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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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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提及这个案例,是因为中国国内认识MBO就是从《门口的野蛮人:RJR Nabisco 的陨落》这本书和书中的这个案例开始的。由于中国所谓主流学者的宣传和渲染,国内一开始对书和案例的理解就是很片面的,甚至把此次购并作为MBO 的正面案例。但是,书中的MBO并非是一次成功的案例。而且,此书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它细致描述了华尔街的权力争斗,是一本帮助人们了解华尔街投资银行家内幕的经典著作,而非提供了什么让公司提升业绩、理清产权、建立激励机制的范本。如果非要说此书对中国MBO的借鉴,那么最大的可借鉴之处应在于竞争性投标,竞标起码可以保证一定程度的定价公平。但可惜,中国的MBO都是管理层关门自己设计的暗箱,他人无法插手,也谈不上什么竞标了。这样起码的条件都不具备,中国还要谈什么MBO呢?
通观MBO的诞生与成长您就会发现,MBO的初衷并不像我们中国人所想象的那样,是管理层为了提升公司业绩而做出的辛勤努力。它最早的发起人是投资银行家,他们在联合管理层进行公司收购时,终极目的绝对不是考虑被收购公司如何更好更长远地发展,而不过是为了他们的财富能够迅速地积累。这一点从他们选择的目标上就可以看出来。在20世纪80年代,MBO一般都发生在相对成熟的产业,例如零售业、食品加工业、服装业等。因为这些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正是拥有大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时候。管理层收购这类公司可以凭借其稳定的现金流增强举债能力。而那些新兴行业或者高科技企业由于风险较大、现金流少,一般绝不会成为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因此在美国,MBO的起源并没有所谓冠冕堂皇的理由,其本质只有一句话:MBO只是投资银行家的逐利工具而已。
MBO在中国的滥用
中国专家学者所谓的,MBO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激励管理层、提供公司业绩和治理水平等说法,都只是一种中国改革的可笑思维——也就是我在公开场合经常批评的利用自己的幻想力想出来的。
MBO在美国兴起的背景,与现阶段中国MBO的背景完全没有相同之处。尽管MBO在美国可能带来公司业绩的提高(其实这一点在实证证据中也存在分歧),但那只是客观造成的结果,而非目的。中国推行MBO的目的,公开的说法是激励管理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挽救国企,实质是试图通过产权私有化使企业起死回生。所以我很奇怪,中国的MBO倡导者怎么会认为是从美国的经验学习到的,而且把MBO变成化腐朽为神奇的灵丹妙药。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美国根本没有这回事。而且,即使在美国MBO鼎盛的20世纪80年代,它也未能成为购并的主流,相比之下,仍然是不涉及公司管理层的外部公司收购居多。
美国MBO的目的中唯一能与中国MBO扯上一点联系的是管理层创业的需要(但记住,中国MBO的目的不是为了让管理层创业,只是在运作过程中实际变成了管理层的创业机会)。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即便是在美国,管理层通过控制拥有自己所在的公司而达到创业目的,本质上也有违职业经理人的道德。不过,美国有制衡机制,严厉的法律环境使得管理层在MBO 的过程中始终要考虑原股东的利益不被损害,否则他极有可能被股东驱赶,以一无所获而告终。如果我们翻开介绍国外MBO的教科书,在前几页上就会很容易地发现,“经理人的信托责任”被作为MBO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我们没有规范的法律制度保证在MBO过程中国有资产和小股东权利不受损害。而在实践中,又有几个高管能从股东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又有哪个小股东有能力把高管人员驱逐呢?
所以,中国MBO的经验依据并非来自美国的启示,反而是另外两个国家与中国的MBO有些相似:一是英国,二是俄罗斯。但这两个国家,也要区别看待。英国MBO的兴盛与美国有所不同,它是在撒切尔夫人时代的国营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英国政府让国企的所有权转让给包括经理人、员工以及其他愿意购买股权的普通居民,而并非把企业完全卖给管理层。更为重要的是,英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私有化提出了三条定律,从而成为保护股东的有力措施。第一步,在国有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之下,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第二步,职业经理人经营好的国有企业才能进行私有化,坏的则不能进行;第三步,英国政府对私有化后的公司,保留一股黄金股,也就是说,如果私有化后公司的重大决策影响到老百姓利益的话,英国政府将拥有否决权。这种政策使英国政府掌握了主动权,避免了私有化过程(包括MBO)中可能对普通投资者造成的伤害。英国这些私有化的好措施,中国现阶段的MBO没有一项能做到,所以根本无法保证股东在MBO过程中不受侵害。
与中国做法最为接近的是俄罗斯在私有化过程中实施的MBO。俄罗斯在上世纪90年代的私有化过程中,有一半大型企业被管理层收购。但在当时一个混乱的法制背景下,俄罗斯MBO的结局是令人沮丧的。中国如果大规模实施MBO,一定会导致私有化的实现,但未必能实现国企的转机,结局难保不是第二个俄罗斯。
更为关键的是,中国国企推行MBO最强的理由是MBO可以振兴国企。但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不能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做好企业是应该的,是不可推辞的信托责任。我始终认为经理人对企业做出贡献与否和给他MBO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达到激励管理层的目的,完全可以给他更高的薪酬,更好的待遇,而不一定非要把企业卖给他。按照“搞好企业必须要MBO”的逻辑,股份公司就几乎没有了存在的必要,都要变成经理个人的才能搞好。但惠普公司的女老总、通用的CEO韦尔奇、纳斯达克的主席做出了那样大的贡献,却也没有把企业变成自己的,因为美国这些职业经理人心中的信托责任是我国职业经理人所没有的。
再者,鼓吹国企MBO者还有一个逻辑上的谬误。他们大谈的MBO只是针对国有企业,从未提出要把民营企业MBO。要知道,美国公司基本都是私有企业,MBO也都发生在私有企业的管理层身上。为什么到了中国,MBO就只针对国有企业了呢?如果MBO真的那么好,那么中国的民营企业为什么从来不操作MBO呢?我想,大概没有哪个民营企业家心甘情愿地把自己创下的基业拱手送给手下的打工者(职业经理人),即使公司面临暂时的经营危机。既然民营企业家不愿意MBO,为什么国家的财产就可以随意被转让给管理层呢?我知道,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国有工厂的职工从来都提倡“以厂为家”,把国家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一样尊重和爱护,任何偷盗国家财产的行为都被视为卑鄙无耻。但是今天,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居然大行其道,而且还冠以明晰产权、激励管理层、提高治理水平的美名?我实在不明白。我唯一明白的是:MBO是典型的对国有产权的践踏和藐视。
来源:《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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