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这个貌似简单的命题,自2500年前的古希腊学者一提出,就一直被视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任务——尽管如果将法理学简单地界定为“法律是什么”似乎不够全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误导,但这并不妨碍这一命题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虽先后经历自然法学家、实证主义法学的倾心探索,甚至在后现代主义勃兴的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就这一命题的思索达成一致。或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英国的韦恩•莫里森(Wayne Morrison)先生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JURISPRUDENCE—FROM THE GREEKS TO POST-MODERNISM)一书并没有象其他法理学研究者撰写专著或编写教材那样,在第一章中简单地给法理学做一个所谓的界定,而是首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法理学问题或者揭示法律的真相: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探索”?独具匠心得将其作为本章的标题,在开篇出就给读者引出了思考的巨大空间。
最后,笔者想引用James Boyd White 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就法律而言,它呈现出极端的不确定性,缺乏牢靠的外在标准。然而,它也是这些环境下的特殊生活方式,是一种内在的、从我们的经历中产生的标准的方式,就如同我们在我们的对话中构成我们自己一样。事实上,法律是一种文化批判和文化转型的方式,也是文化保存的方式……法律在结构上意义模棱两可,总是会产生新的、对立的阐述与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