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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活动】] 百姓日常生活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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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6: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已退休人员、以及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临时性的有偿工作均属劳务关系。此外,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承包给某人;或用人单位使用的是某公司的派遣人员;个人或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较多。

2、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关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

5、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需用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务关系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多次提到“家庭暴力”,但概念很模糊。司法解释做了一个界定,将“家庭暴
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其实家庭
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如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
遇、几个月不理不睬等。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将对妇
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最高法院考虑到中国国情及取证困
难等因素,对此很严谨,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经常性、持
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不是家庭暴力,但却构成虐待。

  “夫妻忠实”条款不可诉新婚姻法第4 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
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
这是新婚姻法的宪法类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这一点专业人士都知道。司法解释想提醒
老百姓,不能单独以这条规定提起诉讼告妻子或丈夫对自己不忠实,但可以与有关离婚、过
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扩大了事实婚姻的范围司法解释扩大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范围,对1994年2月1日前的事
实婚姻都承认,很宽松,非常符合中国国情。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很苛
刻,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都
不承认是事实婚姻;对1994年2月1日前的也限定好几个阶段,区分为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
中国有很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惟独就缺登记这个形
式要件,这样的民情下对事实婚姻太严厉,法律对老百姓的保护是不周到的,事实婚姻当事
人因婚姻而既有的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为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就不能按离婚
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而
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这对于事
实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损失太大了。而且他们的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
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以夫妻身份生活
,而且已经持续了若干年,如果一概否定他们婚姻的合法性,这是非常残忍的。如何判断一
部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就要看是否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体现了对弱者的
关怀。善法一定是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它表现出对老百姓私生活的尊重,体现了
立法的“宽容、理解、理性”的人文关怀。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
多;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
。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
亲属。

  婚姻无效不可调解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意志参与不进来,只要
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决无效,这是不可商量的,不让
双方调解,法院说了算。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体现的是一种司
法权力,这在外国也是一样的。但是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是可以调解的
,这是私人权利。

  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对于胁迫,德国法解释为“恐吓和威胁”,我们解
释为“威胁和强迫”比较准确。对于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请求撤销的时间为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是一年。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
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
或者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或者撤销婚姻的
,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由于存在既可由
法院又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双轨制”,这样的规定是很细致的,以避
免留下后遗症。

  同居双方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这是一个飞跃。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就按民法上的一般共有处理。民法上的共有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
按照按份共有,弱势一方的份额肯定少,而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平等共有。现在司法解释第一
次将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确定为共同共有,即在财产问题上将双方关系等同于夫妻关系,有
利于保护弱者,这是一个非常“善”的规定。

  合法配偶允许参与因重婚所致婚姻无效案件的财产审理虽然本诉是确认重婚导致的婚姻
无效之诉,但是它可能会涉及合法配偶的财产问题。比如有的丈夫把房产等赠与“二奶”,
合法配偶出庭就有机会提出“我丈夫处理的什么什么财产应该是我的”。过去司法实践也是
这么做的。

  夫妻任何一方有权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司法解释实际承认了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是那么密切,日常事务又非常繁琐,赋
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
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交易安
全的需要。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做出的决定,另
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很重要,在婚姻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做
出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这样的
规定是与国际接轨的。

  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
担。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新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过去规定生
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
是不足的,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规定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
行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高中以下在校生根据1993年的司法解释,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还可
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现在缩小为高中以下在校生,也就是说,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
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对于虽然成年但心理还不成熟的中国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很残酷
的现实,但必须接受这个现实,学会自立。当然也希望社会创造条件,设立助学贷款、奖学
金,提供更多的勤工俭学的机会等。不过问题可能只会发生在少数离异家庭,预计大多数父
母会一如既往地供孩子上大学。

  法院不能因为提起离婚者有过错就判决不准离婚这对老百姓是需要解释的。离婚的惟一
法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新婚姻法列举了最典型的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只是
证明婚姻确实破裂的证据,而不是判断应不应离婚的标准或条件。现在很多基层法院对于由
有过错方提出的离婚,以为判离就是“便宜了坏人”,我就耗你6 个月,让你“二进宫”。
司法解释强调我们的离婚法是无过错离婚法,是破裂主义,准离不准离不具有道德评价和批
判的功能,离婚不是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也不是对无过错一方的奖赏。至于过错,可以通过
损害赔偿制度来惩罚,不准用不准离婚来“惩罚”。

  军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判决离婚新婚姻法规定,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要经过军人同意,但是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司法解释将重大过错定义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恶习等几种情形。

  强制执行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孩子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
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法
院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
人申请通知恢复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
对拒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
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离婚时另一方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新婚姻法规定,如一方生活
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为
“依靠个人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这条
虽体现对弱者关怀,但适用对象范围太窄,须特别困难的人才能享受到帮助。中国目前没有
离异夫妻扶养费的给付制度,这种生活困难帮助费又是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只能解决离婚时
的暂时困难,这对弱者的救济还是很不够的。

  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肯定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法学界
早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过错赔偿的案子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等
除外,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
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就很虚伪。精神损害赔
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但是仍然会有麻烦。外国法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
出计算公式,能计算出精确的数额,但是我们只是大概齐有个幅度。虽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上我们进步很快,与日本、台湾比起来已经不差,但与西方法律比,还有差距。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进行了三个限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
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因为有的国家子女也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只有确实
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无过错
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
“二奶”。有学者提出,由于一方有过错,离不离婚实际已经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就是不
要求离婚或没离成婚,也应该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害,一方面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
另一方面是对无过错者所受伤害的“填补”。现行婚姻法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另外,有些
夫妻实行分产制,赔偿就不再是把钱从这个口袋掏到另一个口袋,不离婚的过错赔偿也是有
必要的。

  法官书面告知过错赔偿权利义务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有关离婚过错赔
偿的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司法解释这条规定强化了法官的责任,确保打离婚官司的人都知
道自己有向过错方提起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还可以再次请求分割财产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从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等侵权行为之次日起计算。给出两年调查取证的时间,对弱者
很有好处。

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者还能反悔吗?

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可逾一年。在此期间,购房者有可能会对已签约购买的房屋不再满意。这有几方面和原因:
1、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原定的结构和设计标准施工;

2、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没有违约行为,但购房者原来对房屋没有作详细和充分的了解,而在签约后才发现不满意的因素。

3、再就是购房者的需求发生了变化。

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属于购房者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不愿再履行这一合同,从法律上讲,违约的就是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弥补的一个方法是:购房者自己或请房地产中介机构另外物色一个购房者,并征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同意,将原合同所享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愿意购买这一房屋的新的购房者,然后按“房屋期权转让”来处理,这样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所以,在确定购买某一房屋前,要慎重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签约,就应当履行,否则就会给自己招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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