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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从一起案件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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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16: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吴某因怀疑被害人邓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盗窃之事,便欲报复邓某。2004年4月10日20时许,吴某用电话将邓某骗出,并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刀刃已钝)和邓某一起来到偏僻处。趁邓某不备,吴某用菜刀朝邓某头顶部连砍两刀,致邓某头顶部形成8×0.2厘米创口,顶枕部形成5.5×0.2厘米的创口。被砍后的邓某哀求吴某:表示只要吴某停止加害,自己可以把身上的4000元钱给吴某“了事”,吴某表示同意。此时吴某身上的手机铃响,邓某趁吴某接电话之机逃离现场。吴某追赶,未追上。经法医鉴定,邓某头部的损伤为轻伤。
   
   本案件就吴某用菜刀砍邓某头部这一情节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吴某与邓某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而且邓某只是轻伤,因此吴某并没有实施能够致人死亡的行为,在邓某表示愿意出钱给吴某后,吴某便停止了对邓某的伤害行为。吴某在公安机关也多次供述自己只是为了吓唬一下邓某,并没有杀害邓的想法。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吴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二,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吴某对邓某有怨恨,而且选择了偏僻的地点,打击的部位也是致命的,虽然其停止侵害是由于邓某提出给钱引起,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区分两者主要在于:二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实施的行为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实施的是伤害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未遂)则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的是杀人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以及客观行为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换言之,判断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给案件草率定性。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精神正常,由于怀疑邓某举报自己,自己即将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产生报复心理,这一报复心理正是邓某犯罪的思想根源,反映在主观方面系属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如何判断邓某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呢?我们可以通过邓某的客观行为来进行考察。首先,吴某事先准备了极具杀伤力的菜刀作为作案工具,特意选择了夜晚和偏僻郊外作为自己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又采取欺骗手段将邓某骗至犯罪地点,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则是趁人不备,特意选择头部这一人体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任何人都具有这样的常识,知道用刀攻击他人头部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此可见,吴某客观上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已不再是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的内容,吴某确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将邓某置于死地,因此通过被告人客观行为可以确定其具备杀人的故意。

   结合以上情节,笔者认为:吴某主观上具有杀害邓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邓某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原理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于吴某的行为仅造成轻伤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一结果的形成是邓某头部被砍伤两处后及时躲闪和对吴某进行哀求所造成的,此时的邓某并没有脱离被犯罪侵害的危险,吴某也并没有放弃对邓某的侵害。事实上,吴某在发现邓某逃跑后又对邓某进行追击,可见吴某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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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lin665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0-26 10: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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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13: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在本案中断为故意伤害更合适一些。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虽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上去分析。实际上,客观行为是主观意识的表征,为一分析工具。以行为作为工具来分析人的主观意图需以普通人的行为作为参照标准
   就本案看行为人有两处地方可以分析其主观意图为伤害或杀人。吴某携带的菜刀是钝刀。一般有杀人故意,并经过一定策划者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一定也是要注意的。这是第一点。其二,吴某趁邓某不注意在其头上连看两刀而仅造成轻伤。如果吴某的恨意变为杀意那么后果可想而知。其三,邓某哀求吴某:表示只要吴某停止加害,自己可以把身上的4000元钱给吴某“了事”,吴某表示同意。假设吴有杀意且贪财(有盗窃行为在先)则可杀之而后取其财。然,吴某并未如此行事。
   至于,吴某选择头部作为攻击对象。我以为头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故攻击头部具有较强的威胁性可以令邓某产生更大的恐惧而达到报复泄愤的目的。而凭案前的准备区分是伤害还是杀人则更是没有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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