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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法外特权”岂能成招商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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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0: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不准对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除重大交通事故外,对客商车辆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客商子女入学不受审核、可自由择校;凡是客商在本地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每月1日到25日为“安静生产日”,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

   近日有媒体披露:河南西北部一县级市为吸引外资,出台“红头文件”保障外地客商——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符合其它条件,可享受多达12项的优厚待遇。当地不少老百姓称之为“法外特权”、“超国民待遇”。

   招商引资,是地方经济提档加速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对客商给予政策倾斜,“筑巢引凤”,无疑是必要的。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投资者“有求必应”,从征占土地、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到给予特权,甚至“法外特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据介绍,一浙商在该县级市投下巨资,被授予“荣誉市民证”后,驾车逆行被逮,他亮出“荣誉市民证”后,交警便因其享有“投资特权”而放行。此类违法违规的“优惠”会带来什么影响,实在不难想象。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给予客商“特权”待遇,实质上是用牺牲法律、法规的尊严,取媚于“客商”,折射出当地法制观念的淡薄。如今,政府已转轨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平”,是政府追求的第一要义。既为“公共”服务,就不能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倾斜于某一利益阶层。给予客商“特权”的同时,必会剥夺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阶层间的不公平。

   一个以投资多少确定权利大小的地方,不仅规则会失效,客商的权益也难以保障。实际上,投资商也清楚,所谓“特权”,就是一把“双刃剑”,合作愉快时,会带来便利;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就是“一锅粥”。与各种“特权”待遇相比,一个公平、公正、有法律保障的投资环境,一个亲商而不媚商的投资环境,更值得投资者期待。

   在“媚商”的背后,不难看出,一些地方存在着不正确的发展观。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味追求GDP增长,把客商投资多少看作是自己的前程,以招商引资的多寡来考核干部政绩,遂竞相给予客商“特权”待遇,“外资崇拜症”越来越严重。也因此,出现了低水平重复引进,不顾当地资源、产业结构的引进,甚至把已被淘汰的工厂搬来,“一任官的政绩,几代人的包袱”,有人称之为“政疾”。

   招商引资,不能把“法外特权”当筹码,营造投资环境不能患上“优惠政策依赖症”。由此必须转变观念,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规律的引资方向转变,建立起科学的吸引外资考核体系。同时应当认识到,招商引资本质上是市场行为,政府主要是起改善外部环境的作用。因此,要建立起与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政绩考核机制,全面、系统地看待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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