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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从看客到公民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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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要闻 发布日期 :2007-01-11 文章作者:孟雷 
http://www.eeo.com.cn/jjgcb/yaowen/2007/01/10/27884.html

  前些天,鲁迅去世70周年的时候,人们都在分析他留给中国什么遗产。我想,除了他对专制体制的始终不合作、不妥协、不宽恕之外,必须要包括在内的重要一点,是他对中国历史和社会现状的两条基本判断——“吃人”和“看客”
   何谓一部历史就是“吃人”?当然不仅仅指的是对人的生命的直接戕害以及真实的“人相食”,虽然在几十年前这些都还曾重演。所谓“吃人”,就是指历朝历代以来,未曾变化过的专制体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和剥夺,不论是纱帽玉带换了翎顶朝珠,还是西装又换了龙袍。而没有权利的人,生杀予夺皆出于他人之手,如同被豢养的家畜。所以,当人权如同草芥,公众不被允许拥有充分的个人权利,就是“吃人”。我想,这样的“发微”应该不会有违鲁迅的原意。
   吃人自古有,看客更常在。如果说“吃人”是历来专制制度的方法论,那么做个“看客”就是庶民的人生观。看戏子,看互殴,看当街杀人,看旁人自杀——“颈项都伸得好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者上场,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而“事后走不了几步,他们并这一点愉快也就忘却了”。
   他人所有的痛苦都可以被“无关”的“群众”拿来作戏看,以打发无聊的生活,鲁迅说,这是“坏的”“民族根性”。似乎的确是“根性”,否则怎么解释如今仍常见的种种?就是几天前,《妙龄女因感情问题跳楼,围观者起哄吉他伴奏》,又挂在新浪网新闻首页上。
   这从来都不是新闻了,一百年来如此,数千年来如此,如今还是如此。的确是根性使然吗?但是恐怕没人愿意相信这一国之人从自古、从初生起就被印上了恶的胎记——这成群的看客离开当下,一直是合格的好父母、好儿孙、好职员、好邻居,从来是安分良民,你能说他不是“好人”?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我们作为“人”的根性,那么是什么使古往今来的中国社会和“群众”一直脱离不了这般模样?
   对“看客”、对麻木且冷酷的 “国民性”的口诛笔伐,也已经近百年。药方开了无数,从加强国民道德教育,到倡议该设立“见危不救罪”,等等等等。结果仍然是只使社会更见看客之涌涌,何曾改变了现实的分毫?如今比较时兴的,是说这是因为中国人缺乏信仰的缘故。实际上,也不过再拾章太炎“用宗教发起信心,增进国民道德”的陈慧。我承认,“有信仰的社会要比没有信仰的社会好”,宗教信仰也的确能衍生出道德信条和处世方式的一般规范。然而宗教在使人有道德感的同时,只凭它自己的力量,并不能使人在现实生活中坚固地保有道德。信仰可以带来使命感、道德感,可以完善内在人格,但这必须建立在好的、能够助人向善的社会环境中。否则,一点慈悲心,不过等同一个牙疼咒。
   既然我们不承认麻木和冷酷是来自于人们的所谓根性,那我们就得敢于承认是某种外力逐渐造就和固化了如此的公众心态,有些东西在驱使着我们上面说的那些好人“看客化”——做“看客”在几千年里是生活常态,并不只是在看人砍头、跳楼的时候。
   是什么使古往今来好好的人纷纷当了无“人性”的看客,毋庸讳言,正是制度的毛病,正是绵绵不绝的专制传统使然。当身处一个王权无边的集权社会中,私权——个人权利的杳然,使无权利的个体只能成为草民、小民、顺民、治下子民,而非构成国家主体、对社会和他人负有责任的“公民”。他们是“群氓”,是“麻袋里的没有意识的土豆”,他们没有基于权利而产生的人格,没有自我的意识,甚至没有了同情心。或者即便有,也只是在他的家庭中,他所要依靠的家族中,共同构成彼此全部生活的“熟人社会”中。
   他与除此之外的任何他人不相干,与这国家不相干,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安排不相干。所有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情,对于他来说,除了是一场得看且看的热闹和戏剧之外,不具有任何其他意义。他不能为任何人负责,他也没有能力去改变任何事情,所以对自己利益之外的任何事都抱着冷漠和嘲弄。他甚至不认为自己应该有怜悯心这样的道德义务,并且不会因自己的所为而产生道德负疚感,因为他觉得如果“示众”的换了是他,旁人也会跟他一样地兴高采烈地看。在他的权利如同微不足道的草芥时,他推己及人地认为所有其他人的权利以至生存都是如此。他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者,恰恰是因为他不拥有完全的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个人权利。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看客社会”的来由。
   然而,我们还是愿意相信,“看客社会”终会被“公民社会”所取代,由看客到公民不是没有路径。无权利,则无责任、无义务,包括社会成员彼此间的道义责任和道德义务,旧体制造成的流弊,只能靠新体制对公民权利和公民意识的不断重申、巩固和提升来克服。如何对待与己毫不相关的“陌生人”,这是纯粹的公民伦理问题,而一个不存在“公民社会”的社会也就根本不会存在公民伦理。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基于契约和共同的价值信念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真正的公民,而非臣民,才会是尊重彼此人格的社会道德的维护者,而不是对他人的痛苦冷漠麻木乃至欣欣然的旁观客。所以必须看到,人与人之间应彼此抱有善意的道德重建并不简单,它必须先由达成更合理的公民与国家、社会间权利关系的制度重建来实现。“国家政治民主化,市场经济自由化,治理模式法治化,社会组成公民化”,这是我们所能想到的最美好的社会图景。其中,前三者正是对社会组成的公民化的保证,而社会组成的公民化亦是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基石。至于公民化的要义自不待我言,它所包含的自由、权利和种种好处均载诸宪法。我想,当这样的“四化”都能逐渐达到,驱使一个人成为看客的恶源才会少些再少些,而如今所高扬的和谐社会理想也就应离实现不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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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23: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色标志,减少看客的恶源,点字回帖,实行看客到坛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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