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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律师不得介入”是抛弃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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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08: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8日,江苏省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大爆炸,引起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距离爆炸仅仅两天,人们惊魂还未定,政府和企业就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对22位死者赔偿决定,最少的赔20万元,最多的赔24万元。同时,当地政府下了一道命令:“律师不得介入事故的处理,否则,将受到停业思过的处理。”(据8月24日《江南时报》)

  生命是无价的,“7·28”事故夺去了22条鲜活的生命,留给死难者家属的,只是将伴随他们一生的无尽悲伤。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不论是怎样的赔偿,都无法真正安抚死难者家属受伤的心灵。也正因如此,在对事故的处理中,不论是具体的赔偿数目,还是相关责任的追究,都唯有纳入司法的渠道,才更为理性,更符合正义与公平。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行政性命令,生硬地堵住了死难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是一个怎样耸人听闻的政府命令呀。“律师不得介入”这六个字,一下子就模糊了“法治”两个字所有权利与价值。因为它分明意味着,当地政府是以行政性手段来取代法律治理,也即“人治”取代“法治”,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一种可怕的退步。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7·28”爆炸事故的通报称,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公司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违法试生产,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这家企业本身就存在着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等行为。同时,这也意味着,对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当地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监管失灵”的现象。正是这些原因,最终才断送22条鲜活生命。

  由此可见,当地政府拒绝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只能说明,一方面,当地政府与企业在事故处理中,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后,在与相关责任主体的博弈中,由于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更容易对责任主体形成法律追究,而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是寄望于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方式,来减少利益的受损,进行责任的规避。

  我以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那种简单认为律师介入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安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社会生活条件的方式或工具,它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而“律师不得介入”,必然造成法律的缺位,使事故处理完全陷入到人治的框架下,这样反而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事实上,对那些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的社会群体来说,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的公正执业,就是他们实现公平利益诉求的一种最重要的途径。而不论是哪种案件与事故,如何处理,其依附的唯一标准,就只有法律本身,而不是法律之外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更不能是与案件有着关联的利益主体。可见,抛弃法律就是抛弃公平与正义。

  所以,当法律处于缺位状态,那些利益与权利受损的群体,就无法借助司法的力理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这些群体,相对于诸如政府与企业这样的社会力量而言,往往处于严重弱势的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公平与正义就容易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政府规定事故处理“律师不得介入”,已经极大地违背了法律的精神要义,影响了法律程序的正义,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只会造成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只会滋生出种种不公平与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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