议就“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采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SPS要求各成员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现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在风险评估方面,SPS认为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在保护水平方面,SPS希望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卫生和动植物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
另外,SPS中也要求当某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伏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或者这类标准、准则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并应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提供解释。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遵守规定,并应确保其程序不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
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是GATT中主要对缔约国的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因此各国也称其为标准守则(Standard Code),它是GATT的9个副协定之一,也是WTO希望中国在恢复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GATT自1947年开始以来,经过多轮(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当关税降至一定水平时,由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手段形成的贸易壁垒逐渐转向由国家间对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贸易障碍,这就是贸易技术壁垒。GATT在1970年起着手制定,于1979 年正式签署了GATT-TBT,1980年初生效。应该说东京回合的TBT对当时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该协议的接受具有较随意的选择性,缺乏必要的严格制约,因此当时签署该协议的缔约方不足40个。 鉴于此,GATT又于1991年对TBT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4年正式签署生效。新版本的TBT将对WTO现在所有130多个国家成员适用。至今,大约70个国家已表示接受这个守则。
TBT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信息和协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另外有三个附件分别是术语及其定义,技术专家组,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TBT协议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与东京回合的TBT协议比较有了重要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TBT适用对象仅限于国际贸易中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护消费者、防止欺诈行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内容,TBT从以下7个方面来考虑:
1. 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
2. 鼓励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3. 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4. 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5. 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6. 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作出贡献;
7. 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及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等以外,TBT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为此TBT中就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
技术法规和标准: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考虑到正当目标(指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但是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当为实现某一正当目标,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确保该技术法规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接受并遵守本协议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议中称为规范)。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不管标准化机构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条款是各缔约方的义务。
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制定、通过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使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方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方的条件下进入该缔约方境内,保证产品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对合格评定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得到认证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为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句话的意思是:合格评定主要是让进口缔约方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是必要的,但是不要过分严格,超出实际需要。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上生产的产品,在次序上要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公布。设有相应程序审查在合格评定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如投诉被判定合理,则应采取行动予以改正。
——国际食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案例
在国际食品贸易中,采取适当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是允许的,这个在WTO的有关协议中已经有所规定。但是要避免的是不合理、不恰当地运用贸易技术壁垒手段。发达国家在实施贸易技术壁垒的同时也担心别国利用贸易技术壁垒的武器来对付自己。因此他们一方面虽然不遗余力地使用贸易技术壁垒实施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也促成制定有关贸易技术壁垒的协议,制定共同遵守的准则,特别是把贸易技术壁垒的措施引向自己占优势地位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以自己的优势来约束对方,特别是用来约束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在SPS和TBT中规定的内容,相当多的条款是有利于发达国家。我们从已经发生的在食品贸易中的贸易技术壁垒案例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一、《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中可以引发的贸易技术壁垒
SPS中所论及的措施包括所有的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其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由此可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实际上是围绕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这三大主题而展开的。由于对所采取措施的方式和程度缺乏必要的制约,以此为由所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真是花样百出,与食品有关的有以下5个方面:
(一)最终产品标准
