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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宣誓“永不贪污”的意义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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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0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5日,广州市廉政文化周启动,来自当地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8月16日《新快报》)。

  作为一种道德承诺,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公务员进行“廉政宣誓”当然不是坏事,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但对于此类宣誓活动,我们听到的几乎都是质疑的声音:誓言能有多大的廉政约束力?宣誓之后官员就会不贪了?

  这些质疑显然是合理的,且不说,在事实层面上,曾有过多少贪官一面台上反腐倡廉一面台下贪污受贿的案例,仅从反腐逻辑上看,与具有刚性强制能力的制度建设相比,道德宣誓诚然用心良苦、言辞恳切,但毕竟只是一种缺乏规制力的软约束,难以担当反腐廉政重任,这正如邓小平当年早就指出的:“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

  因此,堵死“好人也会做坏事”的漏洞、扎牢“坏人不敢做坏事”的篱笆,要比宣誓“永不贪污”要有意义得多。

  很明显,在这方面,我们并非无事可做,而是大有制度建设和完善的余地的,比如被公认为“反腐利器”、“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众所周知,虽然我们1995年就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在申报对象、申报范围、违规不申报责任等方面,制度设计过于粗疏、绵软,缺乏清晰的界定和必要的强制执行力。在现实中,这一“反腐利器”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反腐作用,显得十分“迟钝”。

  以财产申报范围为例,按现行规定,官员需要申报仅是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劳动性收入,而官员整个家庭范围内的包括投资入股等其他更为隐蔽也更为巨大的收益,并不在申报之列。这样的制度疏漏,无疑既为腐败官员隐瞒实际收入开了方便之门,又给查处其财产真相造成了极大妨碍。

  而更令人遗憾和沮丧的是,依据我国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这样的责任追究、惩罚力度,其纵容“好人做坏事”而不是让“坏人不敢做坏事”的制度效果,显而易见。

  结论已经很清楚:除非我们能首先堵住这些明显的制度缺陷,为廉政反腐打造出制度化的铜墙铁壁,否则,再多诸如“当官永不贪污”的廉政宣誓,也不会转化为多少真正的廉政实绩,而缺乏实绩支持的“誓言”,流于形式、成为空洞浮泛的“廉政秀”,不为公众认可,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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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18: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义,且意义很大:1、作秀;2、向上级领导邀功;3、为以后的腐败打下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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