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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建议将贪污受贿罪改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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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浏览一下古今中外贪官们的“事迹”,发现几乎没有干偷鸡摸狗的事的。似乎,他们还是有一些良心的呢,决不与混迹于江湖中的盗贼为伍。毕竟,他们案发前可都是些衣冠楚楚、饕餮大餐、做着人上人的体面“君子”。那小偷大盗算什么,行踪鬼祟,品质龌龊,万人鄙视,全都是些下人。确实,把坐在主席台上的上层人士,比作梁上君子,说不准人家要起诉你,让法院判你个侮辱罪呢。诚然,如果是个清官,这样判自然也是非常公正的。因为,这两者实在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呀。然而,我们有理由说,对贪官而言,如此讲法一点也不为过。但贪官们的理性肯定是很差的,他以为自己尽管是贪官,可毕竟也曾是像个官样的,将他们比作蟊贼,确实也是让其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可是,可恶的贪官们,再强调一下,我们的评价却绝对是恰如其分的。
    我们要毫不客气地告诉贪官们,你们的贪污受贿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与盗窃行为没有任何区别的。你们的罪恶行径,就是盗窃行为。要知道,你们手中大大小小的权力,毫无例外地全部是人民群众的,是人民群众委托给你们的,就如同你们的生命是你们的父母赋予的一样。这个公共权力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而你们却将公共权力违反人民意志地进行操作,将公共权力彻底地私有化了,这难道不是对人民的一种盗窃行为吗。你们利用权力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无一不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贪污的赃款,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是国家和社会暂时委托你保管的财产。你们只不过由于地位上的“优势”,比时迁具有更高明的手法,秘密地窃取占为了己有。收受的贿赂,也是他人的财产,或者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或者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这样的财产从来就不属于你们的,只不过你们将手中的权力演变成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工具,一种实施盗窃的极其高明的作案工具。而且,我要更进一步说,贪官的盗窃行为,实在比蟊贼要恶劣得多。盗窃犯可全都是凭自己“辛苦的、风险极高的”活儿在谋取非法利益,贪官们不仅如此,他首先是要窃取人民的权力,才能干梁上小丑的事。他们全都是双料货,是双重的盗窃犯呀!
    因此,让我们无情地撕去贪官们的可怜而又可耻的遮羞布吧,你们的行为和蟊贼的行为如出一辙,都是可耻的不劳而获的盗窃行径。对于孔乙己可怜巴巴地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我们还很有同情之心呢。而贪官们做了婊子还要立牌坊,说自己不是盗窃,只能让人感到其更加可恨!更加可恶!更加可耻!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学习一下前苏联的做法,将贪污受贿归入盗窃罪中。我们大家共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呼吁一下,万恶的贪官们,还在那里以自己不是盗贼一类聊以自慰呢,干脆,取消贪污受贿罪,直接定他个盗窃罪吧,让贪官们丑陋的面孔彻底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能够更清楚地看透他们罪恶的灵魂。而且,这样一改,我以为,对尚未贪污受贿犯罪的危险分子们有一个巨大的预防作用:这样的盗窃行径,丢人啊,不能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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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9: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主自己写的还是转贴,呵呵
严格上说,贪污在手段上不止窃取一种,还包括侵吞、骗取、其他,这些和盗窃客观上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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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1: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激烈有余,说理究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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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01: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怎么成了盗窃呢?

盗窃即偷,受贿是吗?

贪污还有“抢”的那种,怎么算盗窃呢?


声明:全部是为了反贪而提出的纯学术异议,贪污腐败不除,亡国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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