提高最终产品的卫生标准,或者在其中增加一些复杂的控制要求,或者提出众多的检测项目,就此可以限制他国产品,至少可以因此而使得生产国增加在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控制方面的成本,比如添置设备费用、管理费用、检测费用等等,用以削弱生产国这些产品在价格方面的竞争能力。在此各国都是不遗余力的。第24届的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会议就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指现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含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由此,当时的欧共体马上就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比如,从2000年7月开始,欧盟就执行新的茶叶进口标准。新标准扩大了检测范围,将农药残留量从原来的10种扩大到56种,另外也提高了限量标准,部分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指标数降低到原来的1/100到1/200。日本食品的农药残留量的要求非常苛刻,有些超出了国际规定,比如日本要求检测冻鸡中的克球酚,而欧洲国家基本上没有类似规定,鳗鱼中的恶喹酸的限量和检测要求也是日本单方面所坚持的。另外日本规定茶叶中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0.02ppm。
美国对低酸罐头实施低酸登记,并且进行严格的管理,每年因故由FDA扣留的进口食品约有12000批左右,其中低酸罐头约占其中的13%。
(二)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
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对出口国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式的安全卫生提出具体要求,并以此进行检查、认可或注册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技术壁垒手法。
欧盟为了保护成员国的出口贸易,限制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欧盟,规定只要欧盟成员国内部有的产品或者有能力生产的产品,优先从其成员国内部进行满足,没有的再考虑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的贸易政策。由欧盟理事会对输欧盟成员国的肉禽及水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进行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在一系列的欧盟指令中对肉禽、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甚至加工场地的温度、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对生产加工用水就提出了60多项检测项目,大大地超过了有关国际标准。1996年8月,欧盟以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我国冻鸡和双壳贝等水产品进入其市场,至今尚未解禁。在国家检验检疫局反复交涉后欧盟终于派遣检查人员来华,先是提出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问题,下一次来又改口要求建立国家农药、兽药残留控制计划。反正改进后又会有新的要求提出来,让你永远忙个不停,但是结果是永远有那么一点做不到,那就谈不上什么解禁了。
美国政府在联邦法规CFR 110《联邦政府对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例及法规》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厂房与场地、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及管理、设备与用具、加工及控制、仓储与分销以及食物中对人体健康无危害的、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缺陷等进行详细规定后,又规定于1997年12月起对所有的输美水产品加工企业实施HACCP认证。
从亚洲来讲,新加坡原产局规定所有的对新加坡出口的肉禽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新加坡提出的要求,必须经过新加坡原产局的批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认可。新加坡原产局还规定了上述产品兽医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对于肉类罐头,要求把罐面打印的代号如数在证书上显示;规定所有在兽医证书上签字的官方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由国家局推荐,在新加坡原产局备案。日本政府规定从1991年起对输日水产品境外厂商实施注册制度,并且规定在获得注册的进口商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申报,然后在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繁多,通关手续也较繁琐。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境外的输日偶蹄类动物的生产加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企业实行注册制度,只有经过他们检查并获得通过的企业才能获准生产上述产品;韩国、南非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
进口国故意采用不当的检验措施同样可以得到当局需要的检验结论,为实施贸易技术壁垒提供依据。80年代末我国输美蘑菇罐头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问题(以下简称肠毒素)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由于饮食习惯,美国每年需要消费大量的蘑菇罐头,从中国大量地进口蘑菇罐头直接影响到美国种植主的利益。美国FDA官员取了一罐已破损并肉眼就可以看出已经明显变质的2950克蘑菇罐头作为检验样品,使用澳大利亚某公司生产的试剂盒(我国技术人员证明该试剂盒有假阳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据称发现有肠毒素污染。美国FDA就以此推断所有中国生产的蘑菇罐头均有发生肠毒素污染的可能,并以此对中国输美蘑菇罐头全部实施自动扣留。在这件事上,不仅抽样和检测均有问题,检验结果也漏洞百出,欧洲其他发达国家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从中国进口蘑菇罐头,但是FDA就是以这种不可靠的检验结果为依据,采取了无限扩大化的措施,达到了有效地阻止中国的蘑菇罐头进入美国市场的目的。上述措施违反了SPS中“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的规定,正像某些国际人士评论的那样,美国官方在此问题上制造了一个有争议的冤案。而且现在的问题更为明显,在经过近10年的反复交涉后,FDA在蘑菇罐头肠毒素的问题上终于有了松动,但是美国的蘑菇种植主紧接着就对中国蘑菇罐头提出了反倾销的要求,中国的蘑菇罐头进入美国依然困难重重。从贸易技术壁垒到反倾销,目的就是要坚决阻止中国的蘑菇罐头进入美国市场,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美国官方机构与美国蘑菇种植主一环扣一环的密切配合。由此可见,只要冠以安全卫生的理由,检验措施可以任意歪曲,可以用来为设置贸易技术壁垒服务。
(四)有关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
风险评估就是评价食品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食品的风险评估通常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通报这3个环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9年11月在北京举办了“亚欧会议第二届检疫和SPS程序研讨会( The 2nd ASEM / TFAP Seminar on Quarantine and SPS Measures )”。会议中的食品安全组的各国代表对风险评估予以浓厚的兴趣,要求将此列入每届会议讨论的议题。泰国的一位与会代表所认为:“市场准入前包括食品安全性和质量的评估、食品生产企业和贮存的评估就是风险评估;制定食品标准和对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求,例如加工环境卫生和适当的质量控制,对食品的注册和对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前的控制措施,以及主管当局的调查和监控,企业的自我控制,例如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LP(良好实验室规范)等,这些都是风险管理的措施”。就我国来讲,国家正在实施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厂的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分类管理等工作实际上就是风险分析的实质性内容。
(五)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在食品的包装上各国也有一些规定,以较少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纸来代替塑料等材料作为包装物已经成为一种推动环境保护的手段,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其中规定在德国销售的食品包装纸箱不得带有金属钉,也不能使用塑料带捆扎。丹麦以保护环境为名,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等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美国以避免污染环境为由,拒绝进口一种加拿大生产的啤酒。
