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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 你怎么看待频繁出现的教师补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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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在我国一直有着良好的美誉,他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是祖国辛勤的园丁。一个人,从上幼儿园开始就面对教师。每年都是在不同教师的言传身教之下茁壮成长。作为教师本身来讲,也是一个谋生的职业,他们也要养家户口。目前,在很多的中学,教师都要求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很显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些教师在课堂上讲课时候没有把一些重点难点讲出来,留在补课中讲。在武汉,我与一个初二的数学教师闲谈之中得知,他每月的补课收入达到了1000元,占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他自己说,其实他也很看不惯这种丑恶现象,没办法,有些家长要求他补课,不补课他们不放心。作为他自己来讲,感觉这么做是昧良心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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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1: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补课,好事啊!
但是为什么现在极力制止呢,补课举报电话出来了,相关的法律也诞生了
我想就体现这乱字上,不是乱补课人们制止。而是乱就乱在收费上。
清官和钱沾边那叫贪官,教师和钱沾边就叫道貌岸然
义务教育法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在校一切教学活动均由学校付给薪酬,不得因学生参加任何学校教学活动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这样才能杜绝教师教学故意敷衍,而课外以补课或其他名目繁多形式,向学生乱收费的不良现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课外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额外经济负担,也遏制教师不正当途径敛财的腐败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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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2: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家长要求的,这个和医院的红包有一点点相似之处。

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又不是太懂,觉得花了钱就放心了。再说,看别人在补,自己能不着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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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6 14: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bismarck2006-08-16 11:12发表的“”:
教师补课,好事啊!
但是为什么现在极力制止呢,补课举报电话出来了,相关的法律也诞生了
我想就体现这乱字上,不是乱补课人们制止。而是乱就乱在收费上。
清官和钱沾边那叫贪官,教师和钱沾边就叫道貌岸然
义务教育法应该明确规定,教师在校一切教学活动均由学校付给薪酬,不得因学生参加任何学校教学活动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这样才能杜绝教师教学故意敷衍,而课外以补课或其他名目繁多形式,向学生乱收费的不良现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课外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额外经济负担,也遏制教师不正当途径敛财的腐败恶习。
好一个道貌岸然!!在金钱的利益驱使下,没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发生的。为人师表的老师首先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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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hello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8-16 1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都产业化了,真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不能产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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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2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者\官员都走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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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7 08: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国外的教育情况怎么样?国外也跟中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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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0: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学校内的补课情况当然应该杜绝。

但是对于教师自己在8小时以外,举办补习班进行补课,这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吗?

为何一个演员(有固定单位、工资)可以走穴演出,名正言顺收取演出费用;一个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去有关机构兼职,收取报酬;一个医生,可以在假期在其他医院兼职;一个教授可以在其他学校担任客座教授,领取报酬……


但是一个老师(比如中小学教师)为何自己就没有在8小时以外,自己打工(开办补习班等方法),自力更生,来获得自己应得的合法报酬的劳动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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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0: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内不允许开办补习班
《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教师开办补习班,有教育经费不足的原因,也有目前应试教育盛行的形势下家长强烈的需要。有正常合法的需要必然需要社会某个机构给予满足,这就是社会上私塾和各种辅导班层出不穷的原因。


《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但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这个能够达到吗?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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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教师8小时之外兼职做家教或者其他辅导班教师工作,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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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规定教师不做自己学生家教 业余兼职要收税

2003-06-14 15:29:42  信息时报


  南方网讯  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规范管理现职教师兼职家教工作,在校教师不能做自己学生的家教老师,且家教收入应该缴纳税款的建议(详见本报今年6月8日A6版《教师做家教收入要纳税》报道),广州市教育局近日在答复中表示,将起草关于学校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探索建立家教收入申报机制,并由学校代缴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家教的个税。同时要求,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能从事兼职家教工作;在职教师不得对本班学生实施有偿家教。

  建议 不得做所教学生家教从事家教应依法纳税

  在今年的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古穗成提交了《关于规范管理现职教师兼职家教工作的建议》,就现时在校老师兼任学生家教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指出,有关部门应尽快规范管理现职教师从事兼职家教工作。要明文禁止现职教师不得同时兼职做自己所教学生的家教工作,或者推荐给其他教师做家教。教师对自己所教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辅导工作是应尽职责,不得收费,也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物品。另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从事家教工作的现职教师,要向学校每月报告收入情况,并主动纳税。税务部门要主动同教育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这些人的收入情况,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 工作日不能兼职家教建家教收入申报机制

  对于上述建议,市教育局表示,在广泛听取了中小学校领导的意见后,认为规范管理在职教师兼职做家教很有必要。市教育局表示,今后将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实施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试行并逐步全面实施教师聘用制,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教师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以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教师;加强教师聘后管理工作,对被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全面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惩和再次聘任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

  另一方面,将改进和完善校内分配制度,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市教育局将与市人事局研究草拟一个关于学校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把学校的分配和教师工作表现挂起钩来,其中对教师的工作纪律将会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能从事兼职家教工作,保证将主要精力放在校内教学工作上;在职教师不得对本班学生实施有偿家教,违者在考核评优、评先和奖励方面予以否决,在分配方面酌情处理;探索、建立家教收入申报机制,并由学校代缴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家教的个税;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应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学校坐班等。(编辑:林洁珊)



为何不能做自己学生的家教?这个限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此教师兼职经商,开了一个商店,那么他是否就不可以卖商品给自己学生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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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8 08: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参与业余补课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咱们也不能横加指责,法律也没有限制。可是问题的关键是:这符合自愿原则吗?老师与学生完全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上。就如一个老师开补习班挣钱了,他这个班的学生都是自愿参与的还是被迫的呢?国外明令禁止老师与学生谈恋爱,就因为老师与学生地位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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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15: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明令禁止老师与学生谈恋爱?

