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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好文:伟大的妥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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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伟大的妥协

发信人: ljjctguwhu (风之剑), 信区: triangle
标  题: 经典好文:伟大的妥协!!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Fri May 21 22:39:47 2004), 本站(ytht.net)

在读者上看到一篇很好的文章,关于分权制度设计的,保证经典:

  看到这个题目,你一定会感到奇怪。所谓妥协,不就是有条件的投降吗?还有什么“伟大”可言呢?先别急着下结论,还是来听我讲一个故事,然后再来判断“妥协”这个词也不迟。

该从哪里说起呢?你一定知道什么是“鼎”吧?就是那个大大的肚皮、靠三条腿支撑的东东,中国古人经常用“鼎”来形容天下江山,比如“问鼎中原”什么的。不知道你是否仔细想过,凡是能够站着不倒的鼎,肯定三条腿一样长,如果有那条腿短那么一截,不用问,非摔个七晕八素不可。

三权分立制度也是这样,立法、司法、行政,每个拥有权力的机构都是鼎的一条腿,只有当这三者的权力相等时,民主制度才能被支撑起来,这是个很粗浅的道理,人人都能理解,可是,真到具体设计这“三条腿”的长度时,事情却变得复杂起来。

我想,当美国的缔造者们制订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时,大概没有咨询过中国造鼎专家的意见,因为以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大师们,在设计美国三个权力机构时,虽说几乎每个环节都仔细思量过了,但却偏偏忘记了三条腿是要一样长的。美国宪法赋予了国会立法权,政府执行权,法院审判权,听起来倒挺合理,可你想想看,如果掌握财权的国会和掌握兵权的政府,不把法院的判决当回事,那可怎么得了?一没钱二没兵的司法机构,又凭什么强制其他两个机构听它的命令呢?

别以为这是杞人忧天,事实上,美国历史上还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由于行政机构拒不承认司法机构的判决,结果导致了一场空前的宪法危机,差点就把民主制度给摧毁了。

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美国人又是如何化险为夷,安然保全民主制度呢?这一切都要从一个法官的委任状说起——

1801年3月3日晚上,当华盛顿的居民都已经舒舒服服进入梦乡时,美国国务院的前任国务卿、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却正忙得晕头转向、四脚朝天,在他的桌子上,摆着厚厚的一摞文件,都是在今天早些时候国会刚刚批准的、要在上面签字的法官委任状,而且,必须赶在午夜前送达。

这些委任状干嘛那么着急送出去呢?这里面有很深的背景。你要知道,虽说美国之父、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曾经竭力阻止美国政界的党派斗争,但事与愿违,在他刚一离任,以汉米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杰弗逊(就是起草《独立宣言》的那个家伙,很讽刺吧?)为首的共和党(其实是今天的民主党)就形成了,并且几乎是必然的,两派一建立就打得昏天黑地、不亦乐乎。起初,联邦党人占据上风,约翰·亚当斯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并让好友兼政治伙伴约翰·马歇尔担任国务卿,可好运没多久,共和党人就时来运转,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中大获全胜,托马斯·杰弗逊成为第三任总统,这下亚当斯可笑不出来了,联邦党输得一败涂地,在政府和国会两个机构的阵地都被共和党夺走,惟有由总统直接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还算暂时没丢掉,可等杰弗逊一正式上任,这块地盘也难保,于是,亚当斯急急忙忙把马歇尔扔到大法官的位置上,又一不做二不休,利用联邦党人还能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同时任命42位联邦党人法官,这也是为了与他们的对手共和党争夺阵地而向美国政界输入的最后一批力量。

了解了事件的背景,我们再回过头看看那天晚上究竟出了什么状况。当马歇尔签完最后一张委任状时,长长舒了一口气,心想可算把这该死的任务完成了,于是他把送达委任状的苦差事交给在场的小弟詹姆斯·马歇尔,舒舒服服回家睡觉去了。大概他以为,詹姆斯·马歇尔也是这批被任命的法官之一,自己的事情还不用心去办,还能给办砸了?可没想到,这个小马歇尔还真就给办砸了。

事情是这样,由于时间太急迫,再加上本身不够“敬业”,詹姆斯·马歇尔这小子仅仅送出去了25份委任状就跑去睡觉了,还有17份被遗忘在了大马歇尔的办公室里,这下可出大事了,你可以想象,本来共和党对联邦党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就窝了一肚子火,可因为马歇尔这手阴招并不违法,也实在拿他无可奈何,没想到由于小马歇尔忙中出错,结果给了共和党人一个送上门来的机会。刚刚就任美国总统的杰弗逊一听说这事,顿时喜上眉梢,他马上给联邦党人摆了一道,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此人也非等闲人物,他就是未来的美国第5任总统)把这堆还没送达的委任状丢到垃圾桶里,拒不承认那帮“山头法官”,又利用新一届共和党人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强迫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以防止联邦党人的反击。

