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间谍软件(Spyware)早就掀起了法律、商业、网络技术“三界”的波澜,2004年3月犹他州首先采取行动,表决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州立反间谍软件法即《Spyware Control Act》。这一立法马上招致了包括微软、google、美国在线、美国eBay、yahoo等十几个公司参加的业界联合Internet Alliance的异议,并立即采取行动试图阻止该法案的通过,美国广告公司whenU更是全力反对该项法案,并于4月份以威胁言论自由、非法阻碍公司业务活动为由向盐湖城第三巡回法庭提起上诉。美国参议院近年来坚持不懈地在国会中提出反间谍软件议案,指出国会需要立刻对间谍软件这种日益增长的威胁采取措施,虽然多次在参议院投票时遭遇挫折,但是这已引起了美国国会的重视,众议院已经批准两项加大对间谍软件犯罪处罚的议案,并且正进一步地考虑将许多间谍软件的现行作法明订为非法行为。200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护消费者反间谍软件法》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针对“间谍软件”采取法律行动的州。加州反“间谍软件”法规定,禁止安装能控制他人电脑、搜集个人信息的“间谍软件”;企业或网站必须声明它们是否会在用户的电脑中安装“间谍软件”;非法在他人电脑中安装“间谍软件”者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受害的消费者有权向在自己电脑中安装“间谍软件”者索赔1000美元。在刑事立法上,印度于2000年6月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具有一定代表性。印度并没有“物权法”之类规范有形财产的基本法,却先制定出一部规范网络世界的基本法。这部《信息技术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刑法、行政管理法、电子商务法;其次要内容是一系列附件,同时对已有刑法典、证据法、金融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使其与新制定的基本法相适应。该法案中第70条明文规定: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受保护的计算机系统,可判处10年以下徒刑。美国也于2000年对1986年颁布的《计算机反欺诈与滥用法》作了修订,增加了法人犯罪的责任,增加与印度法案中70条相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