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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为董存瑞打名誉官司——向郑胜利学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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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23: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董存瑞打名誉官司——向郑胜利学着点



黎阳



2006.8.7.



看了标题如“诬蔑英雄形象!董存瑞所在部队要求《大众电影》道歉”、“军报:董存瑞遭遇的‘尴尬’并非孤立事件”之类报道,令人不免心情沉重:这年头好人实在太善良、太好欺负了。舍生忘死流血拼命的英雄人物随随便便就被诬蔑,被诽谤,被贬得一文不值。这样新闻听都快听腻了。而每一次代表受害的一方所要求的是什么?仅仅是软弱无力、不伤皮毛的一纸“道歉”,以及“恳求”掌握了“话语权”的“精英”们今后“笔下留情”。如此“抗议”“精英”们当回事吗?有收敛吗?根本如同耳旁风,干脆置之不理。就算一时摄于民愤给你来个不疼不痒的“道歉”,那又值几文?“精英”们什么时候把脸皮当回事过?从来就是拿着屁股当脸使,只要得到实惠,祖宗八代都能当破烂卖,一纸“道歉”算老几?所以用“抗议”、“谴责”、“声讨”等办法来对付“精英”们的诬陷诽谤完全是拿着眼药抹痔疮——用错了地方。



那么,就没辙了吗?非也非也。多亏了郑胜利“大律师”。他的大作“‘张勤德现象’值得警惕——兼评张勤德利用两篇文章诽谤他人名誉的法律后果”一不留神泄出了一个药方:法律武器伺候。



郑胜利的文章有这么两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246条规定:‘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审理民事关系中的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看清楚没有?真该感谢郑胜利“大律师”。他既然说: “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这就教会大家明白了一个原则:名誉权活人有,死人也有。

既然如此,先烈人死了,名誉权照样存在。既然存在,那今日之人便有权用法律武器保护牺牲的先烈的名誉权。而《大众电影》的文章恰恰属于郑胜利“大律师”所说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董存瑞的亲属、战友、所在部队、一切敬仰者皆有权起诉通过诬蔑诽谤侵犯了董存瑞名誉权的人,有权要求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比区区一纸“道歉”要求哪个更能让整天肆无忌惮诽谤先烈们的“精英”们老实点?



如果有人说,不对,董存瑞牺牲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成立,所以董存瑞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或者说,不是董存瑞近亲就不能起诉;那就要再问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和为创立、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牺牲的英雄人物的名誉权?

如果中国法律连自己的开国元勋和开国先烈们的名誉权都不保护,那么怎么能令人相信它保护普通公民的名誉权?除非“精英”有本事专门通过一条特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保护开国元勋和开国先烈们的名誉权,否则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利用法律武器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和开国先烈以至于民族英雄的名誉权。不是近亲又如何?战友、义亲、信仰者、弟子……哪个比不上血亲?“精英”们有本事专门通过法律剥夺这些人捍卫开国元勋和开国先烈名誉权的司法权力吗?



今日之中国的法律武器是不是已经变成“精英”们专门整人用的工具?是不是只保护“精英”,不保护中国老百姓,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开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名誉权?如果不是,那么对于肆意诽谤历史英雄人物名誉权的“精英”,为什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打他个灵魂出壳?如果是,那早点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也不是什么坏事,至少可以把社会矛盾的性质暴露无余,让普通老百姓不要再整天做白日梦,再幻想着“盼星星,盼月亮,只盼着深山出太阳”。无论是哪种情况,现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先烈的名誉权都有益无害。



同理,任何捏造事实诬蔑诽谤毛泽东、周恩来等领袖人物、否定抗美援朝、否定志愿军历史等的言行,都可以算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样属于违犯了郑胜利提出的那些宪法、民法、刑法,同样可以被起诉、被判刑。既然郑胜利仅仅凭个“张勤德现象”就要起诉人,那对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害开国元勋和开国先烈的名誉权的人当然更有理由起诉。这可是郑胜利教出来的原则。



肆意侵犯董存瑞等英雄名誉权的“精英”都是唯利是图的小人。“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对小人必须用小人之道,别跟他们谈什么“道歉”、“信义”、“荣誉”之类,就是要跟他们“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给他们“放放血”。只不过在战场上是用“硬刀子”,真刀真枪放真血;而和平时期则是用法律武器这样的“软刀子”,软刀软枪放“钱”血。而且理论上还不是一个人起诉就完事,可以来个“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等你起诉完了我接茬来:他起诉你的胡说八道损害了他祖上的名誉权,我起诉你的瞎编乱造误导了我的孩子,总之来个车轮大战,叫诬陷先烈的“精英”一年到头天天都得官司缠身,看谁耗得过谁。而且,只要赔偿不要“道歉”。“精英”们都是要钱不要脸的主,让他们“道歉”他们满不在乎,只有让他们破财才能真让他们疼入骨髓。别小看这类“软刀子”,只要能让“精英”们破费,那就跟真刀真枪放真血一样能让他们心疼肉疼骨头疼,疼得他们做梦都直唑牙花子,从此再动笔伤人就不得不三思而行了。这比一味呼吁抗议有效得多。时代变了,不能还象以前那样把希望寄托在“上边”什么人发话来制止“精英”的胡说八道了。要捍卫英雄的名誉权,就得靠自己,就得针锋相对,给“精英”们来点实际的真苦头。如果“精英”们有后台,替他们出血呢?那更好,一下就阵线分明了,让大家都看清楚“精英”们的国内外后台都是谁,组织关系如何。这对中国老百姓教育意义更大。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侵犯个人的名誉权是犯罪,侵犯群体的名誉权更是犯罪。只要蓄意贬低某个群体,那就是侵犯这个群体的名誉权,就是犯罪。在美国,蓄意贬低某个民族是种族歧视罪,蓄意贬低谋个群体是煽动社会仇恨罪。当“精英”们肆无忌惮宣布“中国人素质低” 、“矿难发生是矿工素质低”、“弱势群体素质低劣”时,他们实际已经侵犯了群体的名誉权,已经犯了罪。可惜中国老百姓太厚道,往往意识不到这是犯罪,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迎头痛击,而很有点“逆来顺受”,任凭“精英”们肆意贬低污蔑。这点实在很应该好好向“精英”们学学。你看, “精英”们整天开口闭口否定这个,诽谤那个,谁也不再话下。然而别人只要稍微对他们的倒行逆施有所不满,他们立刻凶相毕露,呲出狗牙就要咬人:“侵犯名誉权”、“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郑胜利的文章就是这种张牙舞爪狗呲牙的典型。“精英”们动不动就搬法律武器,为什么受害者反而要把法律武器恭手让人?

只要中国的法律武器还不是“精英”专用,那他们能用,别人也能用。从这点讲,人们真应该向郑胜利之类“精英”学着点,也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董存瑞打名誉官司。“寇能往,吾亦能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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