在食品标签问题上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而且率先将食品的营养标签付诸实施的国家。美国从1994年5月起实施《食品标签法》,就规定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实行强制性标签,内容复杂而繁琐,这就大大地增加了产品的成本。特别是其中规定必须标注的营养标签,因标注营养标签而进行的营养成份检测,每种就额外增加了费用约500至2000美元不等,改换标签也要花费巨资。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制造商为此每年就要多支出10多亿美元。世界各地的食品生产、经销商为把食品出口到美国为此更需要花费巨资,由此可以想象这些出口商所要承受的成本压力了。当然对于没有条件或者无力承受成本压力而不能进行食品成份检测的,美国的食品标签法无疑是一种禁止性的措施了。
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可以引发的贸易技术壁垒
TBT在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在贸易壁垒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下:
(一)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它也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标准则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由此可见,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的是利用技术法规和标准来设置贸易技术壁垒,因为技术法规和标准很容易设置和更改,并且名义上可以做得冠冕堂皇,使人无法批驳。
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是不遗余力的,美国就制定了与食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就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婴儿食品法》、《家庭冷藏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等等。关于食品标签英国在1990年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德国在1984年公布《食品标签条例》,1993年作了修改。欧共体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等等。欧共体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经过精心设计和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既可以具有普遍性,针对所有不利于本国的产品;又可以具有专一性,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特定产品。可以说在产品标准方面的技术法规是千奇百怪的,有时根本谈不上什么讲道理,目的就是设置障碍,阻止对方的产品进入本国。据有关资料报道,西欧有些国家规定,面条内的鸡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盐含量不能超过1%,不准添加色素等;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衍生物作为染色剂制造,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而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以及衍生物的糖果;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为了抵制美国产品,法国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土豆的输入,就制定土豆的技术法规,其中就有土豆的成熟度和大小等技术指标,由于成熟度太高容易腐烂,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
(二)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特别是指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根据贸易技术壁垒规定,合格评定程序是利用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部分作为他们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不适用于由于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阻止欺骗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结构方面引起的问题。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
抽样、测试和检验:这就是对具体产品的检验过程。故意采用不当的检验措施可以得出当局需要的检验结论。尽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规定“当为实现某一正当目标,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确保该技术法规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但是所谓纯技术性的抽样、测试和检验都可以用来为设置贸易技术壁垒服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在食品方面,通常是对具体的安全卫生措施乃至整个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价,包括目前广泛推行ISO9000体系认证等等。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包括实验室的认证,质量体系的认证,也可以扩展到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质量认可和市场准入的批准等等。
三、新技术、新产品引发的贸易技术壁垒
(一)现代生物工程和转基因食品
对90年代兴起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使得贸易技术壁垒手段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由于转基因是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现代生物工程研究领域。美国以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在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他们希望转基因产品在全球性商业销售中以竞争性的价格迅速获取垄断性的销售份额,迅速收回在研究开发阶段所投入的资金,并期望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据统计,美国的转基因开发商仅从转基因玉米这一种产品中每年就可获得40亿美元的利润。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国和出口国,其种植面积、商业性销售和出口量均占世界首位。
在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方面美国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但是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评估问题却由其他国家提出。在不久前举行的西方八国首脑高级会议上,有关公众食品的安全,特别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是会议的主要议题。欧洲有关政府一方面在加紧进行本国的转基因研究工作,另一方面表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需要让科学证明其安全性,实际上是争取时间来发展本国的转基因产品。欧盟认为由于欧洲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担忧不断增长,因此从98年4月起欧盟暂停批准在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产品。在WTO的部长级会议上,转基因食品也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像欧盟那样绝对化,但是也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宣布于99年5月13 日起正式实施《使用基因工程生产食品标准》,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性评估。俄罗斯规定于99年7月1日起对转基因食品和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进行州政府登记制度,此前在俄罗斯市场上没有转基因食品出售。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日本等国相继规定含有转基因成份的消费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注,让消费者选择。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宣布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强制性的评估,但已有一些进口国的官方或进口商陆续提出要求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出具证书来说明出口食品是否是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生态体系
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环境污染加重,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消费者对环境污染的忧虑,对原始生态的怀念,认为从维护和发展各国生态农业体系,保护地区和全球性环境出发,应该推行生态体系(Organically System,又译有机体系)。生态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以尽可能少从外部环境引进物品并且不使用人造肥料和杀虫剂为前提条件的。认为生态农业是与自然界有密切联系的生产管理体系,它对生物多样性、生物循环和土壤生物活性具有促进和提高作用。生态体系规定生态农业规范应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物质,任何残留物含量都必须低于对生态产品和食品所设定的最高残留量水平,并且规定由官方正式批准和认可的组织对生态体系进行认证,确保生产、制备、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各阶段都经过检验并符合要求。生态体系还对体系中的生产、认证、识别和标签予以统一规定,对生态食品管理体系提供国际准则,当然生态体系是绝对排斥转基因食品的。