这么一折腾全乱套了,不过,最倒霉的还不是联邦党或马歇尔,而是那17个“就任未遂”的法官,其中有个叫威廉·马伯利的,大概觉得自己这顶乌纱帽丢得实在太冤枉,成了党派斗争的牺牲品,于是找到担任过美国第二届政府的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做为自己的律师,根据美国《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与其他三位“同病相怜”的法官一齐起诉联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麦迪逊听到这一消息,倒也不敢怠慢,立刻让现任司法部长莱维·林肯作自己的律师,给他来个“门当户对”。

说起莱维·林肯,这家伙的官架可着实大得很,他根本没把这案子当回事,也实在不把最高法院和马歇尔放在眼里,他连最高法院都懒得去,只是托人给马歇尔送了一封辩护状,语气还特别嚣张:既然没送达,取消任命就不犯法,这不过是党派之间的纠纷而已,马歇尔你管得着吗?

马歇尔一接到林肯的辩护状,不由得暗暗叫苦,心想这下可麻烦了,因为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权威性,说白了,当行政机构或是立法机构拒绝执行判决时,最高法院根本就没任何强制执行的手段。其实,这也是今天很多准备建立或正在建立法制的国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你要知道,法院的判决,如果背后没有政府强制措施的保障,基本上就是毫无效力的废纸一张,这在民事、刑事案件中还不明显,但在行政诉讼(用我们中国人的话来说,就是“民告官”)中问题就来了,你判政府输了官司,可具体执行判决的还是政府,这实际上就等于让政府惩罚自己,也许在一些无关痛痒的小案子中,政府还可能通过牺牲个把羔羊以竖立起“公正”的牌子,但在类似马伯利诉麦迪逊这种通天的案件中,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威信,绝不可能拱手让出自己的权力,更何况,这里面还牵扯到令人头疼的党派斗争呢。

马歇尔很清楚,他遇到了一个两难的悖论,不接这案子吧,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共和党人抢走法官的位置,更要命的是,以后谁还会把最高法院放在眼里?如果最高法院失去了对立法、执法机构的制约,那这个只有两条腿的鼎还怎么能站立的起来?但接这个案子也同样棘手,事情明摆着,麦迪逊损害了马伯利的合法权利,可要是他判了,对方不执行那就更惨了,他一定会被人耻笑,而且,最高法院恐怕再也抬不起头来。

可怜的马歇尔,他该怎么办呢?


狡猾的马歇尔决意打赢这场看起来几乎不可能胜利的官司,首先,他令人信服地证明,威廉·马伯利的合法权利被联邦政府侵犯了,因为不管怎么说,3月3日那个晚上,联邦政府的的确确签署了马伯利的委任状,在那一刻,马伯利已经成为了联邦政府的法官,这一事实不会因委任状是否送达而改变,这实际上把莱维·林肯的辩护状给驳回了,随后,马歇尔又宣布,由于马伯利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因此法律必须为他提供司法救济,这也很合乎逻辑,当事人受到损害当然有权获得赔偿,但最关键的在后面,联邦政府违法,最高法院又有什么办法强制执行呢?

马歇尔非常明白,最高法院不能和联邦政府直接发生冲突,因为他没有任何手段保证判决的执行,因此,他很巧妙地回避了这个矛盾,来了个快刀斩乱麻,你不是说根据《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吗?那好,我直接把这条法律给取消不就行了?在判决书中,马歇尔援引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宣布《司法法》第13条违背了宪法的立法精神,非法扩大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无效,这就是说,马伯利你的权利的确被侵犯了,也应该得到赔偿,可这事不归我管,你得从低级法院一步步告上来。马歇尔这手可实在有点不够意思,前面已经说过了,威廉·马伯利和其他三位原告都是联邦党人,他们都是前任总统亚当斯向美国政界输入的“革命力量”,马歇尔把皮球又踢给原告,简直等于把他们给出卖了,不过,由于马歇尔避免了与和联邦政府的冲突,又限制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而麦迪逊也就不好再说什么,毕竟这个判决并没有直接损害到共和党人的利益,就算是想找马歇尔的麻烦也要有个借口才行呀。

