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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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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22: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初签协议的时候,说好了给5000的安家费的,等我们报到的时候,只给1000了,好没道理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有这方面的约束呢?你们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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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1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正常
因为你是弱者
而且协议书的法律地位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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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5: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书实际上并不能取代合同,因为它只是一个"协议",初步的意向书,也就是双方的意向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如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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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3: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它既然是三方合意的结果,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方都应遵守。尽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三方协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也通过现行法律保障其履行。现在不能笼统地说三方协议的性质,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既有行政管理的条款,也有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的条款,涉及到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受《合同法》调整。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的同时,约定了一些给付义务(比如安家费)及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以按合同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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