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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存照]超星竟然支持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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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2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提供的线索:
终极版《人脑运行论》
【作  者】:  杨春
【页  数】:  202
【出 版 社】:  超星数字图书馆
【出版日期】:  2004年5月第1版
【原书定价】:  
【超星定价】:  200
【SS  号】:  90080198
电子版《人脑运行论》
【作  者】:  杨春
【页  数】:  183
【出 版 社】:  超星数字图书馆
【出版日期】:  2004年5月第1版
【原书定价】:  
【超星定价】:  80
【SS  号】:  90080197
对意识的最终解释
【作  者】:  杨春
【页  数】:  73
【出 版 社】:  超星数字图书馆
【出版日期】:  2006年5月第1版
【原书定价】:  
【超星定价】:  60
【SS  号】:  90065530
意识论
【作  者】:  杨春
【页  数】:  128
【出 版 社】:  超星数字图书馆
【出版日期】:  2004年5月第1版
【原书定价】:  
【超星定价】:  40
【SS  号】:  90080199
见: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216632
有些话语不吐不快。

超星数字图书馆作为独立的出版社实体press.ssreader.com出的电子书都有人会去读?
那简直太可悲了!
杨春充其量是个民科。
为什么dx上没有该书的封面人脑运行论而http://www.ssreader.com/zhuanti/yc/上确有该书的封面?  是因为dx怕被人骂。真不知道cx这种不知道羞耻的公司意欲何为。
从留言来判断,yangchunaaaaa即为杨春,其在bbs.bioon.com上处于用户已经被屏蔽状态想必和其在该网站上文章的被删除率达到20.00% 有关,散布的内容简直可笑。
http://bbs.bioon.com/Archive_ind ... 6%E4%B9%8B%E8%B7%AF
《人脑运行论》即——《论人脑意识系统的神经级结构及工作原理》, 14 (0 个回复)
《人脑运行论》《意识论》《精神论》《对意识的最终解释》之完成发布 23 (1 个回复)
hehe,真怕cx从一个公司走到支持邪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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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08: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還有李洪志的書呢!

  《转法轮 上》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著  页数:236页  出版社:法轮佛法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  

     《转法轮 下》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著  页数:237~446页  出版社:法轮佛法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  


  《转法轮 卷二》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著  页数:158页  出版社:中国世界语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  



     《转法轮》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著]  页数:346页  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4  