可是,马歇尔判决的意义实在非同小可,因为宣布违宪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最高法院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这极大限制了立法、行政两个机构的权力,也就是说,今后任何法律想要执行,除了国会和总统之外,还要过最高法院这一关,而且,最高法院是最终裁决,一锤定音,谁都得服从,这等于最高法院自己赋予了自己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事实上,正是马歇尔的一纸判决调整了美国政治的权力结构,把处于劣势地位的司法机构提高到与立法、行政机构平衡的地位,从而使美国政治这个“鼎”的三条腿变成一样长短,不至于倾斜或摔倒。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马歇尔如何巧妙地化解了难题,而是共和党人竟然就这么轻易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承认了马歇尔设计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你想想看,当初联邦党人为了与共和党人争权夺利,居然阴险到一夜间就任命了42个自己人当法官,这口气换谁也咽不下去,可是,杰弗逊、麦迪逊们虽然心里恨得要死,但在这场权力争夺战中,却一点也没有斗争到底的念头,更没有“打倒一切反动派”这种极端的思想,马歇尔判决一出,他们就老老实实缴械投降了,默默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明显对己不利的原则,把巨大的权力拱手让给了联邦党人把持的最高法院,这实在是件非常难以理解的事情,不管怎么说,以杰弗逊、麦迪逊为首的共和党人在政治上属于强势的一方,不仅掌握了政府的权力,而且在国会里也占多数席位,手里有兵权和财权,与马歇尔轻飘飘的一纸判决相比,简直就像巨人与侏儒,更重要的是,宪法对于“司法审查权”并没有明文规定,他们有什么必要非得遵守弱势一方的判决呢?

其实这个问题一点也不难回答。当我们深入研究美国宪法的制订基础及时代背景时,就会发现,共和党人的选择几乎可以说是必然的。200多年前,当美国人终于赶跑了残暴的英国统治者,自己当家作主之后,所做思考的第一件事情,并不是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美国,让国人可以在世界上扬眉吐气什么的,而仅仅是想如何才能保证民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他们非常担心类似英国人的暴政再度在这片土地上肆虐,宁愿在“国家强盛”与“个人自由”之间选择后者,因此,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人根本就不想成立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是由各州组成一个叫做“联邦议会”的松散联盟应付了事,这个机构虽然在名义上拥有中央政府的职能,可实际上却一无财权二无兵权,三无总统四无内阁,压根就是个空架子,任何决议都要13个州中的9个州投票赞成才能执行,而各州又总自行其是,可以发行货币、制订税收和拥有自己的军队,联邦议会对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完全是一盘散沙。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了4年,直到1787年,以华盛顿为首的建国者们实在看不下去这种乌七八糟、乱作一团的局面,才提出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而且,他们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窃取权力,搞个人独裁,而仅仅是不希望独立战争的成果化为乌有。即便如此,美国人在建立中央政府的过程中,依然是小心翼翼,时刻警惕,生怕英国人的幽魂飘荡回来,为了设计一个分散、平衡的权力结构,美国人又足足花了两年的时间来研究和辩论,各州议会吵吵闹闹,拖拖拉拉,直到1789年才勉强通过全部宪法,宣布成立中央政府,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这时离独立战争胜利已经过去6年了。

正是这种对自由的追求、对民主的认识,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深深烙印在了美国人身上,从而影响了共和党人的选择。杰弗逊、麦迪逊们的思想与美国缔造者们一脉相承(他们当中很多人本来就是合众国的缔造者),在他们看来,马歇尔的判决并不是什么党派或权力斗争的体现,而是代表了美国人共同的信念,即设计一个分散、平衡的权力结构来保证民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个信念而向对手妥协,一点也不难接受。

故事讲完,现在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妥协”一词的内涵了。在我们中国人的文化中,“妥协”常常含有贬义,有“退让”、“软弱”、“屈辱”的意思,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与“汉奸”、“卖国贼”不相上下。虽然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乏楚汉和约、双十协定之类的例子,但那都是在形势压力之下的违心之举,颇有点“暂时让你一步,日后再来算帐”的味道,在敌弱我强的情况下,武力从来都是第一选择,鲜有主动选择妥协的局面(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反例),更没有和平共处、相互尊重的思想。于是乎,中国历史上的权力斗争总是充满了杀戮,腥风血雨,争夺权力的双方不是鱼死就是网破,或者来个两败俱伤,每一次改朝换代的大动乱都给国家和民众带来沉重的灾难,使得好不容易积累的社会财富在无休止的内乱中消耗殆尽,这几乎已经成为中国历史的周期性规律。

但美国人对“妥协”的认识却远不是那么极端,他们觉得,有时候妥协并不意味着退让,更谈不上屈辱,恰恰相反,与对手妥协并非全然是件坏事,甚至可以说,妥协的力量要远比暴力强大得多,而且,妥协这个词儿,也并不一定含有贬义,它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理性”和“宽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政界虽然不乏争权夺利、相互拆台的情况出现,那些政客也经常会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吵得一塌糊涂,但最后却总是归于妥协,这绝非偶然,在妥协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对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的尊重精神,制订出一个游戏规则,然后努力去遵守和维护它,把一切问题“法律化”,恰恰是美国政治稳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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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是妥协的艺术 有利益之争是现实 关键是要有正常解决争执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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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在英语中最早的意思就是“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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