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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似简实难的案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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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2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踩在一张百元钞上但没有发觉,乙发觉后请甲抬起脚,捡走了钞票。问:此钞票应该归谁所有?
法律版的高手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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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09: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争论不息,找不到定论,路过的大侠欢迎发表下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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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0: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不适用抛弃物的先占原则,百元钞属丢失物,应归失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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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1: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归乙。
甲没有发觉踩在脚下遗失物(100元),因而不形成先占,相反乙则构成先占占有,获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虽然做法有点卑鄙。
个人浅见,请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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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1: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前提是无法找到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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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18: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不考虑原失主,只考虑在甲乙法律关系中谁可以主张所有,是不是应该更倾向于甲来主张所有,毕竟他实际控制了钞票,比如一人有田地一块,内中自生出土豆若干,难道仅仅因为他人先发现了就失去所有权说不过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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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20: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适用先占,虽然难推定是抛弃物,至少属权属不明,总不至于让它长期权属不明而不能用来买茶水吧,制度设立是为更好利用资源撒,再说也不能老归公让国家占小便宜吧,按现有法律的处理就是与民争利。

先占,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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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y198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1-24 2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对于货币这种特殊物  应是占有即所有
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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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21: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yooy19862006-11-24 20:36发表的“”:
个人认为对于货币这种特殊物  应是占有即所有
归乙

对于货币,谁占有谁所有没错。
但如果没合法依据而占有货币,归其所有也负返还同等数额货币之债哦。

这里讨论的应该是最终归谁有权取得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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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21: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甲站地而非占地,因而甲不存在占有土地而得到收益的前提。
第二,甲没有发现,因而就不能产生先占。
第三,钞票属于遗失物,所有权乃归失主,控制权处于不定状态。
第四,没有任何人因为占有而获取所有权。
第五,因而甲、乙都不能获取所有权,即使先占也不能获取占有权。
第六,当争议发生时,只能推定钞票为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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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21: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占有的依据是什么?

与民争利的政府不是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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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5 13: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人赞成甲所有,难道法的设置就是为了让人勾心斗角、瞒骗蒙利吗?毕竟钞票在甲的脚底下,虽然甲站地不算占地,此例中也许他站的地方是公共场所,但他站在那里若产生相应利益也该得到保护吧,要不然难道把钞票算作站地的孳息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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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5 13: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货币不算特殊物吧?也不应该适用谁占谁所有吧,要不然贪官盗贼都可以主张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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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21: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遗失物其拾得人应立即将其归还失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如果拾得人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归还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6个月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
以上是法律规定,当然现在是没有人会交的,只有在谁手上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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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5: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netgigi2006-11-23 20:34发表的“似简实难的案件判断”:
  甲踩在一张百元钞上但没有发觉,乙发觉后请甲抬起脚,捡走了钞票。问:此钞票应该归谁所有?
法律版的高手来一下

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出台,根据物权法草案,如果钞票所有人知道是乙拾到钞票,可请求乙返还,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及乙的保管费用.乙也可以主动返还给钞票所有人,可要求相应的保管费用及报酬.

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乙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应负返还义务.甲非钞票所有人,其行为也不符合先占,所以不能归甲所有.(先占针对是的遗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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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7 1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占怎么会只针对遗弃物呢?海中有鱼,甲乙二渔夫同在一域撒网,甲渔夫把某鱼捞上来,则甲先占,乙及其它任何人均不得主张,先占的范围也应该很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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