     《中国法轮功》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编  页数:182页  出版社:军事谊文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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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09: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来源:《政法论丛》2003年卷  发布时间:2005-12-20 10:52:38
作者:孙宁|尹德亮
(1.山东大学法学院;2.山东英才职业学院,济南250100)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这使得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在宪法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从宪法制度上加以完善是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关键词】宪法言论自由
【分类号】DF2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
   (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
   (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之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无法产生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维持民主政治。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官员之间的对话,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于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它在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言论自由有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主要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他有能力去进行抽象思维、运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去创建文化。他有想象、洞察和感觉的力量。正是通过对这些力量的发展人类找到了他生存的意义和他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每个人在其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有权利形成他自己的观点和信仰。而且,继而他有权利表达这些观点和信仰。否则他们的存在将不再有多大意义。英国的约翰·密尔认为,如果人不能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因为表达是思想发展、精神开发和自我肯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言论自由的行使,“使表意人享受到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人,自由表达的满足,而能有某种程度的自我成就之感”。言论自由赋予人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是一个自由人被视为具有正常理性的标志。如果政府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或者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这样,生命的尊严皆会被压倒,社会中充斥着谎言,言者的人格被委屈,道德将堕落,人的潜能和愿望被压制,自我实现的程度减损,个人的全面发展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infallible)。但是没有人或者组织能够绝无谬误,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无论一个已被接受的观点看上去是多么的确定真实。许多获得广泛认识的真理都被证实是错误的。许多最有意义的人类知识的进步——从哥白尼到爱因斯坦——都是通过挑战以前毫无疑问的假定获得的。同样,无论一个新观点看上去是多么错误与邪恶,采取压制的方式也是一种谬误。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持这种观点的原因,更完全地理解其含义。通过对新观点的容忍,在公开的竞争中对旧观点的检验,一个社会将会更好地做出符合其成员需要和愿望的共同决定。
   (四)安全阀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住,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地传播,积蓄力量。当一切和平的发泄管道被堵塞,它必然强行爆发造成破坏性的社会地震。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愤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就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上述各种情绪加以发泄。这样,不满和愤恨由此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舒缓,并防止心理或精神的畸变。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他有充分的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这就极其有效地遏制了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暴力的可能性。
   二、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在历史上,中国人民为争取言论自由曾进行了长期斗争,并付出过血的代价。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就把来之不易的言论自由写入自己的纲领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这个纲领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前曾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行之后,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言论自由都是明确肯定的。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还规定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宪法特别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宪法也为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确立了界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实施,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还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建国以来的各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而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但是,我国宪法的表述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及国际公约相比,存在下列不足:
   (一)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制限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如果规制言论自由的法规具有模糊性或过度的宽泛性,则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内容在其他国家的宪法尤其是国际公约中一般都有涉及。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9条宣布:“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宣布:“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美洲人权公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几个公约所使用的术语里,我们注意到:在肯定个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方面,公约使用了非常平实和明确的语言。而仔细分析,其用语的含义和所指又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而言,其范围足以包括个人通信、交流的各个方面。规定的明确性有利于对言论自由进行更完全的保护,而我国宪法的表述在此方面明显存在不足。
   (二)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在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措施。如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在1982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宣言》承认: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应当服务于促进表达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使个人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去表达、寻求和发送信息与观念。为了实现高标准地保护和促进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欧洲条约成员国同意以下目标:对于信息传送过程的参与者、媒体的内容、或其他传送和散发信息行为,政府应当避免审查或任何形式的武断控制、限制。与此相比,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如前所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事先由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自由权行使的统一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这样,在实践过程中,将给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伤害。
   三、完善对言论自由立法之对策
   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制限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我国宪法尽管已经将言论自由权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其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这是目前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受到侵害或自觉不自觉地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作为被归属于基本自由项目下的一项自由,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不像民事权利那样明确;相反,那些被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内涵和外延在民法里面都有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是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但是基本自由则不能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发现有关侵害言论自由权的民事赔偿案。因此,完善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就是对言论自由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界限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界定权利界限是遏制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清晰的权利界限可以划定权利制度,是权利尽量各按其分,从而降低冲突的强度,减少冲突的发生几率。
   (一)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又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通过授权法的方式予以界定,有悖法治精神,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缺憾。德沃金反对宪法中“模糊”标准的形式。他认为:“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某些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这些宪法性限制的一部分是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如在联邦刑事程序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规则,或者禁止国家议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则。但是,其他的限制则是以常说的‘模糊’标准的形式。”“这种‘模糊’准则是其起草者和颁布者们故意选择的,以取代那些他们可能制定的更具体和更有限制性的规则。
   (二)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尽管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由与大多数基本自由一样,可能不易在具体法律中再行做出具体规定。譬如,很难在刑法或民法中规定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的有关的条文,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刑法为例,如台湾原刑法第100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为了更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修正后的第100条规定如下:“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新刑法条文增加了“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之要件。这样,只要是未涉及煽惑他人以暴力或武装暴动的方法作为达成变革之手段,均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我国在具体法律的规定中可以借鉴此点,由于涉及言论自由的条款很多,本文在此不逐一列举条文之完善。
   四、结   语
   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必须首先从法律上加以完善,而宪法是直接规定言论自由的唯一规范,要保障言论自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上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但法律规范毕竟具有概括性,不可能穷竭对各种情形的界定。尤其是当遇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情形时,还需要在各类案件中确立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但冲突规则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宪法制度的合理规定。因此,面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尚未获得有力保障的现状,应当对宪法中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条文进行适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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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4 1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wglcs98012006-08-24 08:20发表的“”:
還有李洪志的書呢!

  《转法轮 上》 收藏到我的图书馆   
作者:李洪志著  页数:236页  出版社:法轮佛法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  

.......
【出 版 社】:  超星数字图书馆
这两个出版社对于cx来说性质可大大不同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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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10: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楼主在推广此书?
不然,何必用此引人争吵、上纲上线的标题
如果楼主不是推广此书,那就是真的认为cx在“超星竟然支持伪科学”,那可就好玩了,翻翻您家里的书架,说不定会有各种“禁书”,快烧了吧 ,或者送给我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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