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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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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2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在网上找的,大家看了之后不知道有什么感想?


1、根据国  税发(2005)196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扣除1600元标准费用外,可再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ZF规定的比例缴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为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为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为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为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为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为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为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为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为45%;        15375  

应得2420(包括补发的,其实没这么多)-1600=820元(还没扣4,5金)X10%=82元 税  
如果再减 4金 820-80。6-291-33。8  X 5%= 20多元税  
如果不算 额外的320元 冷饮费 那么 还比20多元 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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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9 23: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被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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