这个有什么出处吗?楼上可以发个链接给我看看,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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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15: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明令禁止老师与学生谈恋爱,就因为老师与学生地位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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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地位上不平等的人结婚的多了去了。放眼世界:难道局长不可以和秘书结婚?市长不能和下岗女工结婚?亿万富翁不能和贫寒女子结婚?平民和公主就不能谈恋爱?……为何教师和学生就不能结婚?禁止教师和学生恋爱结婚,违反了宪法的精神。

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其恋爱婚姻自由受宪法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下面转引他人文章:

老师与学生恋爱,凭什么被学校砸掉饭碗

提交者:奢望  提交时间:2006-4-7 0:40:52


   
  老师与学生恋爱,凭什么被学校砸掉饭碗

一连两天看到两则关于大学老师与大学生恋爱丢了饭碗的事。一件是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老师与恋到发生了性关系程度的学生分道扬镳,学院便以品行不良为由将他解聘。另一件是武汉某高校教师利用工作之便,与女学生谈恋爱。这所高校依照本校颁布实施的《教职工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中“不准与学生建立恋爱关系”的规定,解聘了这名与学生有恋爱关系的教师。

这两件事都引起了广泛而普遍的议论。那位医学院老师的律师说,学校滥用权利,过度干涉私权。当地市民也对被开了的老师很同情,说学校不该以一次失败的恋爱而给人的道德品行盖棺定论,开除人家。而武汉的这所高校,记者在对20名学生进行随机调查时,结果是50%的学生对“师生恋”持无所谓的态度,25%的学生明确反对。

据我所知,现在的大学生不但可以恋爱,而且可以结婚生子。既然如此,为什么禁止老师和学生谈恋爱,谈了恋爱,就要将老师的饭碗砸掉呢?我实在是弄不懂。是不是老师和学生恋爱有违天伦?倘若是,那么鲁迅先生怎么能够和许广平恋爱、结婚、生子?并且被作为爱情的经典为我们所赞美?是不是老师和学生恋爱了,老师就可以借“工作便利”以谈恋爱为名,玷污一个又一个女学生?倘若是,那么那些对老师与学生恋爱不管不问的学校不是成了老师们寻欢作乐的“淫窝”?是不是老师和学生恋爱了,老师就低级下流、品行不端,没有了做老师的资格?倘若是,为什么老师独独和学生恋爱就低级下流、品行不端呢?是不是老师和学生恋爱了,学生的学业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呢?倘若是,那么为什么允许大学生与不是老师的任何人恋爱呢?难道老师与大学生恋爱就影响他们的学业什么的?是不是老师与学生的恋爱学生难以收获甜美的爱情之果,并且学生容易受到伤害?倘若是,那么学生与其他人士的恋爱就一定能收获甜美的爱情之果,饱偿恋爱的甜蜜吗?难道老师就是坏酒的麹?我懒得想了,反正想破头也想不懂。

学生不是小孩子,而是成了年的青年。既然是青年就可以恋爱,就可以和各行各业的人恋爱,当然也包括他们的老师。这是成了年的大学生的权利,任何人是无法剥夺的。成了年的大学生有能力对是非做出判断,对利弊做出权衡,对行为负责任。老师呢,也是成年人,只要他没有结婚,就拥有恋爱的权利,就可以和法律允许的任何人恋爱。恋爱一般而言,不关乎恋爱者的道德品行。它是非常私人的事情。动用行政手段予以扼杀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

如何对待老师与学生恋爱,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宽容程度。其实,老师与学生恋爱和其他人群间的恋爱没有什么区别,是件很正常的事,用不着惊诧,也用不着担忧。它不可能对学校的风气、社会的风气造成破坏。与学生恋爱的老师并非道德品质低劣。说句实在话,恋爱这东西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玩意。恋爱的产生关键是有相吸引的因素如感情。没有相悦相吸,没有感情,学生能接受老师的爱?老师能冒着风险去爱学生?老师与学生恋爱就让他们恋爱吧,天是塌不下来的。如果作为高等教育的学校,连这点自信都没有,连这点宽容都没有,那么学校能飘荡着人性、自由、宽容的空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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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16: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并不禁止,但道德上是要谴责的。老师的道德应当表率。
老师跟学生谈恋爱,明显地老师占优势。老师的作法应当回避。
所以老师跟学生谈恋爱属于不正当竞争。老师的行为应当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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