在环境保护、回归自然的口号下发展起来的生态体系实际上会演变成一种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这是因为尽管在食品生产中避免化学物质污染是食品生产者的目标,尽管生态体系提出的系统化要求是消除食品生产中化学物质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各国在国力强弱、耕地多少、人口数量以及对于食物需求量等因素的差异,生态体系不可能在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得到推行。因此,一些率先实行生态体系的发达国家,可能以全球消费者都希望得到纯净食品为由,歧视、甚至拒绝非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欧盟在《欧盟生态(有机)食品法规》中就规定,到2002年,出口国如果没有建立与欧盟要求相符合的生态(有机)食品保证体系,将被列入“第三国名单”,生态(有机)食品出口的途径就将断绝。发达国家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设置的歧视和垄断将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食品贸易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一点是值得重视和警惕的。
——食品贸易技术壁垒的思考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在保证国际贸易中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方面、在反对贸易歧视方面、在合理使用贸易技术壁垒方面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为缔约国的贸易各方提供了共同遵循准则。但是问题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充分地利用SPS和TBT规定的内容来设置贸易技术壁垒,制造贸易障碍;而我国却因为安全卫生的管理和控制、技术法规和标准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对外表现出一种软弱无能,反应迟钝,甚至表现出一种无奈,放弃了合理设置和抵御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利用SPS和TBT原则进行攻击的目标,在某些方面甚至成为众矢之的。
一、食品的安全卫生是贸易技术壁垒的最好作用点
食品出口可以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始,甚至在某些阶段是处于绝对重要的地位。由于食品的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SPS中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授予食品进口国在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上以较大的发挥余地。因此,有关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是进行贸易技术壁垒的最好作用点,也是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实行贸易报复最好借口,同样也是抵御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工具。但是在中国的对外食品贸易中,一方面国外以安全卫生为由对我国的出口食品进行围剿,使得我们的食品出口步履艰难,逐渐萎缩;另一方面我们对进口食品基本不设防,敞开大门,或者有了问题反应迟钝甚至没有反应。比如在转基因食品方面过于软弱和迟疑,使得这些在其他国家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需要进行强制性标签的转基因产品在我国就可以长驱直入,通过食品加工链的扩散端上我们的餐桌,甚至加工以后再出口。讲得不客气一点,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至今还在为争夺转基因产品的管辖权而脸红耳赤,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这样,我们在安全卫生这个在国际食品贸易中最好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方面能有多少作为呢?由于毫无制约,国外却在我国出口食品上以安全卫生为由进行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更加为所欲为。长此以往,中国的出口食品还有生路吗?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落后使得我们处于被动的地位
TBT推荐缔约国采用国际标准。在制修订国际标准方面,目前基本上被发达国家所垄断,甚至先有他们的国内标准,然后由他们发展成国际标准,以他们为前瞻。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到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 %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而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由此可见,在国际标准的采用方面,中国技术法规和标准明显滞后。从食品来讲,由于我们产品的技术含量较低,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更低。在食品的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的某些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过低,甚至没有,其他国家不合格的产品因符合我国的标准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中国市场。因此在抵御或者设置TBT规定的贸易技术壁垒方面,中国因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落后而明显地处于劣势。
另外,中国在执行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也遇到诸多的干扰,甚至是行政干预。比如国家局按国际惯例对食品标签实行审核制度,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的正常举措,国外也有类似的做法。有的国外客商得知这些情况后就打电话来询问,有些国家的驻华使馆人员甚至登门拜访,他们的目的是了解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并没有对规定本身提出任何的异议。倒是一位自称是某洋酒协会的代表上门说三道四,甚至口出威胁之辞,目的是要求我们在洋酒上放弃执行中文标签规定。这个全部由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人组成的洋酒协会在维护国外洋酒经销商的利益上倒是全力以赴,敢于跳出来对抗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显示出深厚的背景和实力,这个在其他国家有可能发生吗?如果都是这样,那么再多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又有什么用处呢?
三、新技术的应用使得贸易技术壁垒有新的发展
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尤其是当现代生物技术在生产中得到实际的应用、当转基因这种新型产品出现后,围绕这些新技术以及由新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争论日益剧烈。这不仅仅停留在对安全性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认识的分歧上,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涉及到贸易各方是否利用这件事情进行贸易保护的复杂因素。这就使得在WTO框架下有关各方对因此引发的贸易技术壁垒达成共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许多人士担心,如果此类问题不到妥善解决的话,就有可能形成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贸易技术壁垒已占非关税贸易壁垒的30%。贸易技术壁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隐蔽性、针对性、扩散性、可操作性、灵活多变和难以应对的特点而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由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如果能够转变单纯检验检疫的观念,通过深入研究贸易技术壁垒的种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在食品中的安全卫生因素所引发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凭借系统内的技术优势和执法地位,在把检验检疫技术与WTO框架下食品贸易的技术壁垒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地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贸易技术壁垒这个有效的工具来抵御或者设置贸易技术壁垒,以维护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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