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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禁止卖淫:民意反讽中的不满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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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9 08: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6日在各门户网站流传着一条新闻:《郑州警方要求娱乐场所须挂禁止卖淫标志》。“禁止卖淫”和“禁止贪污受贿”一样搞笑,所以新闻一出来,立刻成为网友猛烈批判的对象。道理是很浅显的,无非是法治、不作为、保护伞等老生常谈,这里放下不说。

  我感兴趣的是,这条新闻是怎么出来,又怎么成为各大网站的头条?其实这个过程更有深意。

  公安部网站在8月5日例行公事地更新了一些“地方警事”消息,郑州这事只是其中普通的一条。中国新闻网的记者,很巧妙地从这几条“地方警事”中发现其具有的潜在新闻价值,提炼出一则题为《郑州警方整治娱乐场所要求悬挂禁止卖淫等标志》的报道。其实,公安部原文中的说法是:“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

  在记者笔下,“等内容”和“报警电话标志”被隐去了,“悬挂禁止卖淫等标志”成了最醒目的新闻要点。在各大网站的二次传播过程中,“等”字也被隐去,极吸引眼球的“娱乐场所须挂禁止卖淫标志”的新闻,被成功塑造。

  一方面,在公安部网站中检索“专项整治”,能得到几千条结果。也就是说,治标不治本的突击式执法,不是什么新鲜事。另一方面,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该不该挂“禁止卖淫标志”(别忘了同时还有报警标志),关键在于,挂,可以,因为色情交易猖獗是事实,挂警告语和报警电话,这本身没有什么。但是,要挂,更要真打;要长抓,而不是突击;要治本,而不是治标。这些,是这件事的真正讨论价值。

  耐人寻味的是,单单“悬挂禁止卖淫标志”这一点,被媒体有意提炼成新闻加以传播,而且得到了众多公众的微妙“响应”。显然,媒体和公众,是在以一种近乎娱乐化的戏谑、讽刺的态度,来对待“警方的严肃整治安排”。公众集体制造和提炼了这样一条“新闻”,表达出对一些地方治理不力的不满,这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黄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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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9 1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地无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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